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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欧盟修改草案减少关键技术专利纠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32: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前,欧专局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欧盟修改草案减少关键技术专利纠纷 。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前,欧专局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


近日,欧洲专利局发布通知,称其在德国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之后至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之前的几个月时间内,决定引入两项过渡措施。

措施1:申请人可提前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 措施2:申请人可请求延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欧洲专利局称该两项措施旨在帮助欧洲专利申请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申请人尽早了解并享受单一专利制度。


欧盟修改草案减少关键技术专利纠纷


近日,欧盟委员会修订了专利法草案,如发生专利纠纷,新草案能让专利持有人更方便地发起诉讼。

国际观察人士称,该草案旨在减少与电信设备、智能手机、计算机、联网汽车和智能设备相关的关键技术的专利纠纷和诉讼。

公布草案 4月26日,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新版专利法草案。

根据相关条款,未来如果持有人和使用者发生纠纷,即使双方正在欧洲知识产权局的协助下,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常见于通信公司有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谈判专利授权费,此时专利持有人依然可以诉诸法庭,让法庭对侵权公司发出禁止令。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即是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

专利持有人承诺按照FRAND原则许可后才有可能将专利纳入标准中,若其违反FRAND原则,则有可能被剔除出技术标准而成为普通专利。

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原则,FRAND原则的内涵有些含糊不清,容易导致技术标准实施中相关当事人产生争议甚至诉讼,标准制定组织将解释FRAND原则的内涵,以及确定符合FRAND原则的专利许可费的任务推给了法院。

例如微软诉摩托罗拉案,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由法院判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的案例,且本案确认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的方法多次被同类案件效仿。

不过,专家称,在之前的专利法草案中,纠纷双方必须在9个月内以FRAND原则进行专利授权费谈判,只有在谈判完成之后,专利持有人才能够采取法律手段。

而最新草案中写道,在有效保护相关当事方的权益方面,以FRAND原则进行专利费谈判并不应该是一个先决条件。

欧盟专利法草案中提到,如果发生专利纠纷的双方已经按照FRAND原则谈判了专利授权费标准,而其 方遵守了授权费规定,但另外一方没有遵守,受损的一方可以根据FRAND原则确定的授权费标准,在所在国家法庭发起诉讼。

避免纠纷 据悉,过去专利诉讼给各方造成了沉重经济负担。

在2010年代,移动通信技术成为全世界专利纠纷和诉讼的“温床”,苹果、微软、HTC、摩托罗拉、三星电子、诺基亚等知名大公司都卷入了各种专利诉讼当中。

国际观察人士注意到,2010年8月,“专利流氓”(指从其他企业收购各类专利,却不会将专利用于自己的产品之中,而是通过专利诉讼的方式来盈利的一类企业)VirnetX起诉了苹果、思科系统以及其他两个公司,指控他们侵犯了VirnetX持有的四个专利,并要求苹果赔偿10亿美元,要求思科赔偿2.58亿美元。

在VirnetX与苹果这场漫长的纷争里,不同的法院对此作过多次裁决。

最近一年也就是2022年,法院认定,苹果iPhone VPN要求连接(OnDemand)功能侵害VirnetX的专利权,勒令苹果需支付VirnetX 5.028亿美元赔偿。

苹果不服,因此提出上诉。

VirnetX和苹果将再次就上诉案进行法庭辩论,以确定苹果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目前看来,5.028亿美元的判决将有可能最终被撤销。

缠讼十年消耗人力物力财力,欧盟官员表示,出于对涉及汽车行业和物联网技术的专利战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新的专利法,未雨绸缪,避免在汽车、物联网等行业发生新的大规模专利纠纷。

反应不一 对于新版草案,一些专利持有人表示,及时要求法庭颁布禁止令可以保护他们的专利权益;反对者则认为,这样的法庭禁止令将会抬高专利授权费水平,打压行业竞争。

如果新规实施的话,产品被禁售的情况预计会更常见。

据媒体此前报道,已有多家中国手机企业在欧洲遭到蓄意打压,并导致部分产品被禁售。

欧洲专利局(EPO)近日发布了2022年专利指数,数据显示中国共有4家企业入榜前24名,其中就包括OPPO,然而,与之形成讽刺意味的是,2022年,诺基亚在德国起诉OPPO及其子公司一加手机专利侵权的诉讼案正式宣判,诺基亚赢得了专利诉讼,OPPO和一加被迫把产品下架、停售。

同样的命运也发生在vivo身上,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在针对vivo与诺基亚的专利案中裁定诺基亚胜诉,这意味着vivo或将无法在德国销售产品。

随后,vivo回应称,公司正在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业内人士判断,vivo大概率赢不了官司。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目前确定的仅仅是法律草案,这一草案在变成正式的欧盟法律之前,还需要获得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的批准。

国际观察人士指出,无论如何,欧盟委员会结合实际寻求方法,希望确保专利持有者能够获得充分的报酬,同时也使经济和社会能够从这个时代的技术成就中受益,这种专利权保护意识值得点赞。


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布提交证据的新规则


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将对以数据载体(如USB闪存驱动器、笔式驱动器或类似的存储单元)提交附件适用新的要求。

这些变化是最近公布的第EX-22-7号决定的一部分,该决定对EUIPO关于以数据载体提交证据的规则作出了几项调整,包括:

-仅接受无图层的PDF文件(即标准静态的PDF文件),不接受加密的、可执行的和/或压缩文件; -保存在数据载体上的每个单独的文件最大不得超过20Mb。

这些更改旨在减少延迟,并在适用情况下使要求与通过用户区域的电子通信保持一致。

如果用户不遵守,可能会导致证据被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满足决定中规定的要求,该局将认为附件或附件的一部分未被提交,并且也不会邀请当事方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

如果以数据载体提交的附件符合该决定的要求,该局将把它上传到电子文件(DAS)系统中。

如果数据载体上所有文件的总容量超过1GB,该数据载体仍会被接收,但该局没有义务将数据载体内容上传到DAS系统中,因为这样做可能存在技术上的限制。

有关PDF文件的更多信息 新规定仅允许以数据载体提交标准、静态的PDF文件。

接收方无法对静态的PDF文件进行修改,该文件的结构、内容和布局都不能被改变。

新的决定进一步详细说明了什么样的文件不被视为静态文件。

从2023年2月1日起,以数据载体上接收的非静态PDF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会发送任何文件存在不足的通知。

具体内容可参阅EUIPO之前的通知“如何以电子通信方式提交PDF文件”,并观看相应的网络视频“如何避免在各方程序中提交文件时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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