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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抗辩专利侵权方式之一:先用权的有关问题,我国智能卡行业启动全球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9: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试论抗辩专利侵权方式之一:先用权的有关问题,我国智能卡行业启动全球专利战略
试论抗辩专利侵权方式之一:先用权的有关问题
专利权是属于民事法律主体通过其智力成果,经国家授权取得的一种民事上绝对的对世的一种权利,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先用权的出现就是对专利权重要的限制之一。
作为抗辩专利侵权理由之一的先用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这对我国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公众利益明显不利。
因此笔者就先用权抗辩的相关理论进行相关探讨,供与同仁们商榷。
一、先用权的性质及概念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实行先申请的原则,即对作出同样发明创造的民事主体,专利权授予第一个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市场经济竞争等原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并不一定是该专利的发明创造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
因此,我国在专利立法时从公平和公众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在专利申请日前使用或已经作好使用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以说明,先用权的存在是与专利权紧密联系的,所以先用权是专利先使用人合法获得的技术的一项民事权利,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抗辩权。
这项权利只有在专利诉讼中才体现为用以对抗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控诉的一种抗辩权,其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不能单独存在,而且能够与专利权进行对抗。
所谓的先用权是对专利先申请制度的一种必要补救性措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此作了明确性规定。
二、先用权的取得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规定。
先用权的取得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只有制造者才能享有,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制造相同的产品或已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的内容体现,先用权只能由产品的制造者才能取得,而其他民事主体具有取得先用权的资格; 第二,先用权的确认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
先用权是针对专利侵权而言,如专利权人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的程序,那么先用权则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 第三,先用权取得的时间依法应当为基于专利申请日前的法定条件在取得专利权之后,而非专利申请日之前; 三、先用权的限制 由于先用权的性质及特性决定了先用权在实施中应当依法有所限制,其表现为: 第一,在时间上的限制。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实践,先用权取得的第一要件“在申请日前”,先用权人的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必要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存在,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这体现了专利权用于经营中的“经营”持续性的特点。
如先用权人在实施专利项目过程中出现中断,会直接产生中断后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先用权在地域上的限制是先用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先用权脱离专利权,那么其也失去了民事权利载体,而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先用权的地域范围应以专利权的地域范围等同; 第三,使用人的限制。
根据民事权利性质,专利权是属于绝对权、对世权。
如果对先用权的使用人不加以限制,会导致先用权的滥用,这样造成专利权的存在与否失去了客观性。
因此,先用权应当只能与先用权人的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脱离了该企业将先用权单独转让或继承是不允许的,这一点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体现,却是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四、先用权抗辩的实际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先用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应当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先用权实施的项目与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对比,如果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先用权实施的项目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相反如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侵权的问题; 其次,先用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因此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承担证明其权利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从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如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理由,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五、“必要准备”的界定 由于先用权的产生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而《专利法》中对先用权中的必要准备规定较为原则化,因此就“必要准备”的界定问题上在司法界中存在着很大争议。
笔者个人观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人在提出先用权抗辩理由时,就“必要准备”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几问题: 1、应当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了必要准备的行为; 2、必要准备行为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存在着因果关系;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或开始实施与专利技术相关的实际准备工作;
我国智能卡行业启动全球专利战略
神奇而广泛的智能卡应用 目前,在山东农村,很多农民开始使用手表、玩具、手机画贴、钥匙扣、戒指等查询、消费、充值终端。
实际上,这些终端都内置集成电路,是一种智能卡产品。
在国外,这种隐藏式智能卡也已出现。
例如,美国已经有数十万宠物体内植入了RFID智能卡,用于宠物的寻找、就医等。
此外,智能卡还有一些高端应用。
例如,国内企业推出了指肚大小的身份锁。
用户将其插入USB接口,就可安全登录电子信箱、聊天室、收费网站、电子银行等,不再需要输入口令、密码。
为了增强安全性,国内企业还在全球范围内首次推出了指纹锁。
其微型手持设备通过常用接口连接计算机后,用户可快速“抹指”登录电子银行,完成查询、划帐、支付等业务。
事实上,智能卡的种类非常多。
按照组成结构,智能卡可分为一般存储卡、加密存储卡、CPU卡和超级卡。
按照数据读写方式,智能卡可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智能卡。
按照数据交换格式,智能卡可分为串行和并行卡。
2008年底,我国智能卡出货量将超过100亿张,主要是身份证、SIM卡、门卡、社保卡、水电费卡、税务卡、交通卡、银行卡等低端产品。
随着个人用户的大量增加,软件保护锁、身份认证锁、电子签名锁等高端智能卡产品的出货量将急剧增加。
从产业领域看,智能卡行业不仅覆盖了芯片、封装、基体、读卡器等相关产业部门,还延伸到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系统防护、身份识别、电子商务等产业领域。
智能卡专利部署的快速发展 为了保障硬件系统、数据网络的互联互通和正常运行,智能卡行业出现了不少产业联盟,它们推出了大量技术规范。
例如,国家标准方面主要有ISO/IEC 7810、ISO/IEC 7811、ISO/IEC 7812、ISO/IEC 7813、ISO/IEC 7816、ISO/IEC10373、ISO/IEC 8583、GSM 11.11 V。 6.1。0等。
一些跨国公司也制定了智能卡技术规范。
例如,IBM公司的OpenCard标准、法国BULL公司的智能卡技术标准等已被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广泛采用。
我国也制定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卡规范》、《中国石化加油集成电路卡应用规范》等。
特定应用的智能卡也要按照层级制定系统化技术规范。
例如,按照应用层级,“交通一卡通”智能卡可分为不同级别,并延伸到多个行业。
例如,在公交卡系统中,最高级别的卡可以是一张或者几张国家级总控卡,由国家主管交通的最高领导持有,其下分别是国家级主密钥卡、城市级主密钥卡、城市总控卡、城市密钥母卡、充值权限认证卡、用户卡等。
用户卡可以进行交通付费、社区身份识别、存款、超市消费、数据查询、医疗信息登记等。
城市总控卡可以登录历史数据库,查询统计信息、视频文件等,还可登录实时数据库,查询当下交通信息。
为此,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通讯协议也要符合特定技术规范。
随着技术规范的大量出台,全球涌现出了数万篇智能卡专利文献。
作为全球最大的智能卡研究、制造、应用地区,我国公开的智能卡专利文献数以千计。
一批中关村企业已经开始在国外部署智能卡专利,并积极申请加入国内外专利联盟。
国内企业公开的专利技术已覆盖智能卡领域各种技术路线和应用,相关文献主要分布在如下技术领域: 操作系统。
例如,200610072909.3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卡嵌入式操作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200710100336.5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多模智能卡操作系统的方法及装置。
封装技术。
例如,200710151914.8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卡金属载带和制造方法,以及包括该载带的封装模块。
02111878.7号文献涉及一种紫外线胶加盖板封装智能卡用CPU模块的方法。
使用智能卡的系统。
例如,02117805.4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智能卡快速原型化与制造的集成CAD机器人系统。
01806403.5号文献涉及一种防止盗用多用途智能卡鉴别值的方法、以及用于此目的的智能卡,和设计来接收所述卡的终端。
智能卡的制造方法。
例如,01807813.3号文献涉及一种薄片智能卡制造方法。
94192139.5号文献涉及一种印刷智能卡的制造方法。
智能卡金融数据交换方法。
例如,200610140104.8号文献涉及一种迁移智能卡上的金融数据的方法和移动设备。
03112628.6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卡小额金融数据交换的方法及装置。
微电路智能卡。
例如,01808650.0文献涉及一种微电路中的对抗措施方法、微电路和包括该微电路的智能卡。
智能卡解压缩的方法。
例如,01123414.8号文献涉及一种对小区广播信道压缩和通过智能卡解压缩的方法。
02153370.9号文献涉及一种多功能防伪智能卡及其制作与使用方法。
它在存储有各种信息的卡片上印制二维条形码,其背面设有线圈感应芯片。
多功能智能卡。
例如,01138380.1号文献涉及一种一卡多用安全智能卡,包括中央处理器、随机存储器、非易失性存储器、比较寄存器及中断控制逻辑单元。
智能卡管理系统。
例如,03115675.4号文献涉及一种用智能卡实现的分布式考勤管理系统,包括智能卡、智能卡发卡子系统、考勤信息查询子系统、智能卡监控子系统、考勤信息报表子系统、智能卡通信子系统、智能卡登陆控制子系统、考勤服务器。
使用及修改智能卡的方法。
例如,98801156.5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卡及其应用选择方法。
97192316.7号文献涉及一种修改智能卡指令集的方法。
无触点的智能卡。
例如,01806137.0号文献涉及一种应答器,特别是用于无触点的智能卡应答器。
99812786.8号文献涉及一种无触点智能卡读出器。
智能付费卡。
例如,01132699.9号文献涉及一种利用智能卡和智能卡电表实现付费用电的方法。
97106392.3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卡预收费水表。
它包括齿轮式计量机芯和壳体,以及水表计量拾取部件、智能卡计费部件、电动阀门及其控制电路等。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专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试论抗辩专利侵权方式之一:先用权的有关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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