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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逾418万件讲解,全球最具价值百强榜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6: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逾418万件讲解,全球最具价值百强榜讲解。



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逾418万件讲解


3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显示,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登记总量达418.6549万件,相比2022年的345.7338万件增长21.09%。

通报显示,在作品登记方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70.1564万件,同比增长14.86%。

全国作品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0.3091万件,上海市29.1803万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8.2541万件,江苏省24.6607万件,四川省17.106万件,重庆市15.7692万件。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达128.8139万件,占登记总量的47.68%。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方面,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48.4448万件,同比增长34.36%。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04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0.2%。

在著作权质权登记方面,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537件,同比下降1.83%;涉及合同数量381个,同比增长0.26%;涉及作品数量1600件,同比增长16.96%;涉及主债务金额76.4312亿元,同比下降4.0%;涉及担保金额73.0088亿元,同比下降12.74%。


全球最具价值百强榜讲解


近日,国际品牌咨询机构Interbrand发布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榜,这是该榜单的第20次发布。

据悉,苹果今年蝉联该榜单榜首,品牌价值达2342.41亿美元,增长9%。

谷歌和亚马逊分列榜单第二位与第三位,品牌价值分别为1677.13亿美元和1252.63亿美元。

进入榜单前10名的品牌还有微软、可口可乐、三星、丰田、奔驰、麦当劳和迪士尼。

华为成为中国唯一上榜品牌,排名第74位,品牌价值为68.87亿美元。


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商标评审工作稳步推进


“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面对案件量不断攀升、法律适用难度增加等多重考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要求,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引领,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着力点,持续推进商标评审工作便利化,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商标局发布的第一期评审法务通讯显示,商标评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全年裁决案件总计33.71万件,有效解决了各类商标行政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

“通过应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商标评审部门的一审被诉率保持稳定,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比例明显增加;但一审应诉占比略有下降。

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商标评审程序价值之所在。

具有准司法属性的评审程序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充当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缓冲器’和‘减压阀’,在法律适用标准上也发挥了承上启下的沟通作用。

” 立足本职求实效 据了解,商标评审部门共收到一审应诉通知1.4292万件,一审应诉量占裁决总量的4.2%;收到的一审判决数量超过一审应诉数量,达1.608万件。

商标评审部门一审败诉案件数量为4008件,其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有1777件,占败诉总量的44.3%,除情势变更外的实际败诉率约为13.9%;全年共收到二审判决5306件,其中败诉案件1631件,因情势变更导致败诉的案件有658件;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374件,其中涉及到情势变更改判的案件39件。

商标评审案件的再审诉讼增长比例大大高于商标评审裁决的增长比例。

从商标评审部门收到的裁决来看,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的共有79件,其中39件系情势变更导致被改判,几乎占了改判案件总量的一半,因涉案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或出具共存协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数量有了大幅增长,全年共收到商标权撤销复审败诉案件527件,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案件共有212件。

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标评审部门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超过95%的败诉系涉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所导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怠于举证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因为大量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而且虚耗了行政审查资源,不当占用了司法资源。

精准施策出实招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从败诉比例倒推注册审查环节,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对上述条款的适用存在扩大化倾向;败诉占比的上升则表明司法机关对于欺骗性和误认条款的理解更为宽松,其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导致误认的判定特别值得行政机关引起关注。

”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具体败诉原因来看,因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的数量有了大幅增长。

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采信共存协议时往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或‘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等评述,这种评述似乎暗含了尊重私权处分的意思。

但既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当双方当事人反悔,私权处分的基础不再,基于共存协议所取得的商标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不无疑问。

”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直以来,商标评审部门对共存协议的态度是有条件的采信,即对相同商品上相同商标之间的共存协议不予采信,因为无法排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对涉及医疗卫生或特种食品行业上的共存协议严格采信,因为这些行业均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仅从文字表述上看,该标准似乎非常清晰,但在分析整理司法判决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同样是涉案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案件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不仅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经常出现不一致,甚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的认识也很难统一。

”商标局商标评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相关行政裁定和司法判决所揭示的案件细节来看,多数案件都存在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考量因素,由于这些因素具有明显的个案性,在没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前,裁判者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当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

对此,商标评审部门尝试将具体的考量因素融入案件审理中,总结出如下规则:当诉争商标完整包含显著性较弱的引证商标时,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大量使用显著性明显提升,诉争商标的注册应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反之则不然。

当然,前述的大量使用应该是仅针对引证商标的使用,而非引证商标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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