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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应对与法规完善,技术先进性和权利稳定性、专利价值评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7: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应对与法规完善 ,技术先进性和权利稳定性评估、专利价值评估。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应对与法规完善


在各项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个体,在创立初期就开始着手于各项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当然包含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着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誉;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也是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之一。

当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商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一个标志,它更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

所以,当一些主体企图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抢注他人商标,从而获取不当利益,除了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对于被抢注者往往也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我国依据的是“注册原则”,而非“使用原则”。

在该制度框架下,商标抢注者对于已经在先使用并且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所有人带来了不少困惑。

一个商标从诞生到使用,到流入市场的销售者,再落入消费者的手中,最终形成较高的口碑,这一过程是需要其所有人倾注大量精力和财力的。

如果他人抢先将这样的标志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核准注册,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抢注。

抢注的对象还可能包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和商号等。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商标注册申请的快捷,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甚至成了一些人的专门职业,在损害被抢注人权利的同时,还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认定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

2011年11月21日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格瑞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213090号“ ”商标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4年8月20日,该商标被转让给深圳市鑫泽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8月2日,该商标又被转让至深圳市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

2022年1月22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商评委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如下:

1。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085979号“ 及图”商标中的文字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 ”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商标法第9条) 3。“ ”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即时通信软件,对其享有软件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在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32条和第44条第一款)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

1。申请人腾讯公司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并未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2。申请人腾讯公司主张的“ ”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3。申请人腾讯公司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即软件名称权,并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4。被申请人阿格瑞斯公司申请商标总数为30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其他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存在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技术先进性和权利稳定性评估、专利价值评估


技术先进性和权利稳定性评估项目 某央企欲引进一著名大学的全套生产技术以及相关专利,为此,该公司对该著名大学的相关专利进行了专利性评估,通过技术先进性评估和专利稳定性评估,明确了各个专利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最后发现国外专利中已有与该名牌大学研发的类似技术,一些关键结构设计都已被国外专利公开,因此该技术的价值被该大学高估。

最终该公司在与该大学的谈判中占得优势地位,经过谈判最终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

专利价值评估项目 山东某公司与某国外公司计划建立合资公司,该国外公司宣称该专利价值很大,希望以该专利入股,并要求山东某公司投入更多的资金。

此商业活动涉及数亿元的标的额,出于谨慎考虑,山东某公司委托北京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从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侵权风险性、技术成果的保护力度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最终发现该专利虽然在技术上十分先进,但是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其保护的内容在实际诉讼中难以取证,为实际维权造成了困难,较难在市场竞争中利用专利作为武器排除竞争对手。

因此山东某公司即使引进该专利,也不易通过专利诉讼达到对市场的垄断,该专利的价值被远远高估。

最终经过双方谈判,该国外公司放弃了要求投入更多资金的要求。


施华洛世奇专利侵权诉讼案讲解


案件背景2012年7月,客户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发现广州一家名叫“天恒雅萱饰品店”的店铺所售卖的水晶饰品涉嫌侵犯客户在中国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此,客户指示我方展开调查,并基于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代理工作接受委托后,我方首先对该广州店铺进行了现场调查,确定有四款产品涉嫌侵犯客户的四个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查明其涉嫌侵权产品来源于东阳一家工厂。

随后,我方对该工厂展开了深入调查,摸清了其在义乌的两个经销点。

在此基础上,针对该两个经销点通过公证购买方式成功取得了其中的两款涉嫌侵权产品,从广州店铺成功取得了四款涉嫌侵权产品,同时对其网站上的宣传销售也进行了相应公证。

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我方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查获了大量的涉嫌侵权产品。

根据保全成果,我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增加了相应案件的赔偿额,同时另行提起一专利侵权诉讼。

为了更好的支持我方的赔偿主张,我方向法院提供了有关客户对专利产品进行宣传销售的相关资料、客户的专利产品的售卖价格等证据资料。

案件结果最终,该案件通过和解方式结案,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0,000元并书面保证在专利有效期内将不会从事任何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点评 该案的成功之处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1。 调查取证较为全面、深入,一方面,从广州销售者追踪到生产者,并掌握了生产者的多个经销网点;另一方面,从多个经销点对多款侵权产品同时进行取证;2。 保全准备充分,成果显著,基于调查结果,对生产者的多个经销点同时进行保全;3。 根据保全情况,适时变更诉讼请求及另行增加诉讼,增加诉讼筹码,给侵权者施加压力;4。 根据取证情况,确定有利的管辖。

案例意义与影响随着国外客户越来越重视中国市场,而如何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以维护其国内市场份额也是国外客户越来越关注的焦点,而从产品源头出发打击侵权行为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随着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加大,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隐匿,如何从销售者途径追踪到生产源头,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这不仅考验我们的调查人员,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那就是从全局出发,更多的从战略战术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案件。

另外。

除了停止侵权外,高的赔偿额无疑对侵权者可以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相比于商标案件来说,由于专利侵权案件查处的力度较弱,这使得专利侵权案件在赔偿方面缺少更有力的支持,如何从多个途径收集更多有利证据以支持赔偿主张也是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所面临的另一考验。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一方面从取证方面着眼尽可能取得多款侵权产品。

从“面”上打击侵权者,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法院在证据保全方面的积极配合,查获更多侵权产品,从“量”上打击侵权者,进一步,综合考量专利情况,专利产品的宣传销售、原告知名度等因素,从而向侵权者不断施加压力,最终保证了该案件取得了一个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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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