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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的介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5: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介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管理办法》的介绍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国知办发规字〔20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加强对关键数字技术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助力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数字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适用于对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及各地方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加快突破关键数字技术,是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

该分类体系瞄准新兴数字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重点选取人工智能、高端芯片、量子信息、物联网、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和元宇宙七大类关键数字技术,明确了技术边界并采用线分类法将关键数字技术划分为3级至5级技术分支,构建了技术分支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

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

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

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

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

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

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二)具有产业优势。

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

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持续政策保障。

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

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

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第十一条 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

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

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验收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可以委托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筹建验收。

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

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

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第十七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2〕7号)要求,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2〕7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提出。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二)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四)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应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的信用情况等挂钩,重点对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针对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信用监管。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提高信用监管效能。

对于失信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三)严格法律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及时反馈情况。

要持续跟踪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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