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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国首例高铁声屏障专利案,二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19:3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国首例高铁声屏障专利案,二审中方获胜!
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规定,开展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踊跃申报。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11月1日—11月1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1月1日—11月13日。
附件:2017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中国首例高铁声屏障专利案,二审中方获胜!
“中国高铁已经完全掌握了技术的核心,在知识产权方面几乎不存在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高铁质优价廉,在向国际市场输出时,难免触及发达国家高铁企业的利益,因此它们会不时地指责中国高铁技术存在专利侵权,但实际上,这些问题事后都被证明是不存在的。
中国高铁是依据中国特有的地形条件而专门创造出来的创新专利,“反而不时有国家抄袭中国高铁的技术,给中国高铁企业造成损失。
”宋清辉说。
历时4年的跨国诉讼,1400多个日夜的煎熬,德国建筑及土木工程界巨头旭普林状告上海中驰股份(现西藏中驰,以下简称中驰股份)专利侵权案,二审终以中国民企的胜利画上句号,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旭普林的诉求,并判其承担二审相关费用。
拿到判决的那一天,孔女士终于松了口气,作为中驰股份法务部经理,她比任何人都清楚败诉的后果,“粗略估算,胜诉后,仅此一项就能为企业节约数十亿的赔偿金。
” “官司赢了,不仅是钱省下来了,还打破了跨国公司难以战胜的神话。
”孔女士说,这还让本土企业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都有了提高。
2014年1月10日,德国旭普林将中驰股份告上法庭并索赔人民币1400万元,理由是上海中驰股份提供的用于京沪高铁的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某项发明专利权。
2005年5月,中驰股份成立,产品主要以声屏障为主,拥有几十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各地公共设施,包括京沪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原告方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国际建筑及土木工程界的“巨无霸”,是德国最大的承包商之一,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名员工。
在2014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中旭普林排名58位。
根据专利法,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均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
一旦上海中驰败诉,中国铁路所使用金属插板式声屏障均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
“过去已经建成的京沪、京石、大西等高铁,加上目前在建的,及未来尚需要建设的,声屏障产业总额达到300亿元。
按专利许可费占产品销售额的3%左右计算,若专利有效,专利许可费就要15亿元。
若有诉讼发生,按专利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额就要达到30亿至50亿元。
”孔女士解释称。
2014年11月20日,中驰股份一审败诉,被判赔偿旭普林人民币800万元。
中驰一方随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孔女士说,中驰公司认为一审中并未指出涉案两家公司产品实质性的不同点。
中驰股份上诉请求驳回旭普林公司的一审全部诉求,并由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败诉后,中驰股份立即组织了专业的技术和法律团队,对本司技术和涉案专利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分析,并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后发现,中驰股份的产品和对方专利存在很大区别,但在一审中并未指出这些实质性区别。
“我方还发现旭普林专利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 孔女士介绍说,据相关资料表明,旭普林的一项“现有技术”即为1991年10月2日公开的德国专利文献G9106804.5及其中文译文。
另几篇现有技术,分别为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公开号为 CN17895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授权公开日为2001年10月9日,授权公开号为CN2654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9月19日的德国专利文献 G9105831.7及其中文译文。
在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中驰股份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认为德方旭普林就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涉嫌恶意注册,在德国并未注册成功,仅在中国注册了专利。
2015年9月7日,中驰股份收到专利复审委员的无效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事实上,在旭普林起诉之初,被告除了中驰股份,还包括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但后来不知道是何种考虑,旭普林主动撤销了对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的指控,中驰股份成了唯一被告。
据了解,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旭普林曾多次提到此案会得到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的关注,也数次邀请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人员出席庭审现场。
“旭普林当时提出了和解,条件是,只要中驰认可一审败诉的结果,旭普林可象征性地收取中驰之前产品的专利许可费,之后的产品仅需缴纳很少数额。
”孔女士说,这个颇具诱惑力的和解条件被中驰股份拒绝了,“我们当时考虑输掉官司对整个行业和国家都会有很重大的影响。
”因此,中驰股份决定将诉讼进行到底。
孔女士称,在本案未获终审前,旭普林多次给中驰参与投标的招标方邮寄未生效的中驰败诉的民事一审判决书,称“中驰股份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直接干扰招投标,给中驰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元。
此次被诉前,中驰股份就一直在研发的道路上努力着,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研发经费,不断对现有的声屏障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2010~2011年间,为适应高铁的建设需求,中驰股份研制出了金属声屏障。
特别是到2011年之后,中驰股份开发出了适用于不同时速铁路的系列化声屏障产品(适应时速小于200km/h、200km/h~350km/h和大于350km/h的三种系列产品),并已应用于京沪高铁、沪昆高铁、成渝高铁、阳安铁路、张呼铁路等铁路项目上,获得巨大成功。
商标恶意抢注,全部驳回!
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快速驳回,名单如下: 中国奥委会也曾发布郑重提示。
此举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奥委会对于此次恶意抢注事件严厉谴责的态度,“央视网”“人民日报”等也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点名批评,网友们也纷纷评论恶意抢注吃相难看。
为什么不能抢注名人姓名? 《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影响恶劣,会被快速驳回;另外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未经本人允许抢注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恶意抢注? 通常来说,商标恶意抢注泛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但未注册的商标; 抢注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俗称; 抢注名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等。
国家严打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随着商标抢注越来越疯狂,我国集中开展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且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提升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这一规定已于2019年11月起施行。
2019年12月1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2021年3月起,在已有《商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唯利是图恶意抢注商标的风气进行整治,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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