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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介绍,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2: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介绍,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介绍。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介绍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来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常见问题”作出了解答。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填报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彩色扫描后上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填报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在线填报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四)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彩色扫描后上传。

如果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需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五)备案地址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确认送达地址,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可以单独变更,变更时应重新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商标代理机构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一)《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表》。

(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企业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应去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五)采用邮寄办理方式的,相关文件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收件人:收文科。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介绍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备案主体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二、办理途径 商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事宜。

(一)新备案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

(二)变更备案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办理。

(三)延续备案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延续申请”办理。

(四)注销备案、合并备案业务。

目前可通过邮寄办理,申请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

三、填报内容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栏目办理。

对于从未在我局备案的,选择“新代理机构备案”办理;对于曾经在我局备案过、现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选择“曾备案代理机构备案”办理。

具体要求如下: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3。送达地址。

商标局各类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书送达至商标代理机构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标代理机构另行填写送达地址的,文书送达至商标代理机构确认的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标代理机构填写送达地址时,应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4。从业人员信息。

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企业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负责人)、合伙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无管理责任的合伙人和非上市公司股东不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得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商标申请书上签名。

5。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

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变更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4。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

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彩色扫描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备案地址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确认送达地址,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可以单独变更,变更时应重新签署并上传《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

商标代理机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变更的,商标局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5。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增加和删减。

已有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

(三)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3。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表》(打字或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4。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企业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应去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延续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

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延续备案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五)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

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4。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介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非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不能在商标申请书上签名。

对于非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局不予接收。

二、对于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

商标代理机构无未办结代理业务的,商标局将注销其备案。

上述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另行办理新备案,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栏目,选择“曾备案代理机构备案”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在新备案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办理新备案时有未办结代理业务的,新备案审核通过后仍可继续办理原未办结业务,原数字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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