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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含金量”与日俱增,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峰会促成IP拍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3: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国专利“含金量”与日俱增,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峰会促成IP拍卖逾600万元

中国专利“含金量”与日俱增



“鲲龙”腾飞、航母下水、“天眼”探空……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继续实现稳步协调增长,在信息通信、航空航天、高铁、核能等领域积累了大量高质量专利,形成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中国正在逐步成为全球创新和品牌方面的一个引领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发布《2017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时说。

中国创新领跑全球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在于近年来我国在注重提高知识产权数量的同时,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新增销售额939亿元,新增利润96亿元,新增出口244亿元。

这是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20项中国专利金奖项目、5项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交出的成绩单。

近30年来,5000个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增加的不仅是数量,更冲击着专利质量的新高度。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突出质量导向,在中国专利奖评选中更加注重对专利质量和综合运用效益的评价,强调专利运用的实际效益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在“质量取胜、数量布局”的风向标指引下,技术含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等各个方面,与以往相比都有了新的提升。

来自技术、市场和资本的“橄榄枝”,不断抛向华为、大疆、恒瑞医药等拥有大批高“含金量”专利的企业,这些企业也通过自身的发展,见证并推动我国专利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

提升专利质量,涉及到专利创造、申请、代理、审查、保护和运用全链条,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一项长期的工作。

着眼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围绕专利工作全链条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多策并举提升专利质量,努力实现专利领域的高水平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效率审查、高效益运用。

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改进了专利统计口径和公布数据的方式,更多地体现了专利质量的导向作用。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1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稳中有进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备受社会公众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今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公布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而是会继续公布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的排名,以进一步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重质量导向、突出统计指标的引导作用。

“对专利统计数据公开内容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更好地发挥专利统计指标的创新导向作用。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专利统计数据公开内容的调整,有利于引导申请人合理利用专利制度,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创新水平和能力,也有利于优化专利审查资源配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2017年,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上维持率达到70.9%,较2016年提升3.4个百分点;年度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国内企业达到44家,较2016年增加18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之中,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国外来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的达30个,比2016年增加1个,仅在光学、医学技术、发动机、音像技术、运输等5个领域与国外存在微弱差距。

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到系统能力的提升,一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制定实施《2017年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推进计划》,聚焦专利工作全链条,促进专利质量整体提升。

聚焦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创造和积累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努力形成既有宽度又有厚度,既有高原又有高峰的“金字塔”型专利结构,促进专利质量数量协调发展,从而与经济增长速度和科技创新水平相协调、相匹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对我们而言,也要着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后将进一步强化专利评价质量导向,完善专利统计发布制度,并加大对地方专利质量的考核,全面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展望2018年,中国将进一步集聚“量质齐升”的澎湃动力,加快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

(本报记者 王宇) (文章来源:中国 )

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峰会促成IP拍卖逾600万元



12月13日,2018广州文化产业交易会?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越秀)峰会(以下简称“峰会”)在广州越秀区举行,粤港澳首场文化IP版权拍卖会亮相峰会,促成成交额逾600万元,成为当天活动的最大亮点。

此次文化IP版权拍卖会,共有动漫文创、文学小说、传统文化、电竞等7个原创文化IP作为拍品。

这是越秀区在粤港澳大湾区首创以竞拍形式将多项文化IP使用权进行出让。

现场拍得最高价的IP是根据国际畅销的玩具和生活品牌 Filly 改编的著名动画电视IP《小马菲莉之缤纷仙境》,成交价为400万,竞争最激烈的IP则是越秀西湖花市,起拍价20万元,经过多轮的举牌竞价最终落锤,成交价80万元,溢价3倍。

由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打造的“广州文化IP库”也在峰会上发布,将集IP资源集聚、分类匹配、专业服务、交易撮合等多功能于一体,构建国内最全品类的IP服务运营全产业链。

据了解,首期入库IP数量达3万余件,涵盖城市文旅、文化名人、非遗和博物馆、艺术设计、动漫游戏等12大类别。

目前,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登记版权数量已突破5万件,版权交易金额突破6000万元,今年前三季度,共推动版权登记申请达1万多件。

同时,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首创的以版权经理人、CIPO首席知识产权官高端人才培训为核心的课程体系也同期推出。

中国出版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南方基地、黑龙江工业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及人才培训基地、联通沃音乐数字音乐版权的运营、B。Duck全国的维权业务、粤港澳大湾区版权金融服务中心筹建等多个重要项目在峰会上集中签约。

现场还见证了“中国创造发布国际平台”发布并落户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新示范奖征集发布等丰富内容。

IP产业是目前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围绕IP进行的一系列文化产业的运营与深度开发不断升温。

近年,越秀大力推进文化IP创作、运用和推广,通过举办中国lP节、中国好IP电视直播等高端活动,形成产值超千亿的IP产业发展高地。

借助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等5个国家级重点产业平台,与区内众多优质文化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动,实现商标、专利、版权融合发展,不断优化文化IP发展生态圈,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经济发展高地。

本次峰会由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越秀区人民政府主办,中共越秀区委宣传部、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共同承办。



印度: 科学出版物是否可以免除专利申请的预期?



授予专利的三个一般要求之一是专利必须是一项新发明。

1970年,印度专利法(该法)在第二部分(l)条里将“新发明”定义为“在本国或世界其他地方发布或使用任何文件之前”。

申请专利的递交日期和完整说明书,即主题不掉入公共领域或不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本发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众发布。

在“学术社会”之前发布 申请专利前不公开发明的要求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如果以某种方法发布发明,将损害申请专利的独创性和创造力。

然而,根据印度法律,发明者自己的发明不会被引用来反对自己的申请专利。

第31节(d)其中有一个例外,规定: 在完整说明书中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应被认为是预期的,由于真正的第一发明人在学术团队眼前阅读的论文中的发明描述,或者在同意的情况下在此类交易中发布社会。

假如申请专利是由真正的第一发明人或从他那里得到所有权的人在展览开幕、阅读或论文发表后[不迟于12个月]提出的,则视情况而定。

本规定的字面解释解释,假如发明者在学术团队眼前公开发明或在学习交易中发布,则在申请同一专利发明时,假如同一发明者在公布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专利,则不视作现有技术。

什么是“博学的社会”及其“交易”? 我们尝试解开“学术社会”当含义出现时,便会产生歧义以及在此类社会中允许的含义“交易”。

该法令没有提供任何指导,印度缺乏促进该条款解释的例子。

这一节的起源能够追溯到1949年美国专利法第51(2)节(后来被更换),包含术语“学术社会”和“交易”没有定义,但随后由法院解释。

美国专利局在Ralph的申请[1978]FSR226中指出,“学术社会”一个词能够适用“一个由找寻推动和组织特定主题研究的人组成的适当组织的社会,通过提供论坛来促进和组织特定主题的研究。

“EthylCorporation上诉法院明确解释了交易一词”交易”应解释为“学术团体公开会议记录”。

印度专利局(IPO)好像只是什么意思“学术社会”达成共识。

比如,在692/KOL在/2008号文件中,财务主管引用了同样的美国案例,说明印度药学会(以及由该学会维护的印度药学杂志)将被视为学术团队。

类似地,在1894/MUM/2006年,控制人允许授予一项专利。

在此项专利中,申请者发出了一份涉及科学期刊编辑的誓言,说明发明者发布其科学论文的期刊是学术团队的出版物。

在其他前提下,控制人允许申请专利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是同一发明者在科学期刊上的出版物,进而推断科学期刊是学术社会的一部分。

因此,拉尔夫的申请(见上述)也可以安全地假设在印度语境中“学术社会”。

可是,根据第31(d)条,IPO感觉可接受“交易”差别很大。

比如,在某些前提下(比如,1585/KOL/2011和790/MUM/2015)认为在期刊上发表科学文章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其他前提下,控制者持相反的观点。

比如,2446/DEL/2006号文件显示,在学术社会期刊上发表文章不能视作“交易学术社会”,因为这样的出版物也向公众提供(订阅或免费)成本,因此出版物超出了学术社会交易中出版的要求。

在科学协会或博士学位以前发布科学论文。

大学前论文IPO看作在“学术社会交易”参考2117/MUM/2006和2154/MUMNP/2010)。



中国专利“含金量”与日俱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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