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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专利申请的一般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4:5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专利申请的一般要求 。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
专利申请以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专利局的通知,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
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目前总共有36种。
除了3种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表格有: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等。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
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
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
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2。手续表格的提交 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
手续表格递交或者寄交专利局受理处后,经受理处穿日期孔,核实登记后,将其 份复印件退还申请人作为收件凭证。
申请人将手续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给审查员个人,或者交给专利局其它部门或者个人的,除非收件人将文件又转交受理处补办接收手续的,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
转交受理处的文件,凡已拆开信封的,以转交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
所以为了不耽误时间,申请人不要把申请寄交给个人。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件申请的文件。
所以,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请的手续文件,邮寄时不得装在同一封挂号信 。
当面递交手续文件时,如果涉及几项手续文件,应当说明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件专利申请的几项手续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应当有文件清单并且不得将几项手续文件钉在一起。
3。手续的费用和期限 凡办理的手续要求缴纳费用的,只有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以后,手续才生效。
例如,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同时,或者最迟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有关费用的,该变更申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有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费用用途、金额及缴费人地址、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时间限制的手续,必须在到期以前办理,逾期办理的手续一律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
手续文件邮寄的,以邮寄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缴付日为办理手续的日期。
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到期以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手续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都是以著录项目开头的(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及专利代理机构等),填写时应当和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续文件中改变这些项目,那样会使所办的手续无效或被视为未提出。
例如,某件申请在转让以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而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受让人在实审请求书的申请人栏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这份实审请求书自然是无效的,所以该实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出明确请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或者有先决条件的语言。
例如,某申请人在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中写有:“若本申请有希望批准,请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中写上:“若审查员认为补正超了范围,则请转受理处作为新申请。
”对一类手续或请求,专利局将视为示提出。
办理的各种手续文件中,不得有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它人的攻击和诽谤性语言,以及与手续本身无关的内容。
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检举揭发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应发单独向专利局监察处、局长或者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手续文件中有上述内容的,应当删去,不同意删去的,手续视为未提出。
5。证明与签章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在实际审查中,签章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不一致有时发生。
例如,请求书填写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章是“北京市电镀厂”,差别虽然不大,但是在审查时却无法认定签章的有效性。
签章不得复印。
涉及权利变动的手续,例如:变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它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办理的手续要附具体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6。手续文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交的手续文件,一经专利局批准(有的还需经公告)即产生法律效力。
手续生效以后,申请人不得要求取消该手续。
例如,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经专利局批准以后,不得要求取消该撤回声明。
申请人办理的各种手续生效后,对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利申请的一般要求
1。专利申请的形式: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分开不充分的缺陷。
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
专利法规定:微生物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实体本身。
随着科技的发展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
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中试验,在提高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
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
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
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2。申请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
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
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
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
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
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代办处和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购买。
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
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 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
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
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
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
5。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位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
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仅能绝对化。
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不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
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
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应用,这样的两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就是通过修改使用申请中只留下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
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原申请的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
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瓜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
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
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
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 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
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进,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
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趣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
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4。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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