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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资本联姻后,国内平衡车企的命运逆转了!,发明专利有很多普遍性存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2: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与资本联姻后,国内平衡车企的命运逆转了!,发明专利有很多普遍性存在的特点

专利与资本联姻后,国内平衡车企的命运逆转了!



8月16日,我国知名平衡车企业纳恩博与美国平衡车企业赛格威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指控全球13家平衡车企业侵犯专利权,其中包括6家中国平衡车企业,开创了中国企业利用337调查起诉本国竞争对手的先河。

纳恩博成立于2013年6月,是平衡车企业中的后起之秀。

2014年9月9日,包括纳恩博及另外8家中国平衡车企业被赛格威控告,涉嫌侵犯赛格威持有的3项发明专利和2项外观设计专利。

此时的纳恩博,限于专利储备的匮乏,处于被告的地位。

2015年4月,纳恩博获得小米、顺为资本、红杉资本、华山资本的8000万元a轮融资,并全资收购赛格威,其中包括赛格威名下的400多项电动平衡车专利。

这是一次资本与专利的联姻,但从此彻底改变了纳恩博被动应诉的地位。

纳恩博从此成为赛格威的老板,利用其持有的400多项电动平衡车专利,成功逆袭成为原告,向美国企业、中国企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利用337将竞争对手赶出平衡车市场。

反观当初与纳恩博一同被告的其他中国平衡车企业,依然处于被告的地位,面临彻底清除出美国平衡车市场的遭遇。

面对如此大的反差,笔者从纳恩博的平衡车事件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供中国实体企业和投资人参考。

技术研发型创业团队应做好专利保护,为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赛格威被纳恩博收购,毋庸置疑其持有的400多项平衡车专利是绝对加分项,如果没有赛格威前期储备的大量专利,纳恩博收购的可能是其他企业。

一些技术研发型企业,企业最大的价值可能不在厂房、设备,而是对某技术或产品的持续研发和创新。

这类企业应重点关注其专利保护,将技术创新尽可能转换为可见的专利,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技术储备可通过合作、收购等形式完成。

纳恩博作为平衡车企业的后入行者,其技术储备远落后于赛格威等其他早入行的平衡车企业,但通过收购行为,纳恩博拥有赛格威之前的所有专利储备,迅速弯道超车,将其他中国平衡车企业甩出十几年。

专利值钱需要具备三点:早、布局、量的积累。

赛格威400多项专利中,有优先权在1999年的专利,也有平衡车的核心技术专利。

而专利的法律效力中,时间是衡量效力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用于无效一些专利的重要指标。

专利储备越早,专利话语权可能越强。

同时,在同一产品的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国家、不同的专利类型中均布局专利,也是增加专利价值的重要手段,可以在同一产品的多个领域、不同国家限制竞争对手,且可以用多个不同的专利类型提出诉讼,这显然是竞争对手不愿面对的。

同时,单个专利或仅有的几个专利,很难形成全面的竞争态势,如打架一样,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力量,一般很难在群殴中取胜。

所以,在专利数量上的积累也是增加专利价值的重要手段。



发明专利有很多普遍性存在的特点



发明专利是需要有一定能力的,当然存在一定的特点,比如说申请难度会比较高,需要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市场价值,才能快速的通过申请,当然一般通过专利表示可以实现个人价值,可以体现出设计的有效性,当然有很大的技术参考价值,现在的产品价值技术非常高,如果被行业所认可会创造更多价值,在申请以后会产生更多的商业价值,会有较高的稳定性,对于申请者来说很重要,现在很多的科研人员会专注于专利技术操作领域,如何能够快速的进行创造,申请人要保证申请专利的独特性,才能快速的完成申请,可以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当然现在的专利技术一旦被通过,申请保护的时间会比较长。

发明专利是需要有一定技巧性和技术性的,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发明,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造诣,从而创造更多行业优势,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积累更多经验,很多的科研人员会在专利技术操作这方面得到新的应用条件,全面保障实际申请的有效性,可以快速的通过。

了解更多关于专利申请制作的相关方面的内容,需要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当然要全面保障申请的有效性,获得更好的操作条件,为自身发展提供更多保障,当然实际专利申请的流程会比较长,当然成本也比较高,要有一定的耐心,要对自己充满信心才能更快进步。



因一件图形商标,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与这家压缩机企业争了7年



:一件获准注册将满十年的商标,遭菲亚特克莱斯勒提撤销,历时7年见分晓——佰联无油压缩机核心商标保住了 作为一家拥有20余年发展历史的压缩机产品研发企业,安徽省安庆市佰联无油压缩机有限公司(下称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一件图形商标在获准注册将满10年之际,意外遭遇知名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意大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提出撤销申请。

历时7年后,双方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432998号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07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注册。

记者了解到,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注册成立,前身为安庆市无油压缩机厂(集体所有制,已注销),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无油气体压缩机及配件、其它小型普通机械等,致力于稀有气体专用压缩机产品的研制与开发,目前其产品已出口至美国、日本、韩国、欧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被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的系争商标,由安庆市无油压缩机厂于1999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产品上。

2009年3月10日,系争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目前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仅持有系争商标这一件商标。

在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将满10年之际,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系争商标注册的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决定,认定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申请撤销系争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决定驳回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撤销申请,系争商标继续有效。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于2013年5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称其因没有看到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有关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并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在商标评审阶段,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该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长期配套协议、该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及图片、该公司的名片及产品说明书与标签及标牌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一直在对系争商标进行合法合理的使用。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长期配套协议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有关合同、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名片、产品宣传画册、图片、说明书、标签及标牌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的实际有效使用情况。

综上,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情况,据此决定对系争商标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30余份证据,包括相关检验报告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对系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显示相关商品为空气压缩机,在相关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中,记载有系争商标图样及“风牌”或“FENGPAI”标识。

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主张上述使用构成对系争商标的使用,而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则认为上述商品中记载的系争商标图样及“风牌”或“FENGPAI”标识构成了不用于系争商标的新商标,故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该新商标的使用,而不能证明对系争商标的使用。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无论系争商标图样及“风牌”或“FENGPAI”标识是否构成了不同于系争商标的新商标,相关公证书记载的产品实物均已表明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系争商标。

由于该使用行为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品亦是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佰联无油压缩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就系争商标作出审查决定。

“在审理涉及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判决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均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韦国向本报记者表示,我国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警告或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商标的标识作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或浪费。

“只要将注册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作用,无论其实际的使用形式如何,只要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均应认定其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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