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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人可以使用“法大人”商标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构成侵权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6: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法大人可以使用“法大人”商标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构成侵权案讲解。



法大人可以使用“法大人”商标吗?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通常简称为“法大”。

一段时间里,“法大”学生自称为“法大人”。

该校某1987级研究生创办了一家字号为“法大人”的餐饮公司。

围绕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法大人”商标,该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产生了纠葛。

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合肥法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5591248号“法大人”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能否作为商标用? 黄某某为中国政法大学1987级研究生,其于2014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了法大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及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电器、五金建材的批发零售等。

同年10月28日,法大人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黄酒、葡萄酒、鸡尾酒等第33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了诉争商标外,法大人公司还申请注册了“法大”“FADA”“法大大”等商标。

2022年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教育等服务上的第3079939号“法大CUPL”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法大人公司系未经授权抢注其已经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同时,法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大人公司在明知“法大”特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情况下,仍然在不同类别申请多件包含“法大”字样的商标,为不正当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法大人公司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后,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了送达,法大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予以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著名高等学府,通常简称为“法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大”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大人公司将“法大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关。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在无效宣告程序没有答辩的法大人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法大”不是也不可能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而且目前仍有其他商标包含“法大”却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法大人”不应具有排他性,相关公众不会对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大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中国政法大学有多个简称,包括“中政大”“中政”,“法大”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唯一指向,未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法大”并非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对“法大”简称进行了充分的宣传使用,使得中国政法大学在教育领域之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系法大人公司正常注册并获得授权且持续使用至今,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意图。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据此判决驳回了法大人公司的上诉请求。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构成侵权案讲解


原告维亚科姆公司就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雅格投资公司、雅格乐园公司系关联公司,两者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相同。

2014年8月,原告发现上述两公司共同设立并经营的游乐园即将开业,遂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经营涉案乐园,但该乐园仍继续开业,且未经授权在外部装修及内部装饰和陈设上使用了原告海绵宝宝系列作品。

2011年4月,原告所属Viacom Media Network(曾用名MTV Networks)与麦幼优公司签订《商品许可协议》,但该协议已于2013年9月30日终止,并明确麦幼优公司无权转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海绵宝宝”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而涉案乐园系由麦幼优公司于2014年授权加盟。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币2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雅格乐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雅格投资公司和麦幼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麦幼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并通过在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等方式消除影响。

雅格投资公司、麦幼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以其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为何遭驳回?


诉争商标系第20893799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ZHUHAICOLLEGEOFJILINUNIVERSITY”商标,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实际培训等服务上。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珠海学院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同理由作出第2080号决定,对商标局决定予以维持。

珠海学院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组织形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名称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故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仅由原告单位名称的全称构成。

基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将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珠海学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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