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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标代理机构“越界”申请商标被驳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2: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标代理机构“越界”申请“欧尚”商标被驳 。



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管理办法》,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四点基本条件:一是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二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是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是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制定了规定。

规定称,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

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规定要求,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定还指出,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


商标代理机构“越界”申请“欧尚”商标被驳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

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22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下称商标法修改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显示,商评委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

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欧尚控股则表示,财源事务所系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其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非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而是为了囤积牟利,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的审理应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该案其他问题的审理应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

财源事务所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其于工作中知晓他人商标之便利条件,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破坏我国商标管理秩序。

财源事务所申请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但违背了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投机取巧之举也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异议、评审、撤三网申率的阶段性工作措施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异议、评审、撤三网申率的阶段性工作措施。

其中提到,商标局将制定并发布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和撤三网上申请和答辩指引,有效指引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用好当前的网申系统,加深理解,提高效率。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推进商标申请电子政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部分领域,仍然存在力度不够,成效不大的问题。

为快速大幅提升异议、评审、撤三网申率,现就有关阶段性工作措施明确如下:  一、推进商标信息化建设,提高网申系统的稳定性。

在前期系统优化的基础上,继续优化材料上传和证据共用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网申系统的易用性。

二、制定并发布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和撤三网上申请和答辩指引,有效指引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用好当前的网申系统,加深理解,提高效率。

三、结合下半年商标局集中宣讲授课活动,巩固并扩大网申培训成果,进一步向广大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深入介绍网申系统相关功能。

四、加强沟通协调,适时召开代理机构参加的专题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网申工作力度。

五、适时统计并公示申请量和答辩量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异议、评审和撤三业务中的网申率排名。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快商标申请和答辩全面电子化工作进程,请广大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及时转变观念,尽早做好全面网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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