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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域外证据与专家证人的举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0: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怎样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域外证据与专家证人的举证
怎样写专利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
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
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 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
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
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 立存在。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 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 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
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c。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
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
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
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
例如:“根 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
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权利要求。
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d。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
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把产品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把 方法作为第二独立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域外证据与专家证人的举证
对于境外的公开出版物,是否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有专家认为,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可采性,无需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
特别是在专利无效案件中,会涉及大量的境外公开出版物,一概要求办理证明手续,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境外公开出版物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而且提供该证据的一方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
但也有专家认为,有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对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免除证明手续的排除规定,就应当与其他类型的域外证据一样对待,都应当提供法定的证明手续。
但要区别境外公开出版物获得方式,如系个人订购获得,则需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如系国内图书馆收藏,则无需办理法定的证明手续。
关于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就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专家普遍认为,这些专业人员即所谓的专家证人不是证人,但类似于证人(所谓的事实证人),其出庭所作证言只是对一些专门性问题的辅助性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
另外,对于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法院既要注意尊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又不能放弃对有关事实问题的独立审查与认定。
确定是否有技术启示时,应考虑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
案 例 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7191168.1。名称为“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3年2月21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备有放电容器(1),该容器是以气密的方式封闭的并且具有壁(2),有一对导电体(3a、3b)穿过该放电容器的一部分壁(2b),在该放电容器中还有双金属元件(4a),它与导电体(3a、3b)之一(3a)电气相连,该放电容器装有可电离填充物,特征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2b)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
”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 US4843282(下称对比文件1),其公开日为1989年6月27日; CN1088895A(下称对比文件2),其公开日为1994年7月6日。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辉光放电启动器,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后者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2b)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灯玻璃部件的玻璃组合物,并公开了玻璃组合物中含有7%?11%的BaO(重量百分比)。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3年6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和2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克服辉光放电启动器玻璃中含有的铅含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玻璃电灯的不含铅的新型玻璃的技术问题,而本发明要解决的是缩短启动器点火时间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004年6月14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
其中指出:对比文件2在玻璃组分中加入7%?11%的BaO,其目的是为了在玻璃不含铅的情况下,提高玻璃的电阻数值,同时降低玻璃的软化温度,以使该玻璃能够达到含铅玻璃的电阻和软化温度的属性。
而在本发明中,至少穿过导电体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的BaO,可以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需要对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进行说明。
2004年7月27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请求人通过试验证明,当启动器的至少穿过导电体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的BaO时,将有利于启动器点火时间的缩短。
请求人尚不完全了解BaO对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的理论机制,一种可能的解释是BaO的存在有利于电子在电场作用下从玻璃壁中释放,即提高玻璃壁的发射活性,释放出的电子将有利于产生辉光放电。
请求人也不完全了解在玻璃中加入BaO与提高玻璃的电阻数值,以及降低玻璃的软化温度间存在何种关系,但是在本发明申请日前并未见此类技术方案被公开,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揭示这种关系。
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合议组经过再次合议,认为: 对于传统的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为了缩短启动器点火延迟的时间,需要在启动器的放电容器中放置一种含有钯和锆的氢气吸收剂,这样就需要实施额外的操作,同时放射性元素的使用也带来额外的操作。
为了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避免使用如氢气吸收剂或放射性元素,本发明提出一种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其发明要点在于,在启动器的至少穿过导电体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的BaO,这将有利于启动器点火时间的缩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辉光放电启动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在启动器的至少穿过导电体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的BaO。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灯玻璃部件的玻璃组合物,其中在玻璃组合物中含有7%?11%的BaO。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合议组注意到,在对比文件2中,玻璃组分中加入7%?11%的BaO,其目的是为了在玻璃不含铅的情况下,提高玻璃的电阻数值,同时降低玻璃的软化温度,以使该玻璃能够达到含铅玻璃的电阻和软化温度的属性。
而在本发明中,至少穿过导电体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的BaO,可以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
合议组认为,BaO在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中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通过提高玻璃的电阻数值、降低玻璃的软化温度来改善玻璃的发射活性的技术启示,同时发射活性与玻璃的电阻和软化温度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由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但是却没有给出将相关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使用三步法判断显而易见性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怎样写专利权利要求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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