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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申请途径,深圳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9:04: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涉外专利申请途径,深圳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涉外专利申请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2、PCT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目前已达178个。

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

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

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

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

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

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

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国。

4、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 到目前为止,《欧洲专利公约》缔约方共有27个国家,另有6个延伸国。

其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二十余国家保护其专利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申请国际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5、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

届时我方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PCT简介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

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已有126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

一、PCT途径: PCT国际阶段和PCT国内阶段。

1。国际阶段: 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 (1)受理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2)国际检索;

深圳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深圳专利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从表面上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就是撰写申请文件,所需知识似乎主要是关于文件撰写的规范。

其实,专利申请是提出专利保护范围并请求保护,因而其准备工作的核心是保护范围策划。

一、保护范围策划的概念及内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也可称为权利要求策划,其工作内容主要是确定整个权利要求书的基本内容及结构,包括确定发明的主题、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及其层次关系、全部技术特征在各项权利要求中的配置、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等。

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的工作内容还必不可少地包括对发明背景、目的、效果的分析概括,还包括针对本申请的特定情况对说明书内容作必要的相关安排,后者例如上位概括的支持性说明,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的说明,重要技术特征的作用,自定义术语及易有歧义术语的定义,必要的技术公开及不写入权利要求的“无偿公开”等。

二、保护范围策划的本质特征 (一)保护范围策划是构建、塑造 专利制度不承认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因为它们在法律保护中可操作性差。

专利制度只承认按照专利制度规范提出的技术方案。

为此,申请人必须提出若干“技术特征”概念,以它为“砖瓦”,用以构建、塑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客体。

在提出这个客体之前,专利世界里不但没有这个客体,而且也不承它所反映的非专利世界中的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

既然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世界中的构建物,虽然它的内容反映非专利世界中的发明成果,在构建之后却应该离开发明成果来单独审视它是一个怎样的东西。

专利制度在处置专利权利时只依据申请文件,不依据原始发明物本身。

二者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分,不能混淆。

在专利申请策划时,应该明确认识到,申请文件中写到什么,就只有什么;写成怎样,就只能是怎样。

如果重要环节写得不清楚,借助词典、手册及常识仍不能令人理解,专利制度就不予接受。

如果它残缺不全或摇摇欲坠,则申请人不能希望借助反映原始发明物的其他记录或实物来进行补充、支撑、加固,这都是因为原始发明物不属于专利世界。

有时,审查员和法官参考发明实物进行分析判断,但只用以加快理解,不用于补正。

(二)保护范围策划是提炼、抽象 每一个具体的发明事物包含许多细节,常常成为所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专利申请不仅仅要求保护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发明方案,而是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一个技术事物范围。

不论申请人自觉或不自觉,专利权利要求对这个保护范围的描述常具有不同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是关于保护范围的一个概念。

凡是概念,都是抽象的,有其内涵及外延。

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涵就是它的全部技术特征,其外延就是要求保护的技术。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是对原始发明物进行的提炼,从中得到抽象的“技术方案”。

最常见的有两种抽象。

其一是从众多技术要素中选择重要的技术要素,舍弃不重要的细节。

其二是在提出技术特征时作适当的上位概括。

这两种抽象似乎都平淡无奇,其实奥妙无穷。

舍弃哪些细节,怎样进行概括,怎样绕过障碍(现有技术),怎样堵截侵权,可以千变万化。

在变化中如何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如何取得法律地位稳定性好的专利,如何防止他人取得相关专利,等等,需要灵活运筹。

(三)保护范围策划是论证 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在形式上不一定进行了什么论证,而其实际内容包含说理即论证。

它首先要从技术上和法律上论证所提出的法律权利要求的合理性。

社会公众凭什么要承认你有专利权?对此,申请文件说明,过去的已有技术是怎样的,存在什么问题及缺陷;本发明要解决什么问题;本发明提出了用怎样的技术特征描述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具有怎样的技术效果,为什么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些都是技术论证。

在有些申请文件中,对背景、目的、效果的说明不完全,或逻辑上不连贯,不能环环相扣,就是因为申请人缺乏论证的态度。

专利申请文件规范之所以不接受“广告式语言”,正是因为它不是技术论证。

保护范围策划还要顾及在专利审查及专利纠纷中可能要进行的论证。

权利要求内容的安排及对技术特征的说明都应为未来可能进行的论证准备良好的前提。

未来论证中的具体论题及论点难以预测,但应能尽量准备可能用到的论据。

(四)保护范围策划是决策 从申请人商业竞争的利益和策略出发,按照专利制度的原则及专利活动的规律,策划并决定提出怎样的法律权利要求,就是决策。

构建、提炼、论证,都离不开专利申请的策略目标及所运用的策略,要将专利制度的全部原则综合运用于申请人的商业竞争。

提倡明确而自觉地进行策划,将有利于提高申请活动的质量水平。

即使是小型申请,明确有关的观点及方法也能有所裨益。

首先,从决策的观点出发,归纳整理专利活动的各种经验,可以得到保护范围策划 系列常见的策略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法:①获得并保持法律地位较好的专利权,如,为专利性论证奠定良好基础,为通过修改文件改善法律地位准备条件,防止侵权者避责,在可能条件下尽量避免成为他人专利的从属专利等;②争取实现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如,有利于按照相同原则及等同原则实现较宽保护范围等;③其他,如防止竞争对于申请相关专利,便于进行技术贸易,节约专利费用等。

这些目标互相牵连,可以形成一个目标系统,其核心是短期的及长期的商业利益。

其次,还可以归纳整理得出多方面的常用策略:①发明内容的专利法意义的改进,如,增加技术方案,增加、删减与改变技术特征、非等同替代、改进对有益效果的分析等;②发展权利要求的层次结构,通过分组及概括形成技术特征的层次,技术特征的合理分散配置,权利要求间引用关系的有利配置等;③运用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如,强化有益效果的说明,准备等同侵权判断所需的论据,说明书中的无偿公开,利用被淘汰的方案支持上位概括,术语的运用与明确定义等;④根据专利申请的需要进行补充的技术开发;⑤利用他人专利中存在的缺陷。

诸如此类的策略则可以组成一个策略系统,用于指导专利申请策划。



深圳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的要求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国际申请优先权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优先权继续有效,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出声明,或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中国阶段失去效力,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二、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但是应当缴纳规定的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改正优先权请求费用的,视为没有提出改正优先权请求;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已提交了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阶段手续时,可以不必另行提交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但是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的,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的,视为优先权要求没有提出; 四、申请人的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被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知局恢复其优先权; 五、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期满前要求国知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依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提出请求。

在国际局还没有向国知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国知局提交经国际局确认的申请文件副本;

涉外专利申请途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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