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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逝的电波》编剧署名争议,《江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实施方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0: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永不消逝的电波》编剧署名争议讲解 ,《江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讲解。
《永不消逝的电波》编剧署名争议讲解
4K修复故事片《永不消逝的电波》,让影迷掀起“回忆杀”,不过该片的编剧署名却引发了争议。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微博发文,称有会员发现《永不消逝的电波》新的宣传海报将“编剧林金”的署名删除。
随后,电影修复方中国电影资料馆对此前发布的海报作出修改,加上了“编剧林金”的署名。
据了解,《永不消逝的电波》由八一电影制片厂于1958年出品,是新中国第一部讲述的隐蔽战线英雄人物的经典影片,影片由林金编剧、王苹执导。
此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频5G新媒体平台联合中国电影资料馆组成项目修复团队,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机交互式AI上色技术,结合传统修复手法,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对原片16.5万帧的黑白影像逐帧进行修复与着色,并将影片原有的单声道升级为5.1声道,让观众能够沉浸在现代影院中欣赏这部全彩重置的经典作品。
不过,有网友发现最新宣传海报缺少了“编剧林金”的署名。
10月10日,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微博发布文章表示,据会员反映,最近,老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复映,新的宣传海报赫然将编剧署名删除,与原版海报将“编剧林金”排列在第一行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文章表示“编剧署名权不容侵犯”,谴责相关方违背了著作权法精神,不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认为此举是对编剧的歧视、贬低,要求立即停止传播这份抹杀编剧的海报,恢复“编剧林金”的署名。
随后,“编剧林金”的署名被加上。
不过,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当日再度发文,对于新海报中将编剧署名放在了“导演王萍”之后的做法提出质疑,指出按照1958年版本排名顺序应为“编剧林金、导演王萍”,并表示相关方篡改了当年的编导署名顺序,要求复映相关方做出符合历史、符合法律的纠正措施,不要一错再错。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中国电影资料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江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讲解
《江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专利转化运用体系,为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
方案包括提升专利质量、打通关键堵点、赋能实体经济和强化支撑保障等具体任务,并突出质量导向、机制创新和转化实效。
《实施方案》围绕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确定了四个方面具体任务,一是提升专利质量,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培优专利产出增量,突出专利质量目标导向,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二是打通关键堵点,深化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优化专利转化运用利益分配,建立专利转化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声明制度,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机制;三是赋能实体经济,着力打造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提升专利转化运用实效;四是强化支撑保障,加快建设专利转化运用平台,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人才培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强化专利转化运用配套服务,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专利转化运用开放合作,激发专利转化运用活力。
《实施方案》指出要成立跨部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相关数据统计监测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具体保障措施。
《江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讲解
《江苏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变更、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日常监管、使用异常名录、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事项,为全面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江苏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制度,由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和管理,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组织生产、2年内未在相应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不规范等情形,应当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令专用标志使用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同时,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情况登记表,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办法》还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专用标志使用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已经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被纳入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后未按时整改等。
发现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以上情形的,及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公告,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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