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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缓助工作介绍,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与运营效率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5: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维权缓助工作介绍,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与运营效率介绍。



知识产权维权缓助工作介绍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缓助工作持续推进,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

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目前,我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这项工作有效护航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维权援助工作面临新的变化,需要加强进一步工作指导,完善维权援助制度和体系。

今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助力我国维权援助工作朝着业务专业化、标准化不断迈进。

在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方面,《工作指引》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并对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进行规范。

在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方面,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是《工作指引》另一大特色,其中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

《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

为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

同时,围绕《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工作指引》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参考。

近年来,各地在推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标准规范,推进业务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纷呈。

随着高校、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维权援助工作,构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化发展需求愈发明显。

中心目前正在推进实施京津冀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建设项目,可为重点产业提供咨询服务。

近年来,该中心集聚社会力量参与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了包含律师、专利代理师、高校教授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95名、海外维权专家6名;与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单位建立专家人才共建共享机制,互认海外专家160名。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坚持社会共治,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指导在软件、电子信息等领域建立16家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覆盖十大高精尖产业领域,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加强跟踪问效,建立长效沟通机制,能够帮助维权援助工作实现更好“复盘”。

《工作指引》对回访等工作制度进一步作出规范,为提升实践中维权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引导。

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2022年便开始探索维权援助工作回访,并于2022年正式制定《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回访制度》、编印《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回访表》。

“回访范围为中心上一年度完成的维权援助项目,优先回访存在侵权纠纷的专项智力援助项目。

中心维权部部长谢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中心已对43个维权援助项目进行回访,回访率达到95%。

“回访过程中,工作人员会跟踪申请人的案件进展情况,听取他们对维权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后续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此次参与了《工作指引》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撰写。

《工作指引》明确了国家级、省级、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3个层级的维权援助职责,对地方设立的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提出报备新要求,突显体系建设向追求质量转变。


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与运营效率介绍


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与运营效率关系密切。

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分别对知识产权运营提出了新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

笔者认为,做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运营环境的完善至关重要,相关主体要从多个层面做好这方面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首先需要充分的制度保障,以提高主体稳定预期、降低市场风险,激励和促进知识产权主体投入资金和资源开展市场运营活动。

为获得商业利益,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的动力相对充足,而掌握大量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事业单位则由于制度保障不明确、预期不稳定导致缺乏足够的运营动力。

积极推动深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运营动力机制改革,围绕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国有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明确国有知识产权认定机制,落实国有单位知识产权处置运用权利的平等保护,完善国有单位职务发明管理改革,完善处置流程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

其次,《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此外,知识产权只有在转让、许可等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出直观的市场价值。

因此,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是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和融资服务的重要依据,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当前,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缺乏权威机构,披露本身存在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制度短板。

因此,应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公开机制,积极研究推广知识产权评估相关规范与指引。

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和披露,强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信息发布,发布区域与行业的运营需求信息,努力解决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完善商标制度 回应社会关切


设立商标注册条件专章;创新制度规制恶意注册、禁止重复注册;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我国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修改中对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力求构建更高水平商标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产生了庞大商标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改将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27条,商标法体系进一步理顺。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突出反响之一就是“修改幅度很大”。

“无论是从法律条文增加的数量,还是法律框架的变化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改都称得上是‘大改’,体现了立法者系统完善商标法的态度。

其中,在法律框架调整中,新增的第二章将以往散落在不同章节之中有关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系统的商标注册条件专章,这是一项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

针对新增的第九章将商标品牌建设入法,业内讨论十分热烈。

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该章节的设置旨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实施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项措施。

这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时代背景。

商标立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新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实际而制定。

对此,一部分专家持肯定态度。

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商标与品牌是不同的概念,商标偏向于法律概念,品牌偏向于经济学概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二者并列,并将有关商标品牌建设的政策写入法律,对于“政策入法”的考量仍需慎重,会否影响立法稳定性也待进一步斟酌。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囤积商标”“傍名牌”“蹭热点”屡禁不止,以及程序空转、循环注册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一一制定条款,回应社会关切,力求根除“顽疾”。

从企业角度,我们特别关注几个内容。

首先是此次修改大大增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力度,比如恶意抢注商标被无效后的移转制度,以及商标争议案件裁决后的恶意反赔机制,都为权利人快速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新解法。

但商标恶意注册情形的界定应特别谨慎,一旦随意扩大,就极易被滥用并导致大量误伤。

其次是此次修改显著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不仅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时就‘承诺使用’,还要求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提供使用证据,并且新增了禁止相同重复注册的规定。

这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修改,有助于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但也应注意到,会增加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的难度。

围绕商标恶意注册,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建立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等强有力的制度措施,严格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新增涉及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移转制度;第四十六条对被抢注商标移转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次修改增加商标移转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体现了商标法从授权、确权制度上更重视效率的考虑,另一方面体现了更重视对被抢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重复申请注册、“接力式申请”现象。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禁止重复申请原则,对在原商品服务上恶意重复申请注册原商标,以及在商标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请注册等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

禁止重复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授权、确权制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

重复授权不仅会导致权利冲突,且会损害在先权利和消费者利益。

在商标法上,重复注册属于重复授权的范畴。

在立法中引入禁止重复注册原则并针对特殊情况加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既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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