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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美”使用“东阿阿胶”被判不侵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0:2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熙美”使用“东阿阿胶”被判不侵权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解读 。
“熙美”使用“东阿阿胶”被判不侵权
对产自山东省东阿县的阿胶产品进行描述时,使用“东阿阿胶”字样是否构成对他人“东阿阿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不满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姿美堂公司)在网站销售过程中,擅自使用“东阿阿胶”字样,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姿美堂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姿美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余万元。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姿美堂公司使用“东阿阿胶”字样的行为,系对商标中描述性信息的正当使用,未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驳回东阿阿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品描述引发侵权之争 据了解,2002年2月,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708470号“东阿阿胶”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商品上。
2012年11月,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与东阿阿胶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涉案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东阿阿胶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2年2月至2022年2月。
双方就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备案。
2014年6月,东阿阿胶公司发现,在京东商城上以“东阿阿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姿美堂公司将“山东东阿阿胶块 熙美阿胶片 240g铁盒装……”设置为商品名称,以“东阿阿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能够得出包含姿美堂公司商品的搜索结果,在商品页面中也显示有上述描述信息。
东阿阿胶公司认为,“东阿阿胶”既是该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该公司的企业字号。
姿美堂公司为商业目的,在京东商城上开设“姿美堂旗舰店”销售商品时,擅自使用“东阿阿胶”字样,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商品或者与东阿阿胶公司存在必然联系。
由此,东阿阿胶公司将姿美堂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姿美堂公司上述故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姿美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余万元。
姿美堂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熙美”牌阿胶片,并非“东阿阿胶”牌阿胶片,其在涉案销售网站的标题中,虽然使用了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山东东阿阿胶块 熙美阿胶片”,但上述使用方式意在表明该商品来源于山东省东阿县,并未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证明上述主张,姿美堂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其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涉案商品,显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有“熙美”文字商标与“阿辉及图”商标,商品包装背面显示产品名为“阿辉”牌阿胶片,产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生产企业为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为东阿县陈集乡驻地。
终审判定系为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阿”是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的简称,系地名,同时也是阿胶及其系列产品的主要产地。
涉案商品产自于东阿县,姿美堂公司使用“山东东阿”字样来反映其销售的商品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并非用于区别商品来源,事实上也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针对姿美堂公司对“东阿阿胶”的使用方式,一审法院认为,姿美堂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东阿阿胶”字样,也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体描述其商品产地,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攀附“东阿阿胶”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同时,姿美堂公司在其销售网站页面中以标题的方式标明,从而提升其商品与产地之间的黏性,吸引众多消费者的关注,这种方式符合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商品特点对商品进行宣传的惯例,并未超过合理使用的限度。
在姿美堂公司未对“东阿阿胶”字样进行突出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因其标题中含有“东阿阿胶块”字样,而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东阿阿胶公司或者与东阿阿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姿美堂公司对“东阿阿胶”字样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并不构成对东阿阿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姿美堂公司使用含有“东阿阿胶”字样的表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也没有对商品产地进行虚假表示,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东阿阿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于201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个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国家标准。
标准颁布以来,得到了大批企业的贯彻实施,累计超过8万家企业通过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力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工作和企业发展的环境、形势、特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批准了修订立项,项目编号为20220641-T-463。
修订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在广泛征求贯标主体、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及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现行标准与当前企业经营发展内外部环境要求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对标准内容进行重点调整和系统完善,以更好满足新时代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支撑创新发展的需要。
二是突出务实有效。
本次修订应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升、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态势,通过提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标准化、全流程指引,显著提升了标准对于企业守底线、控风险和降低信用成本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对标协同。
本次修订对照国际组织发布的管理体系高层结构,强化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同融合,降低企业贯标难度与负担,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提高企业使用标准的主动性,强化标准实施生命力。
四、修订重点 一是调整标准名称。
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调整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新标准以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为运行内核,以“要求”作为核心技术要素的特点,强化了与后续贯标认证相关工作的衔接。
二是强化合规要素。
本次修订在标准全文系统增加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相关条款,明确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相关概念,强化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贯穿于各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全链条、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全周期,并在审核改进中将知识产权合规作为重点关注内容,同时增加了“附录B。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典型禁止性行为列表”,旨在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助力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履识产权合规义务、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利益和保障发展。
三是扩大覆盖范围。
针对前版标准将专利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情况,此次修订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类型的全面覆盖,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分别提出了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等管理要求,并在绩效评价中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规定了审核重点,同时,在篇末增加了“附录A。商业秘密管理的工具与方法”,帮助企业能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好各类型知识产权,为核心业务保驾护航。
四是优化标准结构。
本次修改结构上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通用框架“高层结构”(HLS),结构更加完整,系统性更强。
标准内容主要由10个主要条款及其相关分条款组成,除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以外,4企业环境、5领导作用、6策划、7支持、8运行、9绩效评价、10改进,按照“PDCA方式”展开。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协同推广力度,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工具,促进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步提升,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上海汽车电驱动公司赢得与精进电动公司外观专利无效纠纷一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前述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人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由此,一般消费者并不指特定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而是法律设定的用来进行外观设计比对的法律拟制人。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后端盖(OD220-290Nm直驱电机四型),对比设计公开了一种“电机后端盖”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圆形盖体和上方的矩形接线盒两部分组成,盖体周围设有8个圆柱形安装孔,内端面的中心处圆心孔外有径向的加强筋,外端面的中心处圆形孔外有径向和横向交错的加强筋以及钥匙孔结构的横向槽。
对于涉案专利的电机后端盖类产品来说,其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具体形状均为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到的。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均出圆形盖体和上方的接线盒组成,内外端面均具有排列基本一致的加强筋,接线盒为近似矩形的盒体,与盖体相交处均有过线孔,二者的相同点已然给予一般消费者二者整体说觉效果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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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