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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范本,"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1: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范本,"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范本



房屋产权没有年限,是永久的,房产证年限是土地使用期限。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子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2007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名称为“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 的200420030565.6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是由‘十’字形主体(8)以及主体内的阀杆(1)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其特征在于:阀杆(1)位于孔道(10)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方形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2),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14),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9)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9)的下端有一下顶柱(11),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

”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222047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US5158264A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3除了“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的特征没有公开外其它特征都公开了,但该特征在附件4的图5中公开。

因此在附件3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个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同时附件4也没有公开“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附件3、4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阀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附件3、4的内容直接结合起来,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闸板阀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3和附件4可以用来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由“十”字形主体(1)以及主体内的阀杆(5)、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阀杆(5)位于孔道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有:(a)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b)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下顶柱;(c)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d)阀柱上端螺纹为方形螺纹。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附件4中公开了特征(a)和特征(b),具体为“阀杆(12)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18、20)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18、20)的下端有一下顶柱(62)”,且其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圆柱形拉杆头台用于协助闸板移动,下顶柱与楔形块配合用于闸板和阀座之间的密封。

也就是说,附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附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未被附件3和4公开的特征(c)、(d),特征(c)中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虽然与附件4记载的下顶柱(62)与阀体的固定方式不完全相同,但其所起的作用均是用于将下顶柱与阀体相固定,没有实质区别,此外,特征(d)中螺纹形式的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料到采用特征(c)、(d)能带来何种新的技术效果,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记载采用特征(c)、(d)能带来何种新的技术效果。

由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主要体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该条款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基准不同,因此其创造性要求的高度也不同,但是判断的步骤都是相同的,即均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给出了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指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标准,具体体现在仅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程度上分别少了“突出的”和“显著的”要求。

由上述发明创造性审查基准的判断方法可见,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首先,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的,也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其次,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内容。

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决定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a)、(b)、(c)、(d),再根据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产生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闸板的移动、闸板和阀座之间的密封、下顶柱与阀体的固定以及螺纹形式的选择。

然后,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合议组通过分析另一现有技术文件(即附件4),认为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且其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中,圆柱形拉杆头台用于协助闸板移动,下顶柱与楔形块配合用于闸板和阀座之间的密封,据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a)、(b)用于附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c)、(d),合议组根据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分别作出了如下认定:特征(c)中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虽然与附件4记载的下顶柱(62)与阀体的固定方式不完全相同,但其所起的作用均是用于将下顶柱与阀体相固定,没有实质性区别;特征(d)中螺纹形式的选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料到采用特征(c)、(d)能带来何种新的技术效果,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记载采用特征(c)、(d)能带来何种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最终认定,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  周晓军)

复审无效请求流程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δ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δ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amp;#255;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不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范本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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