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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讲解,《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6:3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讲解,《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讲解
自2022年我国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公布以来,相关各方开展了大量工作,在推动地方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发挥知识产权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条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引领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和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大道通途正逐步铺开。
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需要强化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出质量,提高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也需要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畴,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
近年来,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围绕上述5个方面工作多点发力,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在强化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方面,苏州市探索实施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首次立项5个,实施期3年,通过创新性知识产权运营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郑州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围绕超硬材料产业成立了总规模2亿元的郑州市新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在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出质量方面,西安市支持中船重工、西飞设计研究院等13家院所和企业,以专利资产盘点、高价值专利培育、产业专利导航、专利运营为主要内容,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成都市则加强军民融合领域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工作,建设具有国防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建立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产业园和示范区,建立并完善军民融合制度保障体系。
西安、厦门、成都等均是创新主体高度集聚的区域。
围绕提高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西安市重点支持5所重点高校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改革;厦门市推动成立专业服务机构,向全市各园区、高校及企业等创新主体延伸维权援助工作;成都市则深化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立职务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联盟,大力推广“早分割、早确权、共享制”改革经验,形成协同推进、抱团突破的工作局面。
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畴不可或缺。
近年来,青岛市首创了“以保险撬动专利权质押贷款”,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
与之相比,宁波市则是加强专利保险扶持政策保障,组织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银企、险企对接会,为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此外,在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的工作上,西安市支持碑林环大和长安大学城联合区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构建知识产权特色服务实验区。
在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汇聚了全市90%以上和河南省75%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实际上,除了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总体进展顺利外,第二批重点城市各项工作也在顺利推进。
作为第二批城市的代表之一,北京市海淀区加快了优质服务机构集聚,截至目前,全区拥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22家,占北京市71%,占全国15.9%;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6家,占北京市75%,占全国40%。
此外,在海南海口,相关部门成功发行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标的公司为在海南设立分公司的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年底,该公司成功上市,意味着海南省在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道路上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同时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示范。
第三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公布,10个城市入选。
根据今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我国将“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充分释放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应,促进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服务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在已开展的试点工作基础上,以创新资源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知识产权支撑区域发展需求迫切的重点城市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和改革创新,促进体系融合和要素互补,强化资源集聚和开放共享,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用好和市场‘两只手’,以知识产权各门类全链条运营为牵引,探索知识产权引领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和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全新路径。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讲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标准》的制定为基层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尤其是当前机构改革带来的基层执法人员重组、专业知识缺失的情况下,《标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标准》的实施对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贯彻和执行也将会对推进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为下一次商标法的修改打下扎实基础。
《标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 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22年又作了个别条文的修改,四次修改就法律制度的设立而言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任何一部法律即使再完备,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的情形,由此给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造成很大的困难,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
2013年修法时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前者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前提,后者是实施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但一直以来对如何适用上述条款没有相应的解释和指导意见,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一直困扰着基层执法人员。
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标准》明确了两种混淆的情形,提出了判断混淆时应考虑的六种因素。
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标准》进行了解释,明确了作出侵权处理决定的部门包括行政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侵权的可能。
再如,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该条款在2013年修法时首次提出,是立法上的重大调整,免除无过错销售商责任,强化侵权源头打击,体现追根溯源的立法思想。
在具体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对无过错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难以判断和认定。
《标准》对如何准确理解“不知道”和“说明提供者”等进行了详细列举和说明,明确规定了对二次销售侵权商品的处理方式,可以说为基层执法人员厘清了办案思路。
为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双轨制”保护特色,实现“大保护”工作要求,《标准》充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司法解释,借鉴了实践中司法审判理念,与法院等部门形成了较为统一的侵权判定标准。
如,《标准》第三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该条款实际明确了执法人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首先考虑商标使用的情形。
《标准》从商标的使用定义、商品(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开放式列举,可以看出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调研,考虑了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具体而全面,一目了然。
同时,《标准》对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概念以及判断原则也作了规定。
一直以来,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对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以参考司法解释、对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综合执法办案经验为主。
但上述各类标准散落在不同的解释及规定中,基层执法人员在适用时对其有效性和准确性往往无法确认和适用。
此次《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使得基层在具体执法中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为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商标侵权认定,统一刑事移送标准,把握司法诉讼尺度提供了可操作性规定。
对现行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但执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的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提供了该类较为复杂案件的查处依据。
除此之外,《标准》还针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关于附赠商品及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尤其是关于工程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的认定,该类案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常常出现不同观点,此次《标准》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该类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标准》还对《区分表》的适用、在先权利的冲突处理、中止的适用情形以及侵权辨认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制,回应了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明确了在执法办案中针对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然而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商标侵权判定涉及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划定,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判定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
中国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表示,《标准》界定了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概念,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作用,列举了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规定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需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认定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标准》就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详细列举和解释了商标侵权判断的各个要点及不同情形,从规定如何判断商标的使用出发,分别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和判断,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认定和判断方法,混淆的认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表示,《标准》体现了近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成果,也是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积淀,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也为市场主体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对塑造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商标的使用”的判断问题,《标准》明确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关系难题,一般情形下只有涉嫌侵权行为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即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逻辑起点。
”张广良表示,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形态各异,《标准》重点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判断问题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标准》充分关注了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难题,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新业态、新领域中出现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予以考虑,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判定是否为类似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出现比对对象错误的情形,如将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比对等。
江西省抚州市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黄璞琳表示,《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确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明确判定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比对对象为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助于厘清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存在的错误认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处手段,对于查获的侵权物品,如果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侵权当事人继续销售,转移或者销毁侵权商品;如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证据表明查扣的确是侵权物品。
胡刚表示,针对这一实务难题,《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商标执法部门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提高商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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