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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上诉欲推翻5亿美元芯片专利侵权判决,菲律宾制定五项反盗版假冒策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4: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苹果提起上诉 欲推翻5.06亿美元芯片专利侵权判决,菲律宾制定五项反盗版假冒策略 。



苹果提起上诉 欲推翻5.06亿美元芯片专利侵权判决


美国法官判定苹果公司侵犯了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一项芯片效率专利,裁定苹果赔偿5.06亿美元。

现在,苹果对这一判决提出了上诉。


菲律宾制定五项反盗版假冒策略


菲律宾贸易工业部(DPI)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 Philippines)日前制定五项抑制盗版和假冒行为的策略。

DPI部长彼得·法维拉表示,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创新和竞争,吸引外国投资,创造就业。

过去三年,在IP Philippines的领导下,菲律宾在打击盗版和假冒方面已取得重大进步,应继续保持这种势头。

IP Philippines局长艾德里安·克里斯托伯表示,该五项策略需要各政府部门的最大支持以及私营部门的合作。

BoC将建立一个永久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并拥有正式的人员编制以及充足的预算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将在本地区通过地方法令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大马尼拉市(Metro Manila)或宿务(Cebu)建立特别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学院(IPRTI),为执法者、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发明者、科技工作者以及企业家等提供特别培训;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

法维拉指出,知识产权联盟(IP Coalition)等公共私营合作机构、商务理事会、其他商业团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将在成功实施该五项策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IP Philippines是菲律宾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NCIPR)的主要协调机构,该委员会由菲律宾国家警察局(PNP)、国家调查局(NBI)、海关总署(BoC)、光学媒体产品管理委员会(OMB)、内部和地方政府部(DILG)、司法部(DoJ)以及其他机构组成。


著作权法修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历时十年终完成。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比现行著作权法多出6条,明显少于国家版权局2012年12月呈送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90条。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加强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

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

这次修法不但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与专利法一样,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同时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1倍至5倍的赔偿。

这样的设计,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此次修改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回应了社会关切。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广大权利人和相关行业担心的广电组织的禁止权,明确增加了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推动广大会员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传播,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建设方面,在服务国家、社会、公众、会员的能力和水平方面还与国家的实际需求和国际标准有很大差距,社会公众有很多新期待。

为此,现在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除了直接参与诉讼、仲裁外,还可以参与调解。

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时,既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这样的设计,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社会监督,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不断满足社会、会员、使用者的需求,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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