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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公众号摘抄网络新闻侵权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6: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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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体而言,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上述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收回专利代理执业证书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有关保密责任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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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网络新闻侵权吗 首先,通常所传播的文章属于他人的作品,是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他人拥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包括其中的财产权。

其次,要看作者是否对这些进行了授权。

在进行文章的转载时,通常应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最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要看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存在这些情况下的时候,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不过,回归到题主说所的问题上,通常的使用都是商业性使用,很少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若既无授权又无合理使用情况,则方面则有侵犯他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可能。

另外,对于时事新闻,法律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

然而对于时事新闻的报道,如今已不能仅仅限于单纯的记录、事实的信息传达,记者、媒体在进行时事新闻报道的同时,通常会加入具有个人创造性的评论,编辑,这使得“时事新闻”不但包括单纯的事实还包括他人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界定了《著作权法》中所不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含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以此来保护那些不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单纯事实报道行为人的权益。

由于时事新闻涉及公众性,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对于能被界定为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法》亦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两项的规定则是界定了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从而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了平衡。



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的意义



【案情介绍】某公司研制出一种能在夜晚发亮的产品,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于2001年12月5日通过某商标事务所经事先查询后在该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夜*”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

”申请人据此以为一切顺利,就以“夜*”为商标申请了各类证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前后花了许多费用,同时商品包装的设计工作也早已完成。

但是,申请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标局于2002年8月27日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11条1款第2项、第28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深度分析】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

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申请人对商标申请、审查和注册的具体规定缺乏了解,其结果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走许多弯路,浪费许多金钱和精力。

本案申请人不理解的是,其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进行了查询,而且已经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因此,认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一定能成功,但结果却最终被驳回。

我们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正确认识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查询十分必要,但是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

所谓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

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即使实现查询没有发现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且事实上也的确不存在在先冲突商标,也不能得出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

因为商标获准注册,不仅仅要求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在先冲突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而且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违背商标禁用条款、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是恶意抢注等等其他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只是意味着该申请通过了形式审查,要获准注册还必须通过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分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

其中,形式审查只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能否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该商标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所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开始。

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是经过形式审查合格而在实质审查中不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3)而且,即使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也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最终获准注册。

因为,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没有正式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此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只有被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异议期限内他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可以被核准注册。

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才变为注册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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