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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问题的批复,《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驰名商标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7: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重复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
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此外,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重庆、新疆等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关于履行期限 自觉履行或执行相关裁决决定的时限起点应当自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从办案实践看,对于履行时间期限可根据侵权主体的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回收和生产模具销毁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 重复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取决于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的结束时间。
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
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权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或者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
对于短暂停止后的侵权行为,如果此行为发生期间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应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寻求救济。
如果此行为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日后,则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三、对于“有改进仍侵权”的行为的处理 由于此类行为定性仍为侵权,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试图回避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主观故意不明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办案裁决程序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
对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过行政裁决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后,可以基于行政裁决或者生效判决对再次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是否侵犯专利权作出行政裁决后,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罚决定,同时,所作出的认定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文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依据。
五、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有“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
请你局积极争取本地立法机关的支持与指导,结合具体案情,指导相关市局严格依法办案,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将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的重要主旨演讲,再一次向国际社会清晰阐明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为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通知》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三方面,部署了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工作。
特别是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方面,《通知》从加强审核、强化指导、依法规范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通知》提出,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明确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有关专家认为,此举对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王莲峰看来,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注册审查及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此次印发的《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明确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的立案主体、查办时限与核查部门,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使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王莲峰说。
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我国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过程中,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的需求更加强烈、更趋多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做好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领域维权援助,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积极探索社会共治维权援助模式等提出新的要求,为新时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指引。
“制定《指导意见》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要强化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等。
《指导意见》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如是说。
多元保护需求更盛 不仅是企业,普通公众一样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获得帮助。
中国(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下称常州中心)曾收到来自何某的维权援助申请。
此前在劳动仲裁中,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对何某要求原所属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何某希望就此得到常州中心的专业解答与建议。
常州中心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形成初步结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职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给予职工奖励和报酬。
因此,何某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
由于后续处理过程可能涉及起诉和代理问题,超出了维权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常州中心将案件委派给经过审核和筛选过的合作单位和专家。
详细沟通后,何某委托律师代理其与原公司的这场纠纷事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共计9.5万元。
一次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成功实践,让社会公众对该项工作更有信心。
多年耕耘中,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也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共建设76家维权援助中心,918家维权援助分中心和工作站,除原维权援助中心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也可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改版上线了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初步整合了全国维权援助资源。
“当前,高校、行业协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维权援助工作,构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化发展需求明显。
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中小微企业、展会、电商、海外、社会共治等维权援助新对象新领域新模式逐渐显现,均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规范;另一方面,地方多年探索形成的工作经验,也需要从国家层面固化并予以推广。
《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维权援助制度和体系,实现全国维权援助资源和信息共享,适应这些新需求与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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