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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的几种方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9 00:52: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


一、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特征 三维标志商标,区别于普通平面商标,是具有立体形态的标志,可以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平面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

实践中,三维标志商标一般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其他三维形状。

(一)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情形 1、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外观、造型或者装饰等,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2、以商品的部分外观形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且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的组成部分,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3、仅以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外包装或者容器外形等,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4、以简单或者普通的三维形状或者起装饰性作用的三维形状构成的标志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普通商品花纹或者装饰性外表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5、以服务行业为提供相关服务使用的通用或者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具体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等,不易识别为指示服务来源的标志,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6、以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标志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一般来说,认为该三维标志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但申请人应当主动声明放弃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部分的商标专用权,放弃说明会在商标公告及注册证上予以加注,申请人不能仅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单独主张权利。


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 (二)等同替换。

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产品侵权; (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

分解,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通过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人民法院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发明专利审查周期16.5个月,商标注册4个月以内


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于4月23日在京启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作主旨演讲。

他指出,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一方面,要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按照工作计划,到明年年底, 我们的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6.5个月; 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压缩到13.8个月; 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将压缩到4个月以内。

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相关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让知识产权保护回归制度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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