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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专利转化运用模式介绍,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5: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专利开放许可:专利转化运用模式介绍,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讲解。



专利开放许可:专利转化运用模式介绍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建立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了新的模式,对畅通成果转化渠道、放大专利制度作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规模逐步扩大,成效显著。

截至2023年,累计22个省份的1500多个专利权人参与试点,筛选出3.5万件有市场化前景、易于推广实施的专利试点开放许可,匹配推送至7.6万家中小企业,达成许可近8000项。

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专利转化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高校院所、企业等专利权人纷纷加入试点行列,其中不乏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多家中央企业,显示了社会各界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在试点中,许多专利实现了一件专利对多家企业的许可,占达成许可专利总数的4成,这种“一对多”的许可方式有效提升了许可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更多的专利技术得以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相关调查显示,近半数的专利权人知晓并愿意采用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其中高校专利权人的意愿更是高达近九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应用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中,采取了有力措施,如:强化政策协同和校企联动、完善市场化估价机制、加强智能化对接和精准匹配等,为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推进提供了保障。


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讲解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明确了对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方法,强调“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专利授权时的考虑因素。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儒洞机械制袋厂就“一种利用计算机检验文件制成时间的方法及计算机系统”的发明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22年12月24日作出第34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儒洞机械制袋厂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南天司法鉴定所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且应具有再现性。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要排除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国知局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授权标准对一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时必须是最佳的技术方案,更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较高的产业应用价值。

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专利授权与否的考虑因素。

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且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最终,最高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儒洞机械制袋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详尽说理,明确了对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强调“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专利授权的考虑因素。

本案有助于澄清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存在的认识误区,力求将专利审查授权回归专利制度本身。


与专利审查员面对面,了解知识产权审查工作


数十名中外记者走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线审查员和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进展。

今年前6月,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达9.2万件,同比增长8.3%;同时,商标注册申请也达到了14.9万件,同比增长13.1%。

这一增长趋势不仅体现了国外创新主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也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效率。

数据显示,中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已缩短至22.7个月,而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更是压减到5个月以内,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进一步激发了创新活力。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建立了多个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员总数已达1.4万人。

这些协作中心的建立不仅增强了审查力量,也实现了技术领域的全覆盖,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了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中国坚持“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原则,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这种坚定的态度不仅赢得了国内外申请人的信任,也为中国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国内外的高度评价,证明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大幅跃升至第46位;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报告》也显示,58%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创下该调查以来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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