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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赢得针对Veeco上海的专利禁令申请,国知局:2023年“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3: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微赢得针对Veeco上海的专利禁令申请,国知局:2023年“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
中微赢得针对Veeco上海的专利禁令申请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近日宣布,中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中微针对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eeco上海”)的禁令申请,该禁令禁止Veeco上海进口、制造、向任何第三方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中微第CN 202492576号专利的任何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和用于该等装置的基片托盘。
该禁令涵盖TurboDisk EPIK 700、EPIK 700 C2 和EPIK 700 C4机型的MOCVD设备,以及在该等MOCVD设备中使用的基片托盘。
中微认为Veeco EPIK 868机型MOCVD设备的旋转轴和基片托盘锁定同步装置也使用了中微涉案专利技术,因此该裁定也涵盖了Veeco的EPIK 868机型及在该设备中使用的基片托盘。
该禁令立即生效执行,不可上诉。
这一严格的禁令充分表明,Veeco上海公然侵犯了中微的知识产权, Veeco上海不尊重中微的知识产权。
国知局:2023年“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开通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网址:https://tysf。cponline。cnipa。gov。cn/am。
该平台对接2023年1月上线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现对现有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专利事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PCT国际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注册用户账户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前,上述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各系统注册用户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并重新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并绑定手机号。
法人注册用户和代理机构注册用户应关联经办人。
具体操作详见《完善用户信息操作手册》(附件1)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2)。
完善上述用户信息后,注册用户即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继续办理专利业务。
平台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用户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7日 关于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用户信息的常见问题解答 1。“用户未及时完善信息,办理专利业务有何影响?”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只有按要求完善信息的用户才能登录并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理国家专利申请、PCT 专利申请、专利缴费、专利事务服务等业务。
用户完善信息前,不能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文件、接收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业务。
2。“用户可使用哪些账号登录系统完善信息?” 已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PCT 电子申请网、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注册账户(以下统称历史用户)的用户,可以使用原账号和密码登录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以下简称认证平台)完善并实名核验身份信息。
3。“我不想登录原账户并完善信息,能否选择注册新账户?” 如果使用已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PCT 电子申请网、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注册的证件信息注册新账户,系统会提示证件号码重复或已注册,请历史用户完善相关信息。
4。“自然人可以使用哪些证件进行注册和信息完善?” 自然人用户的证件类型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普通护照(仅限华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若用户无以上证件,证件类型请选择“无以上证件”,提交有效证明您为账户所有人的身份材料至专利局受理处(信封写明‘用户注册事宜’),写明系统指定的注册代码,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尽快与您联系。
5。“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或专利事务服务等系统注册时,未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法人用户如何完善信息?” 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证件号码注册的历史用户,请选择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善信息。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但无法通过核验的用户,请选择‘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善信息后,请牢记系统指定的用户代码,并在专利相关手续中使用该代码作为证件号码。
请注意,因身份信息验证接口数据可能存在数据更新滞后,建议新注册或者刚办理更改名称手续的法人如果证件信息核验不通过,等待验证接口数据更新后,重新尝试核验证件信息。
用户应慎重选择注册证件类型,用户代码一经启用,不可变更。
《汽车人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的版权诉讼,终审判决!
历时两年,两个“总动员”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终于迎来终审判决,《汽车人总动员》被判侵权成立。
2017年12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与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原审被告聚力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5万元。
《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上映后迅速“走红”,但其引发了迪士尼公司的不满,迪士尼公司认为该影片的汽车形象、电影海报、电影名字等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
之后,《赛车总动员》的制作方皮克斯公司、发行方迪士尼公司将《汽车人总动员》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及海报中的“K1” “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浦东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拟人化的表达方式有限,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没有将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系认定错误。
“K1”“K2”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细节性元素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涉案电影名称是《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也一直对外宣传该电影是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电影,电影票上也明确写明《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叠加计算赔偿数额,存在错误;适用法定赔偿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在该案二审中,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成为关键问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比对了‘K1’‘K2’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后认为,‘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其表达相似程度已经达到了以普通观察者的标准来看,不会认为两组动画形象中前者是在脱离后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故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对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在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电影海报、媒体报道对于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重要影响,“轮胎”图形遮挡“人”字的涉案海报不仅在影院被张贴,还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被使用,在观众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结果已经发生,电影票上的名称不影响对于混淆的认定。
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实际产生了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各自独立,侵权结果也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没有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中微赢得针对Veeco上海的专利禁令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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