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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法院从严处罚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伪证行为,商标诉讼虚假证据作出处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3: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知产法院从严处罚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伪证行为,北京知产法院对8起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供虚假证据作出处罚 。
北京知产法院从严处罚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伪证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通报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相关情况。
据统计,2022年至今,该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0114件,其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占比9.6%。
办案过程中法院发现,部分商标注册人为维持商标注册提交伪证。
为此,北京知产法院采取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顶格处罚伪证行为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规制。
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与此相对应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较大,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为了证明这一点,大部分商标注册人会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补充新证据。
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有的商标注册人提交伪造的发票、交易合同、检验报告等证据。
针对此类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处罚决定。
为了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北京知产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大证据审查力度,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所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同时主动利用官方平台核查证据真实性。
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在责令涉案商标注册人提交证据原件的同时,进一步向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若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交证据原件且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将认定上述证据系伪证。
针对商标注册人提交伪证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顶格处罚决定。
在从严处理伪证行为的同时,北京知产法院提出针对性建议,建议商标注册人应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可通过广告宣传、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等方式固定商标使用证据。
对于线下生产、进货、销售等流程,则应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相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
各市场主体都应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恪诺守信,在诉讼中履行诚信诉讼义务,坚决共同抵制伪证行为。
北京知产法院对8起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供虚假证据作出处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八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罚款。
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基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绿森林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英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原告姚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毛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六起案件等八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分别为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商标、第8072396号“原晒”商标、第3084001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作出撤销决定、复审决定,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上述主体均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上述八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罚款一万元,对毛某罚款共计三万元。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关涉商标权应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等商业凭证是此类案件中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提交伪证,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漠等问题,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对伪证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营造诚信的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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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