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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舌尖3》而火起来的章丘铁锅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国知局治理商标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因《舌尖3》而火起来的章丘铁锅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国知局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因《舌尖3》而火起来的章丘铁锅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随着《舌尖上的中国3》播出,章丘铁锅火了,“洛阳纸贵,章丘无锅”成为时下的一句热词。

不过,网上出现了贴牌或者冒牌章丘铁锅的现象,记者从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有些店铺品牌并不是《舌尖3》播出涉及的章丘“同盛永”、“臻三环”手工铁锅,却依然标注了“舌尖上的中国3”,“3万6千捶手工锻打”等字样,如今很多炒锅也冠以“章丘手工铁锅”等字样。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和计量科科长邢介帅表示,为加强章丘铁锅的市场规范管理,增强对传统手工业的保护,章丘区市场监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深入“臻三环”生产厂家,与企业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了解情况。

目前正在帮助企业制定手工锻打铁锅的产品标准,现在初稿已经形成,正邀请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的专家进行研讨,标准发布之后,将解决章丘手工锻打铁锅没有标准可依的问题。

此外,将引导铁锅生产企业和手工艺人建立手工铁锅的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统一生产标准,产品价格和销售渠道。



国知局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以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两个转变”为主线,以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商标注册秩序为目标,以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健全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和信息化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压缩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生存空间,有效防范化解商标领域重大风险,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顽瘴痼疾,紧盯薄弱环节,不断优化商标注册环境,使商标工作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持续提高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坚持依法依规。

注重运用法治的办法补齐治理短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集成。

注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聚焦解决商标注册领域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等方面问题,努力在多重目标约束、多重利益考量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形成更多叠加效应和更大治理效能。

坚持社会共治。

注重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公众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系统构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同题共答、齐力共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政策法规更加健全,治理主体权责明确,治理机制高效运行,形成有法可依、各方参与的多维一体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进一步跃升,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高效顺畅,统筹协调有力有序,信息技术辅助能力显著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高,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多发、易发、频发态势基本扭转,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积极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申请行为持续回归理性,诚信注册、强化使用、严格保护的良好商标注册生态逐步形成。

二、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四)强化法律支撑。

积极推进《商标法》新一轮修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修订,加强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

借鉴国际成熟做法,积极论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措施,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健全审查政策标准。

根据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阶段性、领域性特点,及时制定调整有效管用的审查审理政策。

针对问题频发领域和审查审理转让环节,动态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加强商标恶意注册治理难点问题研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依法探索创新审查规则。

(六)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严格执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从严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不予核准转让、不予质押登记。

加强对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跟踪处置,明知违法而继续使用的,从严查处。

对违法违规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重复实施商标恶意注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健全依法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 (七)充分发挥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联合工作机制作用。

落实定期会商制度,跟踪研判工作态势、特点、规律,加强恶意注册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和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推动解决《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完善线索排查机制。

强化商标申请行为监测和数据统计,加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强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排查归集,完善违法行为线索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健全社会舆情监测、信访事项办理、商标审查审理等工作中的线索发现、核查、处置机制。

(九)完善部门协同机制。

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商标注册、商标管理、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研判、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机制。

充分发挥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各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本行业商标注册的自律机制。

(十)压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辖区内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防范、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落实辖区内商标代理、商标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的属地监管责任,严密防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溢。

四、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十一)重点打击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完善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增加已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依职权无效宣告规则和实质审查、异议、评审程序快速处置规则。

加大对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打击力度,防范和查处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实施虚假描述、夸大功能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

突出源头防范,持续完善商标审查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建成商标审查指引图库。

加强禁用词图库在商标申请环节的运用。

及时发现、拦截和跟踪处置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注册申请及使用。

持续通过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实现对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重点打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十二)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严格贯彻实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在商标异议审查、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商标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人及从事违法代理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案件线索转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



对企业全称商标注册问题的解读



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内容已进行了调整,本文试就这一内容的调整探讨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别标记,但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本身。

虽然两者在功能上有区别,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而企业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于2005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无禁止性表述,故已有很多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案例。

而在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内容已进行了调整,本文试就这一内容的调整探讨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

原审查标准涉及企业全称商标的示例有四处: 一是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标准时,规定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除外。

二是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标准时,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除外。

三是在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时,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属该条款所指之情形。

四是在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时,规定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依原审查标准,企业可以将其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

审查中,含企业全称商标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商标仅由企业全称文字构成,如;第二类是商标由企业全称和其他构成要素组合而成,如按原审查标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含企业全称商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企业名称中含有商号的,将商号作为显著部分进行在先权利的审查(一般只有与在先文字相同时认定为近似);二是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全称应与申请人名义完全一致。

但关于企业全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在审查、评审及司法实践 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主要考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

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

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第二,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等情形发生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的问题。

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有人身属性,因而与公司实体紧密联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

企业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在后续管理中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如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出现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正因有上述问题,实践中出现不同程序中关于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问题有不同的审理结论。

例如第11448305号商标驳回复审案。

上海联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第1144830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基金投资;财政估算等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4240144号“雅联”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后商评委在驳回复审中转换适用法律条款,认为该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商标予以驳回。

后上海联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仅有部分汉字繁简体的差别,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公众很难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维持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项文字组成的标志,在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登记为企业名称,但并不必然能够注册为商标,该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商标特征和显著性,是否便于消费者将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其他商品的识别,而不能仅以企业名称的识别性代替商标的显著性。

“联雅”为其商号,具有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原审法院及商评委关于该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认定有误。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对于仅由企业全称构成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商标局、商评委、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

基于此,在此次审查标准修订中,此类商标不再作为示例,只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标准中“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实质性差异”,保留一件涉及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示例。

而该示例商标由企业名称全称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组合而成。

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亦有不同的功能。

企业名称核准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排斥他人在同行业登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权利,而注册商标则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

实践中存在大量将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故很多企业通过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寻求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但从审查、评审、司法实践看,仅由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性,似已成为共识。

至于由企业全称与其他显著部分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因存在转让、变更后的误认问题而不应注册,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故企业申请注册此类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避免使用企业全称,而将商号作为商标注册以实现保护意图。

也建议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更为有效地解决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更好地制止“傍名牌”现象。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因《舌尖3》而火起来的章丘铁锅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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