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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橙17.5”商品通用名称之争讲解,“花花公子”品牌许可乱局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8:5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脐橙17.5”商品通用名称之争讲解,“花花公子”品牌许可乱局讲解。



“脐橙17.5”商品通用名称之争讲解


赣南脐橙闻名遐迩,自然成熟的赣南脐橙糖酸比一般在12.5至20.5之间,当数值达到17.5左右时,口感最佳。

殊不知,就是这样一个糖酸比值却引发了多起诉讼。

因认为多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脐橙产品外包装与自己的“17.5°橙”名称、包装和装潢等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将多家企业分多案起诉至法院。

其中,一起涉及江西一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备受关注。

在该案中,农夫山泉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西省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橙皇公司)等多名被告起诉至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并称17.5°是赣南脐橙种行业所熟知的基本常识,一审认定农夫山泉“17.5°橙”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判决不准确。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起诉脐橙企业侵权 2006年12月,农夫山泉与其母公司养生堂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打造脐橙产品市场。

随后,养生堂申请注册第15536197号“17.5°ORANGE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

不过,多件商标申请被驳回。

2022年6月,农夫山泉就包装箱(17.5°橙)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据橙皇公司官网显示,其创办于2004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脐橙等农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的企业,并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了“产学研”合作。

经过多年发展,“橙皇”品牌脐橙被认定为江西省名牌产品,“橙皇”商标也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

今年10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22年1月,农夫山泉发现有商户销售外包装印有“黄金糖酸比+橙皇+17.5°”等字样的脐橙产品,经比对后,农夫山泉认为,上述产品与其“17.5°橙”包装、装潢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农夫山泉一纸诉状将橙皇公司、商铺经营者以及商铺所在的水果批发市场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农夫山泉17.5°脐橙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农夫山泉“17.5°橙”的销售情况和宣传情况来看,该产品培养了较大规模的消费群体,被市场和相关公众所知晓。

同时,“17.5°橙”一并使用“农夫山泉”商标,使两者产生了紧密关联,“农夫山泉”商标的知名度一定程度上反映到并提高了“17.5°橙”的知名度,故“17.5°橙”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此外,农夫山泉产品外包装在显著位置使用“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标识,组合出类似笑脸的图案,成为区别于同类产品包装装潢的显著设计元素,应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权利商品的外包装采用了相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一审判决橙皇公司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等30万元,被诉侵权商铺经营者和水果批发市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橙皇公司上诉称,首先,农夫山泉“17.5°橙”未构成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

其次,17.5是指糖度14除以酸度0.8,这是赣南脐橙的最佳糖酸比,也是赣南脐橙种植农户、经营商、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都熟知的基本常识。

一审判决将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17.5°橙”作为被上诉人特有名称内容予以保护,客观上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此外,该案橙皇公司二审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继保在接受本记者采访时表示,17.5°表示脐橙糖酸比合适、质量较高,这已经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糖酸比17.5°的脐橙就应该可以使用这一标识,不同的服务者可通过其他标识区分来源,并通过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

如果只允许农夫山泉使用17.5°而其他经营者不能使用,就相当于在某一商品上只允许某一经营者标识“高质量”,而不允许其他经营者标识,暗示这一经营者的商品优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这会损害竞争秩序。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会误认为17.5°糖酸比的脐橙只能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市场中销售的其他脐橙都不能达到17.5°的标准,从而对整个脐橙行业产生误解,这于整个脐橙行业的发展来说也十分不利。


“花花公子”品牌许可乱局讲解


“花花公子”是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美国花花公子公司)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高端品牌,主要从事传媒、服饰、化妆品、眼镜等产品的经营。

20世纪90年代,“花花公子”品牌进入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在中国,美国花花公子公司主要是以商标授权的形式经营,将“花花公子”品牌许可给中国总代理。

20多年来,其中国总代理频繁更换。

而到了2022年,“花花公子”品牌授权许可引发的纠纷集中爆发。

2022年1月,美国花花公子公司向其中国总代理上海费盟公司发出了品牌授权终止函,而原签署的合同到期日应是2025年6月。

5月初,因上海费盟公司与广州贵宾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美国花花公子公司也被连带诉讼。

此后,上海费盟公司因“花花公子”商标终止函又将美国花花公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两亿元。


“蓝天”行动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监管


近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在深化“蓝天”行动方面已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工作督导。

组织召开“蓝天”行动线上推进督导活动,加强对各省局“蓝天”行动推进情况的统筹督导,同时结合电话督导、函件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地查办专利、商标代理重点违法违规案件的督导。

二是加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开展“有照无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集中排查工作,对近期的专利申请数据进行分析,筛查新一批以联系人名义从事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455条,转送地方核查。

按照规定将48家专利代理机构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组织推进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和信用承诺工作。

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商标代理机构对照重点整治事项开展全面自查,签署信用承诺书,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

转办涉嫌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违法违规线索1061条,指导地方局就相关线索进行约谈整改、立案查处。

截至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联系申请人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共计800余件;24个省份约谈商标代理机构200余家,立案101件。

五是推进加强行业自律。

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开展行业自律倡议活动,树立正面典型,提升商标代理机构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六是强化主动作为。

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案件主动出击,密切跟踪、及时取证、研判案情、适时立案,切实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积极引导网络平台依法规范经营。

制定网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约谈方案,针对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对相关大型知识产权网络平台进行谈话,深入了解情况,根据实情及时研判,指导推进对网络平台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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