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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条件和费用,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如何划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5: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的条件和费用,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如何划分?。



申请专利的条件和要求,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必备条件


01 美国发明专利保护客体 美国专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又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三种类型。

其中,对于发明专利,《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方法(process):

方法,是指某种技艺、方式或步骤。

方法专利中既包含制造某物的方法,也包含使用某物的方法。

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某物新用途的发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机器(machine) 机器,是指由零件或部件构成的工具,当其工作时可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机器可分为四类,即 (1)完整的机器; (2)完整机器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一个或几个部件的组合;以及 (4)将现有部件组合起来形成一种机器。

产品(manufacture) 产品,是指人工或者机器制造出来的所有产品。

物质的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 物质的构成,是指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以化学的(如化合)或者物理的(如混合)方式,合成为一种物质。

其中,“物质”是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的物体、物质和成分。

改进(improvement) 改进,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

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改进”是通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判断的。

如果一项改进不具备这两项特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除上述规定中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及改进外,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还涉及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等。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02 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 对于发明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对“新颖性”、第103条对“非显而易见性”作出了要求,但是对“实用性”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下述实用性是从第101条中推导而来的。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应当是对人或人类社会有用的。

无用的(例如违反自然规律的永动机)和违背公共道德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实用性还包含充分描述或披露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说明书必须充分披露有关发明,提供足够清晰的信息,让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使用该发明,同时还应该披露该专利的最佳实施例,但是未披露最佳实施例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新颖性 专利保护的是“新的”发明,即在申请日前的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得专利,或已经记载于出版物上,或已经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已经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他人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于以后公开或推定公开的专利文献中的发明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的1年内发明人自己或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的人披露该发明的,不丧失新颖性。

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 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技术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除上述要求外,美国发明专利还应满足单一性(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不能重复授权、公开充分、清楚等一般条件。

03 申请美国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为了专利申请文件能够顺利通过专利审查的初审环节,还需要按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要求,针对不同申请途径准备不同的提交文件。

PCT途径(通过37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1)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须填写发明名称、PCT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或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代理机构等信息。

(2)申请文件:提交PCT国际公布文本的英文译文;依据PCT第19条提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英文(如有);国际初审报告及依据PCT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的英文译文(如有)。

(3)宣誓或声明: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出的文件负责。

(4)信息披露文件(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申请人所知晓的所有在先技术相关信息。

(5)由发明人签署的转让证明(若申请人非发明人)。

PCT途径(通过11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该方式下的提交文件基本与371条方式的提交文件相同,二者区别仅在于,111条方式所提交申请文件可以不是原PCT申请的准确译文,可在原PCT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内容。


申请专利的条件和费用,研发行为产生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是否可以资本化账务处理?


从企业上市实践角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属于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介机构应从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与验收、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条件确定、费用归集及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关注发行人研究开发活动和财务报告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并一贯执行,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

原则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是企业研发行为的体现,与企业对研发活动的会计处理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根据准则要求,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按规定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实践中,存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甚至非专利技术对应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进行无形资产的情况,如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问询函回复,其两个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共申请了18项发明专利、2项PCT国际专利, 获取了1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联影医疗招股书首轮问询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账面原值为 61,476.81 万元,主要为研发支出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

从上市相关规定角度,发明专利的序列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未提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

从审核实践角度,企业研发活动资本化应当谨慎,如企业研发活动行为形成的结果仅为外观专利,则论证其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难度较高,不建议将其相关的研发活动予以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

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 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

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

同时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 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提到的“五条件”,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判断自己的研发项目什么阶段/条件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在满足了开发阶段的条件后,发生的支出:

借:开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存货等等 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后,需要将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开发支出。


申请专利的条件和费用,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如何划分?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归属权如何划分? 1、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

2、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4、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的归属权如何划分? 1、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

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2、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

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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