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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介绍,深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模式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2: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介绍,深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模式介绍。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介绍
近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长远目标,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方面,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意见》紧扣平等保护,彰显法治精神,针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多项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深化“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运作,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
具体要求包括,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
”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近年来,我国持续从严治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仲裁调解高效对接,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审查把关、促进保护运用和倡导行业自律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调查显示,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达到81分,特别是各类企业满意度得分均有较大幅度提升。
《意见》同时立足为民营企业发展“四新”经济夯实法治基础,提出“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内容。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商业模式更加多元化,创新创造更加多样化,这也伴生出一些创新成果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等问题。
为此,动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制度十分重要。
深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模式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确定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深圳市被确定为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地方。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试点建设工作,不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效率,从严从快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夏昆山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深圳市推进地方立法,修订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的法理基础,创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和先行发布行政禁令等制度,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组织领导,明确深圳市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任务目标、工作步骤、职责部门与责任分工等内容,搭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组织架构,有序推进深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开展;大力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工作,从结案情况看,2022年共办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940件,平均办理时间为38.3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严保护、快保护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健全执法制度 在推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建设初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也曾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各辖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少,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人员力量不足;执法手段相对欠缺,现场取证、固证、调查的难度较大;受限于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属性,行政介入处于被动状态,案源相对较少等。
对此,深圳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从严、从快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该条例规定,办案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查、现场勘查、查阅复制封存暂扣有关资料、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交材料、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产品等措施,赋予专利管理部门强有力调查取证手段。
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计算予以明确,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中的职责和作用,为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执法调查活动提供法规依据。
为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或产生难以弥补的后果,创造性建立先行禁令制度,可通知电商平台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对拒不执行禁令并经认定侵权成立的加重处罚。
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
提升办案能力 2022年9月14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移送线索,某电商平台一家箱包网店在售的商品与请求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相同或相似,涉嫌侵犯了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处理。
经审核,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网络收集证据、咨询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意见、书面审查双方当事人答辩材料等程序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
该案从案件受理到作出行政裁决历时15天,充分体现了行政裁决效率高、程序简便等优势,有力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深圳市积极探索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效率、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效率,深圳市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库资源,加强专利纠纷侵权判定、执法现场证据取证存证固证指导、知识产权纠纷司法鉴定等,不断强化行政裁决检验鉴定技术支撑。
制定《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完善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探索行政执法检查与技术鉴定相分离的工作模式。
为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深圳市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工作备忘录》工作,强化线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执法维权协作。
依托“云上稽查”“鸿蒙云台”等互联网执法平台,实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目标监测、网页固证、在线证据提取、数据证据鉴定、在线侵权判定、违法行为在线拦截等线上执法,创新行政裁决执法模式。
商标恶意注册司法规制介绍
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应深刻认识商标权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标的存量。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然后择机要价或待价而沽,致使网上网下、大街小巷买卖注册商标正在演变为一种不良趋势。
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商标法》作出修改,专门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
为此,在未来商标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商标权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标的存量。
商标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
一个标识,只有在商业过程中被不断被使用,才能够产生和逐步积累商誉,该标识也因承载商誉而成为商标。
由此,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保护商标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这就是商标权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标识、商标、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内在逻辑。
实际使用是商标的核心所在。
商标的核心要义不是特定标识本身,而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
这种联系是通过特定标识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而得以建立的,即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投入到市场,使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真实的联系,持续地投入市场则是不断强化这种真实联系的过程。
没有实际使用的特定标识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仍然只是标识。
因此实际使用才是商标的核心所在。
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生成和积累的根本途径。
标识自身无法产生商誉,也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所建立的真实联系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
商誉不是来源于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商誉。
只有当某一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并且投入市场时,与之相关的商誉才会产生并不断积累。
因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根本途径。
商标权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保护商标权是为了保护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识本身。
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会产生商标权。
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通过商标注册行为直接获得商标权。
只有当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
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径。
换言之,保护商标权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识本身。
在深刻认识商标权本质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找准规制恶意注册的具体措施,从商标权取得、商标权转让许可、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强调和落实商标的“实际使用”原则。
首先,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使用”原则。
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不予注册。
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有使用目的或使用意图。
同时,商标注册不是商标使用,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果。
商标注册后必须经过实际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未使用则不产生商标权。
“实际使用”原则不仅能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更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其次,在商标权转让方面,要强调“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
商标权转让不是标识的转让,实质是商标所承载商誉的转让。
没有商誉的标识自然不存在商标权转让的基础。
“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注册商标与相关营业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单独进行所谓的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还内在地要求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实际使用后才能转让,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转让,也无法转让。
对于注册商标许可来说也是如此,即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许可。
最后,在商标权保护方面,要强调“使用决定保护”原则。
特定标识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后,其实际使用情况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越长、使用地域范围越广,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相应越大。
关于“使用决定保护”原则,有两个极端情形。
其一,商标经注册后未实际使用的,就不会形成商誉,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不发生商标侵权。
当然,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临时保护期可以除外。
其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但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公众知悉程度高,那么也会产生相应商标权。
这就是大家所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本次商标法修改,重点就在于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涉及多个条款,因此影响到多类商标纠纷案件,如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案件、包括“撤三”案件在内的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用好各类案件 些重要因素的裁量空间,以便更好地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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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