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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励申报工作开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2: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奖励申报工作开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

专利奖励申报工作开始



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通知,深圳市专利奖励自9月14日起开始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9日。

发明专利维持7年以上,可享2000元/件资助。

2022年在美、欧、日、韩获得10件以上专利,可享4000元/件资助。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专利权为多人共有的,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则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止2023年6月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7年及以上,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给予专利年费奖励2000元。

此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申报专利一旦获得奖励,则以后年度不能再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二)境外发明专利奖励 1.2022年在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和韩国四个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超过10件(含),即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则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

2.2022年在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和韩国四个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超过10件(含),即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则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

三、申报方式 申报人应登录深圳市专利奖励申报系统,按系统要求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按系统提示要求,再提交书面材料。

网址:http://app03。szmqs。gov。cn 四、网上申报流程: 五、 申报材料 (一)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材料 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盖公章,此表需从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提交纸件);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



本篇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答复策略、时机选择等进行简单的介绍。

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面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以及后续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都有答复的机会。

如何答复,显然对于专利权是否能够得到维持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篇着重讨论答复的总体策略,至于对各个法条的无效理由的具体答复策略,将在后续篇章中讨论。

一 收到无效受理通知之后的初始应对策略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说,无效行政程序的起点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证明无效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已经通过了形式审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该通知书就是通知所有专利权人:要开始应对该无效请求了。

该通知书会告知专利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一个月的时间并不充裕,作为专利权人,应尽快翻看通知书随附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大致了解一下无效请求人是谁、无效理由和证据有哪些,然后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要参与该无效程序、是否要聘请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应对该无效程序。

由于提出无效请求要花费成本和时间,因此无效请求所针对的专利一般来说不会是无足重轻的,要么是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或专利同族,要么是对于无效请求人来说有战略阻碍作用的专利,因此我们建议专利权人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已授权的专利,而是积极应对,并且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决定参与应对之后,应着手分析收到的无效请求。

1 核实无效请求人的情况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无效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向专利权人发送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前,已经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形式审查,一般来说不会出现无效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的,因此作为专利权人,应该复核无效请求人的情况,尤其是在面对不熟知的无效请求人时(例如并非熟悉的竞争对手企业),要记得在整个无效程序的各个阶段不断复核这一点。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7.6节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所以一旦发现无效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丧失,应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由于无效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不太常见,所以这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环节,但这样的情况却是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过的: 【案例一——(2016)京行终2626号】该案中,无效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尚在营业期限内,但是在提出无效请求的两个月之后被工商部门注销。

但无效请求人的代理人未及时向案件的合议组告知这一情况,专利权人、复审委、甚至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也均未查明该情况,致使复审委和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终该无效决定被行政诉讼二审撤销。

2 核实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由以上规定可知,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的无效理由和授权前的实审程序中对专利授权的条件略有不同,并非专利法或实施细则中的任何一条都能成为无效理由,例如,单一性问题(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在实审中是需要审查的,但是并不在无效理由之内。

因此,专利权人在收到转送来的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时,应核对所有无效理由是否均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

此外,如果无效请求中仅列明了证据,没有说明如何使用这些证据,例如仅给出了对比文件却没有给出结合方式,也不满足上述规定。

这些均可酌情在意见陈述中指明。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即,一事不再理) 在实践中,经常有针对一件涉案专利发起多轮无效请求的情况,作为专利权人,也应细心甄别,看收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是否在之前的无效程序中已经被审理并做出过决定,如有这样的情况,应在意见陈述中指明。



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作为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21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其中提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21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静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收悉,结合科技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今年,你们的提案被列为全国政协重点督办提案,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集中力量重点办理。

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座谈会,邀请第一提案人王静委员、协办单位科技部有关同志以及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11位专家参会,从知识产权视角,就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策创新、机制协同、平台支撑、工具指导等方面进行面对面交流探讨。

并会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赴江苏无锡、苏州等地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专题调研,充分了解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提升专利产出质量、促进专利技术商业化、创新专利转化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以及企业利用专利解决技术难题,推动创新发展的典型做法,实地了解剖析“不能转”“不愿转”“不会转”等问题原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共同研究破解举措,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效性。

一、关于“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 (一)树立质量导向。

我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门分别印发实施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同时,会同教育部开展高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共确定110所试点示范高校,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占全国高校的60.5%,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二)优化考核评价。

科技部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9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单位强化担当意识,建立健全多元分类评价体系,坚决扭转简单量化、重数轻质的评价倾向,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联合教育部和我局印发的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政策文件中,要求高等学校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作为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

(三)加大培训力度。

我局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重点依托高校在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布局建设26家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等培训,以及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精品课程建设,2019年至今,每年录制精品课程20余门,涵盖专利商标实务、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等内容,累计上线远程精品课程70余门,向高校和公众免费开放,为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供课程资源支持,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二、关于“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 (一)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

我局推动完成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新增“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条款,强化对创新者的产权激励。

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出台《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引导各方在产学研合作之初就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降低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风险。

科技部推动完成《科技进步法》修订,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

会同我局等8部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为期3年的试点,赋予科研人员对专利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更大力度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

(二)提供引导基金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融资支持,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

转化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原则,要求子基金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应投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截至2021年底,转化基金已批准设立36支子基金,总规模达624.30亿元,其中转化基金认缴出资148.54亿元,财政资金一层放大比例为1:4.2。

子基金已累计投资291.46亿元,带动社会资本同步投资846.42亿元,投资536家企业,转化864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已投企业中已有26家企业科创板上市,4家创业板上市,1家港股上市。

(三)畅通转化运用渠道。

新修订的《专利法》创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新途径、新模式。

我局扎实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落地实施,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多个省份开展先行探索。

截至2022年8月,共组织筛选4000多件有市场化前景的专利试点开放许可,精准匹配推送至近2万家中小微企业,促成许可项目600余项。

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提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的系列措施,推动畅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渠道。

联合财政部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先后支持16个成效突出的省份,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中小企业转化实施。

据统计,2021年,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次数增长率达到33%,增速是专项计划开展前一年的2.6倍;16个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转让许可次数、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的次数和惠及企业数均占全国的九成左右,引导作用和实施成效明显。

三、关于“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 (一)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平台。

我局会同科技部、证监会,重点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

科技部持续优化布局技术转化服务网络,截至目前,全国已建设11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42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500余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40余家市场化技术交易市场(所),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二)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建设。

我局会同教育部推动110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切实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力度,有效提升高校知识产权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能力,以专业的指导和服务解决“不敢转”的后顾之忧。

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开展首批20家高校试点工作,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围绕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指导、优化服务,着力提高专利质量、运用效益和服务能力,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衷心感谢你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奖励申报工作开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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