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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修正案放宽对恢复专利权的要求,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运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32: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日本专利法修正案放宽对恢复专利权的要求,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正式运行 。



日本专利法修正案放宽对恢复专利权的要求


此次修订是在《专利法条约》(PLT)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的缔约方被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

PLT第12(1)条要求缔约方在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未能遵守程序中的行动时限时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PLT允许缔约方采纳以下标准之一来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

-尽管申请人或所有人根据情况给予了应有的注意(due care),但还是未能遵守相关期限(以下称为“应有的注意标准”); -延迟不是故意的(以下称为“非故意标准”)。

STLT具有类似的条款。

当日本于2022年加入PLT时,其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中采用了应有的注意标准。

2022年,日本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订,应有的注意标准转变为非故意标准。

具体而言,日本知识产权法对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了条件,“(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改为“(如果延迟)是无意的”。

然而,“非故意标准”的界限仍然不明确。

日本专利局(JPO)表示,目前很难举例说明,并承诺将继续收集和分析案例,以澄清“非故意”的界限。

然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人为错误(例如粗心大意)造成的延误可能被视为“非故意”。

申请人或所有人要求恢复权利的行动必须在理应采取行动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

涉及的权利恢复如下:

(1)与提交翻译件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36条第2款(6)项和第184条第4款(4)项以及《实用新型法》第48条第4款(4)项。

(2)与优先权主张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41条(1)项、《实用新型法》第8条(1)项、《专利法》第43条第2款(1)项、《实用新型法》第11条(1)项以及《外观设计法》第15条(1)项。

(3)与审查请求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48条第3款(5)和(7)项。

(4)与逾期支付专利费等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1)项、《实用新型法》第33条第2款(1)项、《外观设计法》第44条第2款(1)项、《商标法》第21条(1)项以及《商标法》第41条第3款(1)和(3)项。

(5)与提交指定专利管理人的通知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184条第11款(6)项、《实用新型法》第48条第15款(2)项。

(6)与防御性商标注册的续展有关的权利 《商标法》第65条第3款(3)项。

另外,申请人或所有人必须支付恢复费用才能恢复权利。

此外,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在恢复权利程序后2个月内提交证明非故意的文件。


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正式运行


近日,智能化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和检索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面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优质的专利检索、专利分析、文献浏览和数据下载等服务。

新系统实现了对原公众检索系统(以下称“旧系统”)功能和数据的全面覆盖和升级,自2022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新系统运行稳定,并根据用户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优化完善。

目前用户使用量不断上升,用户及业务已由旧系统向新系统平稳过渡。

新系统收录了105个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数据资料,提供了常规检索、高级检索、申请人分析、技术领域分析等11种检索分析方式,同族查询、引证查询等8种辅助工具。

同时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了9种语言版本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功能。

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板块的专利检索模块链接进入,或直接输入网址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进入新系统。

新系统进一步扩充了专利数据资源,优化了检索应用功能,丰富了专利分析模型,有效提升社会公众专利检索分析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助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就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提出各项措施,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意见》从总体要求、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联络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指导推进协同保护、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重点业务研讨、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加强评估指导、加强宣传引导等13项具体举措,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合作,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合力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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