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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常熟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介绍,实质审查压减审查周期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4:2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宜兴、常熟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介绍,实质审查压减审查周期 提质增效介绍。
宜兴、常熟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介绍
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逐步建成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正理知识产权了解到,目前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在全国各地陆续建设,以保证知识产权维权快速正常的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宜兴市、常熟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分别面向陶瓷、纺织服装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至此,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数量达到37家,分布在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宜兴、常熟分别隶属于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位列2023年全国经济百强县第4和第9名。
宜兴的陶瓷产业和常熟的纺织服装产业都是当地支柱产业,产业集聚度高,从业人员众多。
宜兴(陶瓷)、常熟(纺织服装)快速维权中心建成后,将实现两地陶瓷、纺织服装产业外观设计专利“当季申请,当季授权”,有助于吸引更多设计人才向两地聚集,提升产品外观设计水平,支持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助推高质量发展。
实质审查压减审查周期 提质增效介绍
实质审查提质增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的重点工作,对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压减审查周期,这是专利实质审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理解发明是实质审查过程的首个步骤,技术方案理解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保证后续审查公正高效的前提。
审查员需要通过持续积累领域专业技术知识来提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这是正确理解发明的基础。
在理解发明时,审查员需要以审查的视角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并注意区分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和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首先明确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整体发明构思和关键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与申请实际的发明构思进行对比,确定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和关键技术手段是否体现在权利要求中,进而确定正确的检索及审查思路。
检索能力是保障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基石。
检索能力的提升首先需要审查员个人检索经验的积淀和探索,要对自己审查领域的案件做好梳理和特点分析,总结出适合自己领域的检索思路,同时合理借鉴他人的检索经验,充分利用各项成果集中的检索亮点来拓展检索思路。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全面审查作出规定:为节约程序,审查员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
全面审查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初次检索时,审查员应当在正确理解发明的基础上,优先围绕发明构思和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检索。
当检索后确定发明的构思未被现有技术所披露时,需要特别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是否全面体现了发明构思。
二是当前权利要求由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没有授权前景时,审查员对根据说明书可预期修改的方案/技术内容也需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电话讨论通常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由于通知书撰写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有时不能实现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延长审查周期,而在恰当的时机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电话讨论将起到事半功倍、及时有效减少通知书次数的效果。
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电话讨论,将大大提高审查效能。
(1)理解发明的方案时,审查员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解及检索后,仍对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疑惑时,可以通过电话讨论和申请人就申请的方案进行沟通,从而使得审查员在正确理解发明后采取合理的审查策略,减少因合理质疑而导致的低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出现;(2)当申请具有授权前景时,但是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全面体现发明构思,且简单的合并从属权利要求不仅不能解决该问题,或者将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此时通过电话沟通能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有利的修改方向,为专利申请争取更合理的保护范围;(3)当专利申请整体没有授权前景时,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围绕某些技术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并难以通过书面审查意见通知书进一步有效沟通时,实时交互的电话沟通可以为审查员、申请人/代理人提供更直接有效的陈述机会,充分沟通有助于厘清事实,将分歧达成一致,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并且节省后续的审查资源。
专利法实施细则六方面完善专利法讲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从申请、审查、保护、运用、监管、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完善。
专利制度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
作为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自启动开始就一直备受关注。
新专利法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作出多项新的制度安排,这些新的制度,需要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地。
为保证新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研究论证工作,形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经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
专利审查是专利保护和运用的前提,《细则》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作出多项重要规定。
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
延迟审查制度的增加对生产高质量专利有非常大的帮助,专利申请人担心别人抢先占领市场份额,所以会尽早提出申请,申请的过程需要时间,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期间可以尽快进一步对专利进行完善。
延迟审查给专利申请人合理的空间,在专利法制度中属于正常规定的宽限期限。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细则》要求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要求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部分专利申请人利用各级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骗取政策红利或其他优惠待遇。
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属于原则性条款,《细则》重申诚实信用原则,更有利于落地。
《细则》为诚实信用条款武装上了牙齿,第一百条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该类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级别,对于规范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持应用行为有积极意义。
针对专利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延迟情况,专利法修正时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为使得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本次《细则》新增一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对此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由于专利的授予的背后通常需要大量工作,导致专利申请通常期限比较长。
尤其是发明专利审查期,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限可能长达4至5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仅为20年,等到专利申请成功就凭空少了四分之一的期限。
因此发明专利期限补偿有利于专利权保护。
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增加国知局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专利的生命力的核心本质在于转化和应用,实践中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不尽如人意。
一端是产业没有好技术成果可以实施,一端是高校等科研机构专利成果闲置。
信息不对称是成因之一,另一方面,科研团队不擅长法律和商业问题处理,合作中纠纷影响权利人转化积极性也是部分成因。
专利的转化利用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
一方面虽然专利量大,但高质量专利不多;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与产业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利用机制未建立,许多专利都掌握在权利人手中,产业信息不对称和机制不配套。
同时还存在转化平台和服务保障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细则》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
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为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相衔接,《细则》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已经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设了外观设计优先权,将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
相应地,《细则》层面结合实践需求,作出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二是细化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以及与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的关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权利恢复、延迟审查规定等,也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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