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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33:1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

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 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香港商标异议程序简介



来源: 中文网( 。cn) 作者:代丽荣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香港商标异议程序(香港称“反对注册”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异议申请阶段,异议双方各自提交指定申请表格以及陈述书表明观点及立场;第二阶段是论证阶段,双方提出证据材料佐证陈述书中的理由及质疑对方的申请;第三阶段则是最后的聆讯及裁决阶段。

一 异议申请阶段 异议申请阶段的程序由异议人(香港称“反对人”)递交异议申请及异议理由触发,被异议人(即香港商标申请人)收到异议请求后,如果决定继续商标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请求(香港称“反陈述”)及应对异议理由的答辩理由。

1。提出异议请求 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44条规定,“任何”人士可就商标的注册事宜向产权署提交异议(香港称“反对注册”)请求。

异议人如果要反对某个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人必须在有关注册申请的详情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期间(规则第16(1)条)内向产权署提出异议请求及书面异议理由,该时限仅可延期一次,为期2个月,延期请求必须在上述异议到期日内提出(规则第16(4)条)。

异议人在提交异议请求的同时须将该异议请求的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规则第16(3)条),如果该副本不能在异议期限内(或获批延期的异议期限内)送达商标申请人,异议人可以对送交异议副本至申请人的期限请求延期。

关于异议请求的费用及指定申请表格要求,具体如下: ? 提交异议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6, 官费HKD800 ? 提交延期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3, 官费HKD200 关于异议请求的期限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商标申请公布当日是计算在3个月异议期间内的,例如: ? 公布日12月11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翌年3月10日; ? 公布日8月31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同年11月30日; ? 公布日11月30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翌年2月28日(闰年则为2月29日)。

如果异议理由是基于在先商标提出的,书面异议理由中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 该在先商标标记; ? 如果是注册商标的话,需列出注册类别及货品或服务;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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