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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蕾斯”域名被抢注!法院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山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0: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杜蕾斯”域名被抢注!法院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山区科技奖励等支持计划项目的通知

“杜蕾斯”域名被抢注!法院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



近年来,商标和域名遭到抢注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当国际大公司进驻中国市场时,往往发现其商标早已被抢注为域名。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杜蕾斯域名”案,该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判决域名服务商担责。

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杜蕾斯(DUREX)是世界安全套第一品牌,在中国销售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

其是“DUREX”商标在中国真正的权利人。

同时,其通过关联公司注册了杜蕾斯DUREX官方网站www。durex。com及中文官方网站www。durex。com。cn对DUREX产品和商标进行宣传。

其后发现durex。cn域名归属于案外人,且该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曾与杜蕾斯的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杜蕾斯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 LRC公司要求该域名的持有人、域名服务商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将域名过户至LRC公司名下。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将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同时判令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唐某等连带赔偿LRC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域名抢注之恶意的认定:根据LRC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信息显示,其注册商标最早于1988年申请注册,在行业内“DUREX”和“杜蕾斯”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域名持有人曾为多人,包括易名网络公司,上述注册主体在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抢注行为,是否侵害到原告LRC公司的商标在先权利系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WHOIS查询记录,涉案域名注册时间为2003年,2014年7月,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此后经过多次变更最终持有人为唐某,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涉案域名是以0元价格在两个ID之间来回转让,并且多次修改注册人信息,以DUREX的知名度,上述注册人对此不可能不了解,故上述被告的行为显然系恶意注册涉案域名,并相互串通将涉案域名非法转移,在多个ID之间来回转让、修改,意图规避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从原注册人案外人王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注册了涉案域名,也同时将lovesexdurex。cn域名注册,并向LRC公司发送威胁函件,而且现有域名DUREX。CN的指向网站上存储了大量的竞争对手“杰士邦”的产品信息,可以认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中存在主观恶意。

唐某虽辩称其先申请先注册,亦应遵循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在原告LRC公司已经长期使用DUREX商标,且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述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并串通修改域名注册人信息,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不符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已经获得的域名应当返还给LRC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本案中几个被告在持有或使用涉案域名的过程中,将涉案域名用于LRC公司竞争方的广告宣传活动,侵害了LRC公司的合法权利。

域名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二公司称通过双方的协议,向用户提供用户隐私保护服务,由用户自行勾选并达成隐匿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行为,一方面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其辩称,究竟系易名科技公司持有涉案域名还是仅是替代他人隐藏用户真实信息,该行为使得公众不能及时获取域名注册者的真实信息,同时也不符合域名注册使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仅达不到域名注册登记的目的,同时也人为地为权利人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故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不排除易名网络公司实际上持有涉案域名的情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本案中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通过协议安排,从WHOIS的信息中变相地替代用户持有涉案域名,造成了域名管理混乱,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甚至是串通参与了侵权行为。

从易名科技公司与易名网络公司的协议来看,三方协商通过提供隐私保护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三方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并非正当,故易名科技公司及易名网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山区科技奖励等支持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3年度南山区科技奖励等7类支持计划项目即将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申报计划及申报时间 1、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申报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5日 2、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7日 3、专利支持计划 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2023年12月31日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运营奖励支持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保护中心支持计划、标准化工作支持计划 申报时间:2023年1月9日-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平台 项目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http://sfms。szns。gov。cn)进行在线申报。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2、各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申报单位在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特别说明 1、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申报对象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2、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知名商品引纠纷,两家“上海故事”,孰真孰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紫绮公司)起诉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构成知名商品,且“上海故事”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兵利公司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近年来,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证明商品及商品标识的知名度。

对此,专家建议,应该从商品的地域性、销售时间和销售区域等角度考虑商品的知名度,同时还要考量知名商品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力。

紫绮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经营丝巾、围巾、披肩等产品。

紫绮公司成立之初创立了“上海故事”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等商品的生产与销售。

2009年,紫绮公司成立了上海故事公司,并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给上海故事公司进行经营。

兵利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主营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工艺品、箱包、鞋帽等。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包括手机微店)的名称,同时,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装潢,比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

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攀附其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以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为由,将兵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6万余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驳回了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0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上海市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并且“上海故事”通过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多年经营,其名称具有显著性,故认定兵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兵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在此之前,因知名商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今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称玄霆徐州分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今年早些时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侵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蒙牛公司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5万元。

那么,什么是知名商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因知名商品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其重点与难点都在于证明商品的知名度及商品标识包括名称、包装及装潢等具有一定影响。

”陈明涛告诉记者,首先,证明商品是否知名需要从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

此外,证明商品标识是否知名,一方面要证明商品标识的显著性,即证明商品的包装及名称等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另一方面,还要证明商品标识具有一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品标识“有一定影响”的涵义是为公众知悉,应该与公众“熟知”的程度相区别。

具体到该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交的建立围巾、丝巾的专卖店,相关媒体关于“上海故事”丝巾报道等事实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上海故事”与涉案商品如围巾等建立了牢固、特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围巾等商品与对“上海故事”的广告宣传可以作为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

不仅如此,上海故事公司与紫绮公司获奖等事实,既能反应出销售业绩,也能作为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

陈明涛也认为,上述事实与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存在互为表里的关系,因此兵利公司开设以“上海故事”为品牌名的丝巾专卖店存在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那么,知名商品在遭遇侵权时,企业该如何应对?陈明涛建议,权利人一方面要充分证明商品的知名度,证明方式包括经营商品的店铺开设情况、地域范围、店铺数量、销售时间,以及销售合同、获奖证书、媒体报道、企业宣传等;另一方面,还要证明他人侵权行为,包括侵权知名商品的销售情况、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等。

(本报记者 冯飞 实习记者 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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