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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发布关于海上风能的新专利洞察报告,发布量子计算专利洞察报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32: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欧洲专利局发布关于海上风能的新专利洞察报告,欧洲专利局发布量子计算专利洞察报告 。



欧洲专利局发布关于海上风能的新专利洞察报告


2023年11月9日,欧洲专利局(EPO)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海上风能的专利洞察报告。

这份新报告总结了该领域的专利分析结果,发现在2002年至2022年期间公布了约1.7万个海上风能同族专利,年均增长率为18%。

虽然在2014年至2022年期间增长停滞不前,但近年来申请量急剧增长。

该领域的主要发现 申请量统计数据 来自中国的申请占所有同族专利的52%,因此中国成为该领域最大的专利申请国,其次是韩国(6%)、德国(5%)、日本(5%)、美国(4%)和丹麦(4%)。

国际同族专利(不包括单一的本国申请)占所有海上风能同族专利的27%。

从这个数据来看,欧洲79%的同族专利是国际同族专利。

这一数字在美国和中国分别下降至64%和4%。

67%的海上风能国际同族专利至少包括一项已授权专利。

在所有已授予的欧洲专利中,68%的专利在至少一个成员国仍然有效(比平均水平高出10%)。

主要参与者 维斯塔斯、西门子、通用电气、三菱重工和日立是申请国际同族专利最多的公司。

仅从过去5年的申请来看,RWE Renewables公司和Itrec公司已进入前5名。

法国拥有最多的国际合作同族专利。

美国的合作情况较为多样化,与24个国家在81个同族专利中合作。

德国与15个国家进行了合作,共有79个同族专利。

从2022年开始,中国申请被引用的次数增多,主要是被其他中国申请人引用,也被德国、丹麦和美国的申请引用,这表明中国的专利质量在不断提高。

在2012年以前,自然人申请的专利占所有专利申请的50%,与来自公司的申请量相当。

不过,目前这一数字已大幅下降至6%。

从2013年开始,可以看到的是,专利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并:合并和收购导致申请人减少,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情况减少更多。

然而,他们提交的专利申请量相似,专利授权率也相同,这是衡量专利质量的一个指标。

主要技术 在国际同族专利方面,浮式地基居首位(49%),其次是运输、安装和架设(26%)。

将海上风电与电解槽相结合的技术是新兴趋势,相关国际同族专利在2022年至2022年间翻了一番,有迹象表明这一趋势在2022年仍在继续。


欧洲专利局发布量子计算专利洞察报告


近日,欧洲专利局发布了一份关于量子计算的专利洞察报告。

这是欧洲专利局与量子技术相关的一系列专利洞察报告中的第二份。

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许多大型科技公司都在大力投资开发量子计算技术。

它是一种极具优势和竞争力的技术,与经典系统相比具有许多优势,例如能够分析传统计算机系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本无法完成的大量数据。

该报告根据公开的专利信息,概述了量子计算以及以下子领域的总体情况:量子计算的物理实现、量子纠错和缓解以及与量子计算和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相关的技术。

该报告的一些主要发现是:在过去十年中,量子计算领域的发明数量成倍增加;量子计算发明显示出比一般所有技术领域更高的增长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国际专利申请份额表明对所涉技术和跨国商业化战略的经济预期很高;以及“量子计算的物理实现”、“量子纠错/缓解”和“量子计算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子领域的专利呈动态增长趋势,发明数量也成倍增长。

大约十分之一的量子计算领域的欧洲专利申请具有多名专利申请人,这表明他们之间开展了积极的合作。

专利申请人来自各个大洲,他们明确关注同一地区或大洲。

虽然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数量都在持续增加,但量子计算领域的增长远高于平均水平。

没有迹象表明量子计算领域的这种动态发展将在未来几年放缓,随着我们深入到更复杂的数字领域,该领域的创新和合作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需要得到鼓励和培养以确保整个社会都能受益。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进行调整


欧洲专利局(EPO)不得再以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一致为由而驳回专利申请。

此外,现在申请人也无需再进行优先权的正式转让工作。

EPO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针对G1/22和G2/22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中推翻了此前的结论,结束了有关各方延续了多年的争论。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简化了转让EPO申请优先权的程序。

从EPO针对G1/22和G2/22案件作出的最新决定来看,EPO现在认定申请人会自动拥有优先权。

即使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同时也无法提供有关优先权转让的正式证据,但EPO仍会遵循这一做法。

此外,在相关的异议程序中,潜在的异议方将要承担起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可能会对专利申请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

很多专利律师都认为,此举将会在未来带来更多法律层面上的确定性。

EPO详细解释有关优先权的规则 上述决定是基于专利所有人亚力兄(Alexion)与异议方诺华(Novartis)、罗氏制药(Hoffmann-La Roche)和中外制药株式会社(Chugai Pharmaceutical)之间的两起纠纷所作出的。

这些纠纷涉及用于预防移植排斥反应的单克隆抗体依库珠单抗(eculizumab)。

EPO的异议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别认为相关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在申请人提交PCT申请之前,并不是每一个在美国专利申请中提到的发明人都将自己的优先权转让给了相应的欧洲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

上诉委员会首先审理了这两起案件,随后就将其转交给了扩大上诉委员会以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作出更清晰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专利界对最新裁决结果的反应普遍是较为积极的。

来自比利时专利律师事务所De Clercq & Partners的科恩 · 范哈尔斯特(Koen Vanhalst)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评论道:“这是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可以让申请人以及专利所有人享受到无罪推定的好处,并将举证的责任转移给那些表示申请人或者专利所有人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一方。

” Valet Patent Services公司的所有人格雷格 · 萨克(Greg Sach)则表示:“整个欧洲的专利行业都松了一口气。

”此外,专利律师布莱恩 · 克罗宁(Brian Cronin)也指出:“看起来常识终于战胜了法律的偏见。

” 问题源于美国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实际上,基于美国申请的优先权请求经常会出现问题。

因为在新的《美国发明法案》于2012年出台之前,申请人在美国必须要将发明人列为专利申请人。

尽管现如今那些并不是发明人的法律实体(诸如雇佣了发明人的公司或者发明人代表其开发创新产品的公司等)也能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了,但上述做法依然延续至今。

另一方面,向EPO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常都是公司。

如果某家公司在向EPO提交的第一份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发明人已经将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家公司的话,那么截至目前,EPO还是大概率会宣布该申请人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

因此,一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出现了上述情况,那么其他竞争者们就会通过攻击优先权请求而在异议程序中获胜。

并没有涉及转让优先权的正式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没有对优先权的转让工作作出过正式的要求。

该公约只是在第87条1款中指出,任何已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士或其所有权的继承人,在就同一件发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应享有自提交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的优先权。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允许人们进行一些非正式的优先权转让。

因此,扩大上诉委员会现在决定,这一做法也将适用于在EPO提交的申请。

从今往后,如果有关优先权请求的正式规定得到了满足,那么有关各方就可推定申请人是享有优先权的。

这是因为只有那些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提交PCT申请所需的优先权申请副本。

换言之,如果某位申请人能够提供上述副本的话,那么EPO的审查部门就可以推定初始申请人已经将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名申请人。

进一步地,这一推定现在也适用于优先权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不相同的情况,同时也不管在后申请是否是一件PCT申请。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当事人依然可以对这种推定提出质疑。

但是,质疑者必须证明其对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怀疑是有事实支持的。

除此之外,扩大上诉委员会还要就“EPO是否有权评估PCT申请优先权的正式归属”这一问题作出决定。

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表示,根据《巴黎公约》,这应该是各国专利局的责任。

然而,法官则认为,根据EPC的第87条1款,EPO是有权就此作出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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