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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复审形式审查要如何处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6:2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复审形式审查要如何处理
专利申请的审批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自己的专利审查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分作两大类,即不审查制和审查制。
而这两种制度又分别可细分作两类,其中不审查制可以分作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审查制可分作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所谓登记制是指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并不对申请案作实质审查,即并不审查申请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就申请案作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
文献报告制也被称作文献检索制,它是指申请案被专利局受理后,专利局除了作形式审查外,还就申请案的主题进行新颖性检索,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对比文献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自己对照报告决定是否坚持申请;若申请人坚持其申请,专利局将予以登记授权。
不审查制的优点在于专利审查批准的周期短,授权速度快,缺点是专利权的质量往往不高,在发生侵权诉讼后常常因被告请求而被宣告无效。
因此这一制度常伴以严格的事后的监督制度,无效宣告制度只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授权前后一定期限内的请求撤销或者异议制度。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发明专利都实行审查制。
在审查制中即时审查制是指专利局接到专利申请后,立即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自动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通过实审的申请案予以公告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
目前,美国专利法即是采用这种制度。
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则是指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实审通过之后再行授权。
在专利制度发展初期,大部分采用审查制的国家都实行即时审查制。
只是到了20世纪,一些国家为了解决积压多年的申请案,才开始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这种制度。
采用即时审查制对于申请人较为有利。
如果专利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还可将该方案作为技术秘密。
而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则是在实质审查之前已经将申请案公开,故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也不可能再将已经公开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了。
但从公共利益考虑,早期公开制提前了新技术公开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重复开发,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便于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公众在实审前即可就申请案提出意见,这可适当减小专利局的工作量;再则,这一制度还给申请人以充分的时间考虑其申请案的前途,对于没有市场前景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在不提出实质审查,从而节省了一大笔经费。
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
对于发明专利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基本采用了登记制。
下面分别介绍我国专利的审查制度。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依照现行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专利局将对该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案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合格,提交的文件的种类是否齐全,文件的份数是否足够等;此外还将审查申请案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等要件。
如果该申请案不满足上述要求,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被驳回。
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
公开后的申请案,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到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
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专利局在接到实审请求之后将对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其最主要的内容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案补正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被驳回。
对于一些经补正后有可能具备专利性的申请,审查员往往会给予不止一次的补正机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被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由于实质审查必须在申请案公开之后进行,有时申请人为了早日启动实审程序尽早获得授权,在申请提出时便同时要求实审。
根据规定,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前提出实审请求的申请案,必须同时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起3年内不提出实审请求,3年届满后该申请案将被视为撤回。
由于此时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均已在申请日起的第18个月后公开,故申请人已无法以保密的方式独占该技术。
当然他人也不可能再因该技术获得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
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与前面发明专利的初审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应当指出,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在总体上专利质量水平不够高。
许多不具备专利性的申请也在其中滥竽充数,但这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监督程序来加以弥补。
应当指出,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虽然不就新颖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但并非不审查所有的实质要件。
初步审查中的有些内容从理论上讲仍属于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如当申请案存在明显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因素时,该申请肯定会在初步审查中被驳回。
故初步审查严格地讲是与形式审查有区别的。
三、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有两种可能,即否定性结论和肯定性结论。
其中否定性结论为驳回专利申请;肯定性结论为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无论专利局的审查员如何谨慎仔细,审查工作难免会有失误。
为了弥补这种失误,专利法分别规定了复审和与无效宣告程序。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也应当赋予有关当事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权利。
而无效宣告程序也可看作是一种授权后的公众监督程序。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工作。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主任由专利局局长担任。
但在审查程序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级比专利局要高出一级。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委员会将对其提出的复审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有关当事人。
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如果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部分无效)的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但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权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回专利实施许可费或专利权转让费便显失公平的,则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要求返回全部或者部分专利实施许可费或者转让费。
专利复审形式审查要如何处理
专利一般来说,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除了要提交申请专利的材料以外,在专利的审批过程中还需要对专利进行一个复审,那么专利的复审形式审查要如何处理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复审形式审查要如何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细则90及91 (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细则59.2 (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细则16.3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1、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复审。
中外合资企业集体劳动合同(一)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_________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下称“公司”)与“_________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签订。
前言 (一)根据_________和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二)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三)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一)“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 职责 (一)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二)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1。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2。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3。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1)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2)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3)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4)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专利申请的审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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