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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7: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二、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乐知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什么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需注意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对成果转化与专利运营的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审查。

一、审查范围 (一)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主要活动包括: 1、高校科研院所的对外技术转让: 高校与科研机构向外转让技术成果与专利申请权,比如2016年复旦大学与美国HUYA(沪亚)公司在上海达成协议,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杨青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用于肿瘤免疫治疗的IDO抑制剂有偿许可给美国HUYA公司。

此次许可转让将至多为复旦大学和杨青教授最高不超过6500万美元的收益,HUYA生物国际(HUYA)与复旦大学签订了独家专利许可,可拥有该免疫肿瘤候选药物除中国地区之外的全球专利权益。

2010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与法国赛诺菲-签订了600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合同,获得一项由上海生科院的蛋白抗肿瘤药物的发明专利许可。

虽然上述两笔交易的具体许可性质没有披露,不过从新闻中公开的信息可以获知,收购的外资企业显然获得了相关知识产权的控制权。

这两项技术转让一直被称为知识产权转让和产学研结合的典范。

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之后,相关的转让获得会否受到限制不得而知,目前办法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则。

2、外企在中国的并购: 外企在中国收购多是为了市场渠道和营销,例如联合利华收购中华牙膏、美国庄臣收购美加净、欧莱雅收购小护士、法国SEB收购浙江“苏泊尔”电器、美国吉列公司收购中国电池“南孚”、法国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等。

在这些并购交易中,知识产权虽然不是最重要的,但也是转让中的一部分,比如相关专利和技术秘密的转让。

在《办法》之后的类似并购,如何审查也是值得关注的。

3、外企在华购买专利: 例如非专利实体Longhorn IP就曾收购过中国公司的相关专利。

这些收购的专利大部分属于通信等核心领域,如何评估对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影响也是未来需要研究的课题。

目前我国大力提倡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运营,政府为防止对国家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知识产权被国外控制,出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未雨绸缪,值得肯定,但目前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无详细的细则。

如何在操作时能做到既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又不至于将核心技术控制权被国外控制,将考验政府的能力,尤其是地方知识产权局和贸易部门的业务水平至关重要。

因为目前的基本操作流程是应将相关材料转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的影响如何,拭目以待。



专利署名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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