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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条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报考条件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6:01:5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条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报考条件有哪些?
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条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报考条件有哪些?
专利代理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在国家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专利申请代理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相关业务。
专利代理人的职责包括为发明人撰写申请,答复和纠正专利局审查员的意见,以及在发生专利纠纷时应对法院诉讼程序。
及涉外专利代理等。
成为专利代理人,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让更多的人接触到一些高科技、高科技的项目。
代理人需要具备与代理领域相匹配的良好理工科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技术或产品。
需具有2年以上科技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非常考究,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能够完整描述技术方案的功能特性等信息,还要尽可能大范围的保护该技术。
一个好的专利代理人,在充分理解设计之后,可以给发明人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一个糟糕的代理人,写专利文件和没写是一样的。
如果想以此为业,必须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可以早做打算。
据统计机构数据显示:70%以上的大小企业没有申请专利,90%以上的小企业没有专利。
可见专利产业的前景。
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1。具有完全犯罪能力; 2。获得国家认可的理工科本科学位,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专利代理师工作满5年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经济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在此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的通知》 24号执行。
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 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
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是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三是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 登录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右边“专家人才管理服务”),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
超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不再接受申报。
申报人员本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提供的网上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网上填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须同时公布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单位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单位)。
(三)逐级复审、上报。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线上线下评审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核实。
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审核合格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汇总后统一将纸质资料报送至高评办。
(四)高评办复核。
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组织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认定。
将复核通过材料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五)高评委评审。
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
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结果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
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函。
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
评审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并按规定办理证书。
四、答辩要求 (一)2022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前需查验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证书、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等原件(预计10月中旬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查看通知公告)。
(二)答辩内容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为主,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业绩、成果的真实性。
(三)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参加答辩前需查验防疫健康码。
对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答辩人(防疫健康码非绿码),需提前到达成都市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参加答辩当天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两部分,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等,按照《 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 执行。
(一)网上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任职前工作业绩、任职后工作业绩、学术论文(论著)、考试成绩、资格条件、个人思想总结、单位推荐意见以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
包括所有网上申报信息。
按照《 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要求,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下载打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通知要求及时补正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其他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填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按程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需对申报者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规范的材料不予受理。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关注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收到待审核信息后,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延长),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及时退回且明确告知需添加、修改、规范的内容。
申报者要密切关注审核进度,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
(四)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五)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
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评审法规、纪律和规则。
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条件,专利代理条例讲解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知局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知局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知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知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知局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 国知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知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国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知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知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知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知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知局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知局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知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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