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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最大专利申请国,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规定问题的应对方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2:1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申请国,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规定问题的应对方式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申请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国,知识产权正在成为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规定问题的应对方式
在说明书中对压板和转轴实现转动的动作所依据的结构和实现过程具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可审查员依然提出了无法获知该内容的疑议,所以笔者决定依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和附图中能够看清楚的部分结构对该实现过程进行进一步的展开说明,也就是上述所说的“争辩得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结论的理由存在不合理性”,具体如下:
首先,在实施例中记载了:伸缩驱动器选择采用伸缩气缸,由连杆的端面沿轴向向连杆内部开U形槽,以形成条状结构供压板转动和移动。
进一步的,连杆由其端面沿轴向向连杆内部水平设置U型槽,转轴水平贯穿U型槽,压板上构造有与压板垂直且向下设置的两片过渡连接板,两片过渡连接板相对设置,且分别连接转轴的两端,即两片过渡连接板沿垂直与连杆轴向的水平方向分别位于连杆的两侧,在伸缩驱动件驱动连杆上升或下降时,U型槽也随之上下移动,在此过程中U形槽的内表面与转轴表面接触时的会产生一定的摩擦作用力,该摩擦作用力会导致转轴有一定的转动角度,以此实现过渡连接板的角度转动,从而带动压板形成转动。
上述结构属于机械领域内驱动转动连接结构较为常规的设置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得知伸缩驱动器、连杆和转轴的结构控制压板转动的目的时,能够很容易想到上述结构细节的构成关系。
而后,为了避免审查员不认同笔者对说明书中内容以及对附图内容的分析说明,认为答复内容中的解释说明超出了说明书的记载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时无法获得答复内容中指出的结构和动作关系的问题产生,笔者还对能够实现此动作的现有技术手段进行了举证和说明,也就是上述所说的“争辩‘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能够实现”, 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有很多能够实现将往复直线运动转化为旋转运动的结构,如曲柄连杆机构,将活塞的往复运动转变为曲轴的旋转运动,还如曲柄滑块机构,曲柄滑块机构中与机架构成移动副的构件为滑块,通过转动副连接曲柄和滑块的构件为连杆,通过曲柄和滑块来实现转动和移动相互转换,结合本申请的结构,U型槽上下移动,转变为压板的角度转动,即使说明书中没有具体细节公开,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也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坚持高点定位。
立足国家战略层面,紧紧围绕发展大局,积极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加强事关知识产权审判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的顶层设计,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紧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使改革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坚持开放发展。
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
(三)改革目标 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
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二)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1。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2。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三)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应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改进裁判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从推动建成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基本规律和经验,加强现状分析和对国际趋势的研判,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2。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二)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 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探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在推动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京津冀形成协调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 1。建立分类管理、定向培养、跟踪考核、适时调整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案件的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动态调整法官员额,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2。根据知识产权法院隶属关系和工作实际,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知识产权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依据,促进知识产权法院财务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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