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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介绍,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2: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介绍,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介绍。



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介绍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

申请日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介绍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备案的机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重新备案时间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三、重新备案办理途径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

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重新备案的有关信息 (一)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申请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关于机构: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重新备案时,商标代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在修改或变更准确后补充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2。 商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填写设立该机构的上一层级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当理由,具备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说明内容应当真实、详尽。

(三)关于人员: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1。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服务机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主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除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联系方式、性别、学历、专业、从业年限、从业履历,可填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情况(部门颁发)、从业培训经历以及商标代理业务能力证书情况,有相关奖励情况、培训经历、业务能力证书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五、重新备案有关要求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 (一)已经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二)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申请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在先已提交重新备案申请的机构从业人员属于同一人员的; (四)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以上人员,或不满两年的其他人员。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备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适用于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二)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将按新备案机构对待。

(三)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六)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商标异议、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网上申请功能上线


根据商标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前期广泛试用和开发完善,商标异议、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网上申请功能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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