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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勤:加强版权保护,朱同玉:完善医药专利保护,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8: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吴义勤:加强版权保护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朱同玉: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



吴义勤:加强版权保护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吴义勤在调研中注意到,相较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显著成果的音乐、影视、游戏等下游领域,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依旧面临着复杂的盗版侵权形势。

他建议,从审慎调整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加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的主动过滤义务,压实应用市场的审核义务,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等方面推进,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朱同玉: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朱同玉带来一份关于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朱同玉向记者表示,挂网药品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对原创药品的劳动成果将会是一种侵犯,对市场也会形成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药品创新。

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为此,朱同玉提出了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实现全流程“强保护”以及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两方面的建议。

一方面,朱同玉建议,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

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朱同玉认为,应当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

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

对于已上市药品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朱同玉认为是一个难点。

“比如很多药品的 老药新用 ,当新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文章在国际上发表后,便可能出现药品生产方股价明显上升并开始销售药品等情况,科学家团队的研究成果保护存在一定的难点。

”因此,朱同玉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外,朱同玉还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

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

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朱同玉认为要经过研究形成一个“度”。

朱同玉举例道“比如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被其他人标注了原创,但仅进行了几百元的赔偿,这种力度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的行为。

”对于药品而言,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朱同玉认为,在经过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基础罚金,再将盈利所得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处罚,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朱同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进行集采的药品不会只有一家生产商,也要对如何保证患者用药进行研究,比如有专利纠纷的药品诉讼没有结束又有急用,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划定,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


李正国:建议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


“当下网络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是指保护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发展作出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李正国如是说。

在李正国看来,实践过程中,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一方面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网络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视频等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的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是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视频,而是处于两种中间状态。

针对目前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新现象”,李正国建议,应对网络视听作品定义进一步区分明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者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地保护产品著作权,从而激发其网络视听产业活力。

对于如何强化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职能,李正国建议,一方面可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各相关方也应防止利用所谓技术中立导致的侵权行为。

李正国认为,可以发挥群众在视听领域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独特力量。

对于案件的宣传要注意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地发挥 办理一案、影响一片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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