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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专利申请后多久可以公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6: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专利申请后多久可以公布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的内容、格式及注意事项: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 ,公开日 ;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2010年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专利申请后多久可以公布



在我国知识产权在进行授权处理过程当中,在一般情况下面是可以根据专利所需要的时间来进行参考是否需要过长的时间来进行注册,同时专利是需要2~3年的时间才能够申请完成,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公告多久能授权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

一般来说,一项发明专利大约需要3年的时间。

一项一般的发明专利申请在18个月后开放,如果公布,通常是双向批准,因此它是两年以上的,简而言之,就是查看具体案件和法律审查人员。

此时间不限,且仅限于申请者的回复时间(一至4个月,双向及以后)。

还可以申请早期披露和试验,虽然很快,但即使超过18个月,最早的授权期也会最快,即使超过18个月,也会在18个月后授权,因为需要考虑申请的问题。

另外,在公开之前,本发明没有保护,即其他人在公开之日发表的出版物不属于侵权;授权日的公共日是一种临时保护,可以在授权后追溯,如果未经授权,就不会受到保护;只有在授权之后才能得到保护。

1、关于发明专利,有些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一般是在18个月内宣布,首先进行审判、公布、审理和批准公告,然后在实际评估中宣布,一般授权期限为3年,但也不排除延长。

为加快专利期限,你可以要求早期披露,所以你会在第一次试验之后宣布,然后进入实际试验阶段,以加快授权计划。

另外,某些特殊情况还可以加速,但是程序比较复杂,花费较大。

2、在实用和新设计中,必须经确认,初次审查和授权公告是必要的,因为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本实用新型和设计一般是6-10月才能获得批准。

希望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也应该知道,对发明专利进行公开授权的时间是有点长的,一般要三到五年,具体要多长时间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这点大家心里要有个数。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所以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是在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

由于专利公报是定期出版,加之公报版面的限制,特别是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有限,还有审查环节上的原因,此项工作有时也可能推后。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发明专利之后,一般需要进行多次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从提出授予专利申请之日开始,大概需要十八个月才会公布发明专利。

由此可见,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审查过程,有多么的复杂和严禁。

如果申请的专利并不满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话,那最终是无法被授予专利权。



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 2003年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56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和系统”的98108883。X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8年4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1年2月16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将由粉状塑料和水组成的浆料加到管状连续反应器中以及在所述浆料中加入分散剂,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和从反应产物回收油。

。。。。。。

9。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用于将研磨废塑料得到的粉状塑料与水混合形成浆料的混合设备,管状连续反应器,用于将浆料加入到管状连续反应器的浆料加料设备,用于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从而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的加热设备,以及用于从粉状塑料的降解产物中分离出油的分离器,该系统还包括向所述混合设备加入分散剂的分散剂加料设备。

”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5386055(下称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方法,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将粉状聚合物和水混合形成可泵送的浆料;并送入反应器,反应器可以是管状连续反应器;使水处于或接近超临界条件下降解聚合物;从反应产物中回收产品。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系统,包括以下技术特征:将粉状聚合物和水混合形成浆料的混合设备;管状连续反应器;用于将浆料加入到管状连续反应器的浆料加料设备;用于从粉状塑料的降解产物中分离出油的分离器。

2003年3月17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方法,二者技术领域相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述浆料中加入了分散剂。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其中权利要求2所述的塑料、权利要求3?7所述的分散剂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精细化学品词典》,化学工业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权利要求8所述的将水循环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将废塑料转化成油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聚合物转化成燃油、单体或其他有用的低分子量组分的系统,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还包括用于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从而在使水处于或接近其超临界区域的反应条件下降解粉状塑料的加热设备,以及向所述混合设备加入分散剂的分散剂加料设备;然而,权利要求9中虽然对所述加热设备和加入分散剂的加料设备进行了功能性限定,但其本身没有任何结构特征,因而包括了所有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同类设备,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公知的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加热设备和加料设备来达到加热管状连续反应器和加入分散剂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2003年4月29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1)对比文件1仅仅描述了塑料的部分氧化方法,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并未得到这样的启示就是使用超临界水方法以工业规模处置废塑料;(2)在本发明之前,也没有将分散剂用于超临界水方法连续处理废塑料的应用。

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2003年9月1日,在本案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以下观点:(1)本发明使用的设备是简单的管式反应器,其中不需要复杂的氧化剂加料步骤;(2)合议组认为存在氧就能起到氧化剂的作用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在对比文件1第9栏最后一段表明高压加氧步骤对设备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且管式反应器中几乎是极度缺氧,据此认为本发明包括添加氧化剂的步骤的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经过再次合议,合议组坚持了复审通知书所表述的观点,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述浆料中加入了分散剂。

由于加入分散剂可达到使物质分散更均匀的效果,因此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加分散剂使权利要求1的粉状塑料更均匀地分散在水中。

然而,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该技术教导,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分散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使粉状塑料更均匀地混合在水中,以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复杂的氧化剂加料步骤,管式反应器中几乎极度缺氧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开放式权利要求,除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外还可以包括其他步骤,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特别限定隔绝空气或者不需氧化剂,因此,请求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首先指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分散剂和管状连续反应的内容。

经过认真阅读对比文件1,合议组发现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了所采用的反应器可以是管状连续反应器,因而请求人没有对此再提出异议。

请求人强调:通过将粉状塑料与水混合是不容易得到粉状塑料浆料的,粉状塑料会漂浮在水中,而加入分散剂会使粉状塑料分解在水中,有利于用泵等连续方式输送,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具有意外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时,首先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通过加入分散剂使粉状塑料更均匀地分散在水中,然后根据《化工词典》(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第四版)对“分散剂”的解释,认定采用分散剂来降低微粒间的粘合力而防止发生絮凝或附聚从而使物质更均匀地分散于水等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终得出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同样合议组通过引用《精细化学品词典》(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6月第一版)认定权利要求2?7所述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合议组根据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认定将水循环使用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惯用手段,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记载了加热设备和加料设备,但对所述设备没有限定任何结构特征,因而包含了所有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同类设备,合议组认定为实现所述功能而采用同类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李广峰)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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