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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讲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1: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讲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讲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材料规范》《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预审系统建设规范》等文件。
上述文件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运行管理,产业优化选择,信息系统标准化等方面,对保护中心建设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推动保护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双提升。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解读
一、出台背景意义 “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明确要求“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出一系列建设举措。
目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全国有43个副省级以上省市设立了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占比达到91%,地级市中设立了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比例为27%左右;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遴选认定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51家,在华TISC网络基本形成;会同教育部遴选前两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60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机构类型多元、覆盖广泛。
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的分类指导,发挥各类节点、网点的特点和优势,充分释放节点、网点服务能力;坚持节点、网点类别多样化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统一,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加强体系内部协作交流,促进节点、网点协同互联,节约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以有效引导和促进节点、网点积极发挥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传播利用效能。
二、主要内容 《服务指引》分为五部分,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原则、服务重点、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
(一)服务主体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服务主体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
节点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国家级、省级和部分区域中心城市节点构成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
主干网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是基础和支撑。
网点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市场化服务机构网点等。
布局合理、服务能力强的网点是主干网络与创新创业主体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也是公共服务终端,是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
节点负责面向所在区域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并辐射、支撑区域内服务网点。
网点联接依托主干网络,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行业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两者共同构成立体化、多层级、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各区域、各行业领域的服务支撑网络。
(二)服务原则 各类节点、网点在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基础服务、便利服务、规范服务、创新服务的基本原则。
“基础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首先应围绕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积极主动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撑。
“便利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明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便利获知、获取服务内容和渠道。
“规范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可获得一致性、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创新服务”是指各类节点、网点应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利用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提升服务效果,增强信息传播的有效性。
(三)服务重点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服务主体类型多元,不同类型节点、网点的机构性质不同,资源优势、特点不同,所面向的主要服务对象群体不同。
各类节点、网点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优势、特点,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差异化发展。
各类节点应当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渠道和骨干、引领作用,面向区域部门、创新创业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性支撑服务;其中,国家级、省级、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应当按照《服务指引》要求分层、分级发展,形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的层级化构建和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
高校类、科研院所和科技情报机构类、公共图书馆类、生产力促进机构机构类、行业组织类、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等各类网点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基础,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在做好对内服务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网点扩大服务范围,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和网点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信息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关键。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首先应当保障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基础性检索查询和分析、知识产权文献传递、信息咨询等基础服务。
低成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形式。
在保证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节点、网点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公共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和分析、专题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等。
(五)服务保障 必要的数据资源、政策、培训等保障,是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基础和前提。
《服务指引》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相关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加强资源保障,支持引导节点、网点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服务网点提供政策、资源支持;加强互联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务孤岛,形成叠加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间交流协作,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重视服务反馈,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评估;加强宣传推广,发挥优秀服务实践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将认真做好《服务指引》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大工作培训,增强相关保障,以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为抓手,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
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和推动地级市设立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优化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配置,升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总结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服务供给。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讲解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制定本计划。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 1。推进修订《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推进制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推进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论证。
做好《中华共和国商标法》进一步修改研究论证。
做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
2。推进修改《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
3。推进修改《中华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进程。
5。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
6。推进修改《国防专利条例》。
7。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
8。推进修改《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指南》。
9。推进修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 10。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11。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有关分项规划。
12。制定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13。制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2—2025年)》。
14。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15。扎实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工作。
16。制定出台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7。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优化央地合作会商机制,面向省、市、县、园区及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18。探索推进外观设计制度改革。
19。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
(三)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 20。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1。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等,开展行业开源知识产权风险及合规问题研究,加强行业开源知识产权合规评估与培训。
22。研究完善国有文艺院团、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
加强数字文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评价、权益分配和维护机制。
23。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数字版权保护的融合创新研究。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4。全面总结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成效和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指导,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上诉机制。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25。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制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法治秩序。
27。制定《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28。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
29。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
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0。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开展“昆仑”专项行动。
(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1。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力度,加强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
32。依法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请求。
有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强化驰名商标全链条保护,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
33。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
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34。指导各地持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企业、指导站)建设,推动建立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35。制定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
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36。加强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等服务监管,深化对大型网站版权的重点监管。
37。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和冬奥会版权专项整治。
38。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互联网+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线上线下维权机制,配合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
39。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重点渠道、关键环节侵权打击力度,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
加大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力度。
发布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
40。研究出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套牌侵权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种业领域侵权行为。
41。修订《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发布2022中国林草知识产权和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年度报告。
42。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打击违法寄递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
(三)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43。研究制定2022—2023年度《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44。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2022年新建20家左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2022年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区域产业布局。
45。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4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推广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
47。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细化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48。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
评选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
制定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
进一步构建完善支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培训师资队伍。
49。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
50。大力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
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渠道,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51。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确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
52。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
重点开展教育、医疗等特定行业和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逐步扩大软件正版化核查内容与范围,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考核机制,探索实施软件正版化激励举措,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企业软件正版化意识。
53。完善部门间联合挂牌督办、督导检查、线索通报等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
54。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
55。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和编目。
56。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
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57。加快推进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建设。
58。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建设,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59。优化“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制定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加强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推动地方全面取消对专利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
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60。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智能化审查技术应用,完善审查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全流程审查质量管控机制。
贯彻实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全面实施商标注册审签机制改革。
61。深入落实《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央企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
62。推进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加快测试指南制定进度,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库建设。
(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63。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推进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围绕重点领域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
64。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广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65。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专利评估指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制修订。
66。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全面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67。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68。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
69。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
70。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71。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
72。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加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
指导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73。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探索开展科技计划专利预警和导航服务,建设国家科技成果库。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74。推动林草专利和优良植物新品种转化运用,加强林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75。推进中科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建立以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内审制度和外审制度。
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与市场化运营工作。
76。完成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77。推进落实《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
完善军贸出口、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78。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政策,健全运营交易规则,加强运营平台监管,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79。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
完善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建设专业性、专门化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
80。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设。
81。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新模式。
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相关担保信息与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
82。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
83。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
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84。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85。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四、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86。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持续配合做好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结果运用。
87。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商标注册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
分层分类指导省级、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完成100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设目标,推动开展第二期在华TISC建设。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实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
88。继续整合优化各类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和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做好宣传推广,持续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受理大厅和受理窗口公共服务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89。提高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均等性水平,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进一步统筹发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健全清单管理制度。
推动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力度,开展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抽查。
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
90。加快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修订并发布《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完成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达到100家的目标。
91。加大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范围,优化相关服务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度。
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
92。推广应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在重点技术领域开展专利技术导航。
五、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 (一)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93。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国际版权论坛等大型活动。
9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和普法,深化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
95。依托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科普工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科普资源建设。
(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 96。推动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相关工作。
97。制定全国知识产权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
开发一批精品课程,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扎实推进知识产权网络培训。
开展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
98。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
99。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力度。
在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注意了解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成效。
继续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100。支持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实施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专”“金课”,支持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相关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
通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等引导鼓励知识产权理论创新。
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101。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全球治理,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务实合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
加强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
102。继续推进《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谈判进程,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国内落实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工作。
103。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继续推进中日韩、中国—挪威、中国—以色列等在谈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
104。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服务,加大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力度。
105。强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探索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
106。重点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针对相关国家的保护状况评估机制。
持续推动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风险评价项目并定期发布报告,编制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发布重点国家年度知识产权相关诉讼调查报告及典型案例等。
107。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和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推进信息和数据资源领域合作。
视情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
108。深度参与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中美欧日韩、中日韩、中蒙俄、中国—东盟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各方政策和业务规则交流,支持产业界积极参与相关合作机制,主办好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和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会议。
加强与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
强化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合作,优化“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
109。深入推进与各国执法部门、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的多双边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和交流。
建立海关跨境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信息情报交换共享。
110。实施我国自主数字版权保护与应急广播技术标准海外推广与应用项目,开展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技术标准宣传推广。
七、加强组织保障 111。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
112。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实施方案。
113。制定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和草原年度推进计划。
114。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年度评价报告。
115。强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研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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