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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中翻译错误的修正讲解,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时隐含条件的引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19:00:1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利要求中翻译错误的修正讲解,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时隐含条件的引入。
专利权利要求中翻译错误的修正讲解
该专利的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是英文提交的,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100与权利要求20对应,其中记载了“the socket having a groove (on each of a pair of opposite sides of the socket)for receiving rails on the adapternose”,其对应的中文译文应当是“在所述插口上(的一对相对面中的每个面上均)具有用于接收形成在突出部上的凸轨的一凹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0在翻译时出现了译文错误。
权利要求20的矛盾或歧义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专利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过程中,在将原始的英文翻译成中文时,一个明显语序翻译错误导致的,“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用于接收一凸轨的凹槽”对应的正确译文应当是“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凹槽,用于接收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一凸轨”。
正确的译文与说明书实施例记载内容一致,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可以唯一确定的方案。
本案的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PCT申请原始英文文本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借助于原始申请英文文本对于权利要求20的解释和修正的请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侵权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PCT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是否任意情况下都允许用PCT申请原始提交的英文文本来解释和修正权利要求?这是否与专利法的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规基于社会公众[2] 对于这种公示的信赖,避免权利人后续权利范围的不当扩张,保证经济活动的稳定性,依照该条款,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并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包含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
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文字字面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
但实际上,第二个原则是对于公示原则进一步的澄清,所公示的权利不应当局限于文字所体现的范围,而应当是经过准确解释的范围,通过解释来恰当地确定权利人通过向公众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提供权利人因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从而给予权利人一个具有恰如其分的保护范围的专有权。
目前,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最多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以及怎么样去解释权利要求。
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能否扩张到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特别是,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非中文提交的原始文本。
当PCT申请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最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
在这两种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知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修改的依据。
上述条款实际上是明确了PCT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
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本、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目前,对于由于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授权范围与原文范围并非简单清楚的大小关系时,如何处理,在现行专利法、细则、指南、司法解释中并未有规定。
对于这种授权范围与原文范围大小关系不明确的情形,又可能包含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虽然译文存在错误,但该错误是非常明显的,并且通过说明书可以确定出一个清楚合理且唯一的保护范围;第二种是,由于译文错误,可以确定出一个方案,但该方案明显不合常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后可以马上发现这种不合理;第三种是,由于译文错误,导致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完全无法确定出一个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如果允许依据原始申请文本的正确译文进行修正的话,会导致“权利公示”原则在PCT专利译文错误出现时形同虚设。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于PCT专利,即便在授权文本本身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在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除了阅读其授权公告的文本外,还要去阅读其原始的申请文本,去研究和规避可能存在的翻译错误。
这样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显然提出了过高过严的要求。
另一方面,这也与细则第117条体现出的权利人应当为其翻译错误担责的精神不一致。
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需要个案分析。
要考虑专利权人的贡献与给予权利人的救济相适应,特别是,当由于翻译错误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时能立刻发现这一问题时,这时会督促他们去深入的研究专利说明书及其原始申请文本来发现问题的根源以及找到正确的解读,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简单地让权利人来承担由译文错误所导致的后果。
特别是当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3] 规定的情形存在交叉时,即虽然权利要求存在译文错误,但这种错误是明显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原始申请文本可以得出唯一正确译文的,基于下述理由,应当给予权利人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救济方式,允许权利人利用原始申请文本来修正译文错误。
首先,PCT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截止到2022年,已有152个国家 [4] 加入了该条约。
在该条约下,目前PCT申请接受的语言包括十种: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者西班牙文。
申请人提出PCT申请时可以选择以上十种中的任意一种,所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能存在由英文翻译成中文,法文翻译成中文、西班牙文翻译成中文等各种情况。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4年,全球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14500件,2022年,全球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53,000件[5] ,PCT专利申请已经成为各缔约国中非常重要的申请来源。
《专利合作条约》一方面要求缔约国接受PCT原始申请文本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又必须要解决语言转换的问题。
尽管可以通过不同方法来尽量避免译文错误,但是很难完全避免。
这种涉及不同语言的专利申请,语言转换的问题是天然存在的,这也就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地通过授权程序后的其他制度来针对语言转换所导致的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问题给予一定的救济。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在PCT专利授权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增加救济机会,最终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其次,从另一角度说,对于专利技术感兴趣,需要规避侵权风险的,一般都是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公司或个人,他们至少具有本领域的一般知识,基于这种知识,当权利要求本身的描述存在矛盾、与说明书记载内容明显不一致等的情况下,发现所公示的权利要求中的明显译文错误并不难,在发现权利要求的这种错误后,也会促使他们进一步研究专利的相关文件来发现问题根源并解决问题,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这并非过高的要求,而是在面临明显的译文问题时最直接的解决途径。
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于202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明确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这一条款采用了列举式的“存有歧义”的方式,虽然并未将“PCT译文问题”清楚列入其中,但该条款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通过对权利要求的合理修正来正确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规则。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0月27日向全社会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第三章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也明确提出了“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可见,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机关,都对于授权后的专利赋予了更多的修改和解释的机会。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时隐含条件的引入
因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超人集团”)生产的多款剃须刀涉嫌侵害皇家菲利浦公司(下称“菲利浦公司”)第ZL95190642.9号发明专利,菲利浦公司将超人集团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19号一审判决,认定涉诉的12款剃须刀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判决超人集团赔偿菲利浦公司100万。
超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重新确定的权利要求技术解释的基础上,认定侵权不成立,撤销一审判决。
菲利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二审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涉案ZL95190642.9号发明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剃须器,本案中,菲利浦公司主张权利要求4,该权利要求限定了技术特征“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被诉侵权产品上设有外切刀,外切刀的外表面限定剃须面,但是该剃须面只有在未使用时处于静止不变的状态,在使用过程中会随着所接触的皮肤发生360度的浮动。
二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4中并未限定剃须器的使用条件,其中技术特征“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应当解释为“无论剃须器处于静止或非静止、使用或非使用的状态下,都应满足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基于该解释,涉诉的12款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其轴线并非始终满足该条件,因此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菲利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菲利浦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对于权利要求4的解释错误,与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矛盾,并且无法实现发明目的,主张技术特征“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有隐含的限定条件,其正确解释应当为“在剃须器处于非使用的状态下,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提审本案,认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审查历史文档等进行整理理解,不能机械解读或望文生义,而且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脱离说明书或与说明书公开的关联内容相互矛盾。
在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内容及在先无效决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菲利普公司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认为权利要求4中“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不应该是使用状态下随时变化的平面,而应是一种未使用的静止状态下的由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技术特征“该轴线位于一个平行于外切刀的外表面所限定的剃须面的平面内”,权利要求文字部分没有对轴线和外表面之间的平行关系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做进一步限定。
二审法院认为,当权利要求文字没有限定条件时,意味着这种平行关系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应当理解为在任意状态、任意时刻都要满足。
权利要求4未限定产品所处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是产品处于使用状态,第二是产品处于非使用状态,第三是不限定产品的使用状态。
二审法院的逻辑是严格遵循权利要求文字的记载来确定技术方案,既然文字部分没有限定产品的使用状态,则应当理解为上述第三种情况,即限定了任意状态下产品的结构特征。
初看这种解读即符合文字本身记载方案,又严格遵循了专利权利公示原则。
这种观点的核心就在于,对产品结构随状态不同而结构发生变化的产品而言,这种条件的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必须是明示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明确权利边界,便于社会公众规避侵权。
如果权利要求撰写时没有明示条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动力电池专利分析
近10年,锂电池质量轻、储电多的优点,使其成为了人类在新能源道路上狂奔的“宠儿”,目前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的锂离子动力电池基本上都是液态锂离子电池。
然而,在生活中频频发生的电动汽车爆炸、自燃等事件终将大众的目光移向了液态锂电的安全问题。
液态锂电池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成为了其为人诟病的话题。
液态锂电池的结构主要包括了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等。
在大电流的工作状态下锂电池中的锂离子在还原的过程中反复沉积和析出最终会形成枝晶状金属锂(锂枝晶),锂枝晶在电池负极表面附着,生长到一定程度会刺穿隔膜并与电池的正极接触,从而导致电池的内部短路,同时电解液为有机液体,在高温下会加剧发生副反应,导致产生氧化分解、产生气体、发生燃烧的倾向,这些原因均会造成电池起火甚至更为严重的安全事故;此外,如果锂枝晶发生折断,从锂片上脱落,会产生“死锂”现象,进而损失电池容量。
锂离子电池容易发生起火爆炸等事故,本质上还是因其有机材料体系造成,这是液态锂电池安全性的先天不足。
尽管通过电池管理系统可以进行数字化管理、监控以降低事故发生率,但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该安全隐患。
固态电池,采用不可燃的固态电解质替换了可燃性的有机液态电解质,有望破解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安全焦虑。
固态电池是一种使用固体正负极和固体电解质,不含有任何液体,所有材料都由固态材料组成的电池,具有安全性好、能量密度高、循环性能强、适用温度范围大等优点。
基于安全和能量密度上的优势,固态电池已成为未来锂电池发展的必经之路。
固态电池主要在于电解质的革新,电池的正负极可继续沿用当前的体系。
按照电解质的材料进行分类,固态电池可分为聚合物、氧化物和硫化物三种技术路线。
聚合物、氧化物和硫化物三种固态电解质各有优劣,当前皆有企业布局,技术路线之争尚不明朗。
事实上,固态电池原型车的提出要追溯到2010年,国内外的头部企业也早就开始着手固态电池的研究并同时进行着相应的专利布局,目前中国大部分的汽车厂商和新能源厂商也在参与固态电池的研发。
本文在对专利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政策和市场信息的解读,尝试解析固态电池的发展历程和目前的发展方向。
固态电池的研发尚处于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时期。
目前固态电池的技术路线仍不明晰,对技术路线的选择需同时兼顾电导率、加工性、稳定性和制造成本等因素,目前来看更接近产业化的路线主要有两条:一是硫化物全固态电池,其需要在成本降低方面和生产环境控制做出较大努力;二是复合型全固态电池,复合聚合物固态电解质与其他电解质,并将正极继续向高镍方向发展,负极则向硅基负极或金属锂负极发展。
硫化物固态电解质以其媲美甚至超过液态电解质的高离子电导率(如Li-Ge-P-S型和Li-Si-P-S-Cl型硫化物类固态电解质室温锂离子电导率分别达到了12mS/cm和25mS/cm),优良的机械延展性(室温冷压即可组装电池)以及界面接触良好等优点,成为全固态电池领域可产业化技术线路的研究热点之一,如何降低硫化物固态电解质的成本则成为了该产业路线的一大痛点问题。
硫化物电解质的合成成本直接影响着其未来工业化规模生产的能力,电解质的高成本合成对于正在寻求如何进一步降低成本的新能源车企而言,无疑是背道而驰。
目前普遍使用的硫化物固态电解质的合成方法有固相法、液相法。
传统固相法需要对原料进行混合球磨、焙烧及退火处理;传统液相法中需向原料混合物中添加大量特定有机溶剂,原料先与特定有机溶剂生成中间体,再经过热处理该中间体得到所需硫化物固态电解质。
固相法和液相法都需要使用对空气敏感的硫化物Li2S、P2S5、SiS2等物质作为起始原料(Li-Ge-P-S型硫化物固态电解质需要用到Ge), Li2S、Ge等物质价格极其昂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硫化物固态电解质的工业化生产。
同时,由于起始材料的空气稳定性差,整个制备过程都需要隔绝空气或在惰性气氛保护条件下进行,且固相法工艺步骤多、耗能大、耗时长和液相法工艺繁杂、产率低、杂质多的缺点,导致硫化物电解质的工艺成本高,也进一步地限缩了其工业化生产的规模。
硫化物固态电解质低成本合成这一技术路线上近5年的重点专利,可以看出,这些专利主要从2个方向作为着手点来降低硫化物合成的成本。
一是优化工艺流程,简化固相法或液相法繁琐的步骤,降低工艺成本。
如2022年的专利CN108878962B,通过在同一密封容器中制备硫化物固态电解质,从而简化物料转移流程,降低了设备及制备成本;如2022年的专利CN112670560B,提出了一种硫化物固态电解质的高温液相制备方法,采用熔融-加热烧结两步联合工艺,显著缩短了制备周期;又如2022年的专利KR1020220103597A,通过从前体溶液中以粉末形式回收碱金属离子导电性硫化物基固体电解质前体,剩余溶剂在第一工序中以间隔或连续方式回收循环利用的方式,实现工艺流程的优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个着手点是避免或减少昂贵的原材料(如Li2S或Ge)的使用。
如2022年的专利CN112670559A,通过使用包括硫酸锂(Li2SO4)和水合硫酸锂(Li2SO4·H2O)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硫酸盐前体来降低前体的成本,以及2022年的专利JP2022110662A和2022年的专利CN114455613A,均是在合成的过程中避免了昂贵的Li2S的直接使用,又如2022年的专利CN109841898B、2022年的专利CN113948764A以及2022年的专利CN114824458A,均是在保持电解质电导率的基础上对Ge元素进行了替换,实现固态电解质的原材料不含昂贵的金属材料锗。
在各国对固态电池的研发、市场竞争中,我国在固态电池产业的发展上呈现出了政府引导、科研院校协助、企业资本发力的特点,充分突出了产学研结合的优势。
2022年底,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
其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这为我国固态电池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后盾。
根据专注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等领域的韩国研究机构SNE research对我国固态电池的出货量及市场空间等指标的预测,固态电池会对动力电池市场逐步提升渗透,到2027年固态电池在动力电池中的市场空间大约能达到120亿元。
固态电池一旦技术突围成功,行业成长曲线将获指数级增长,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成本问题。
在行业看好与多方布局之下,固态电池产业正在超速发展。
与液态锂电池寡头集中于中日韩三国的局面不同,固态电池呈现出多方角逐的局面。
日本倾举国之力成立锂离子电池材料评估研究中心(LIBTEC)押注固态电池项目,美国在能源部科学基金和国家实验室研究的推动下衍生出了众多初创公司,韩国以及欧洲的各国政府亦对固态锂电池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补贴和支持政策。
然而,当下的固态电池行业,在最基础的电解质选择这一技术路线上,全球各企业仍未达成共识。
日韩企业多推进硫化物固体电解质技术路线,中美两国企业众多,同时推进多条路线,而欧洲车企侧重于通过与初创公司的合作来探索固态电池技术。
但直到今天,全行业还没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方案出现,量产时间表一延再延,站在风口上的固态电池迟迟无法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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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