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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商标案二审改判,京津冀签《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2: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九牧王”商标案二审改判200万元,京津冀三地签订《关于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备忘录》 。



“九牧王”商标案二审改判200万元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品牌在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显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则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应当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但实际上,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对第801503号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

另查明,池某隆以个人身份共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

如今,并无证据证明池某隆对注册数量众多的商标有进行实际的商业运营和使用。

另外,相关证据证明池某隆系鄂尔多斯牧王的实际控制人,而鄂尔多斯牧王所注册的“牧王”系列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

从上述事实可见,池某隆、凯撒皇公司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京津冀三地签订《关于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备忘录》


近日,由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与京津冀三地贸促会共同主办,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局和律师协会协办的“京津冀国际商事法律论坛”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功举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出席论坛并致辞。

本届京津冀国际商事法律论坛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

全国贸促会系统法律工作者,京津冀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代表,法官、学者、律师、企业代表等分别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加了会议。

论坛中,京津冀三地贸促会与三地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内容,各方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深化务实合作,并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提升、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帮助京津冀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下一步,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将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联合京津冀三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单位,大力推进三地《合作备忘录》的落实,有效聚合三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优化京津冀一体化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作出贡献。


人工智能发明人概念在澳大利亚专利裁决中被否决


根据澳大利亚的专利法,人工智能(AI)系统不能成为发明人。

该国一些最资深的法官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一致认同这一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根据澳大利亚的《专利法》和《专利条例》,只有企业或个人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

该裁决的影响是,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然而,法院表示,其判决并不排除人工智能系统设计的发明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早些时候,联邦法院的法官乔纳森·比奇(Johnathan Beach)裁定专利法条款并未“将非人类人工智能设备或系统排除在发明人之外”。

但澳大利亚专利局局长对该裁决表示反对。

于是,联邦法院的全体法官考虑了人工智能发明人的概念。

审理该上诉案的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奥尔索普(Allsop)和澳大利亚最资深的两位知识产权法官尼古拉斯(Nicholas)和耶茨(Yates),以及专利专家伯利(Burley)法官和知识产权国家实践领域小组成员莫申斯基(Moshinsky)法官。

在此案中,美国科学家和技术专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辩称,他开发的机器“DABUS”创造了发明,他有权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转让。

然而,联邦法院认为,《专利法》的法定语言、结构和历史以及立法计划背后的政策目标意味着在法定制度内只有自然人能被指定为发明人,这意味着DABUS不能被视为发明人,因此不能授予其输出以任何专利权,也不能将此类权利转让给斯蒂芬·泰勒。

法官们表示:“这并不是斯蒂芬·泰勒对DABUS的输出拥有权利的问题。

就《专利法》和《专利条例》而言,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

任何人都必须确定这样的发明人,才能根据立法获得专利授权。

”  澳大利亚法官表示:“虽然我们非常赞同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的推理,但我们认为本案的任务集中在《专利法》的特定法定语言上,澳大利亚《专利法》在许多重要方面不同于英国的专利立法。

”  斯蒂芬·泰勒的论点是专利法允许DABUS成为专利申请的指定发明人并让他从授权的专利中受益,他已在世界各地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年底,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BoA)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指定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个地方法院也持同样观点。

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立场更为微妙,裁定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可以额外命名据称对基础发明负责的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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