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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不能这么用标准文本 ,网红“带货”勿“傍名牌”、虚假宣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9:0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网站不能这么用标准文本 ,网红“带货”勿“傍名牌”、虚假宣传。
网站不能这么用标准文本
一网站因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标准文本,被中国标准出版社发函要求删除所有标准内容,而该网站回复称,其未侵权,不会关闭网站,不会赔偿,如果出版社持续“咄咄逼人”,他们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这是标准版权保护中常出现的情况:很多人认为标准不受版权保护。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在国际上,标准都是以文本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
在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标准版权归属于发布单位,其中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仅由出版单位享有出版权,并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免费公开。
近年来,我国标准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但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数字化、网络传播带来的挑战等,亟待破解。
面临保护挑战 中国标准出版社承担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2022年8月,该社接到举报,称河南省商城县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中国标准出版社随即对该网站进行调查。
我们发现,这个网站擅自制作各类标准电子文档,并通过该网站对注册会员进行线上销售,获取利益。
7月30日,国家标准版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标准出版社委托代理律师姚克枫在会上介绍,该网站显示存有国家标准5.44万项、行业标准8.75万项、团体标准1204项,以及大量的其他标准。
2022年9月,中国标准出版社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所有标准内容,停止一切涉嫌侵权行为,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中国标准出版社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该案进行了汇报,随后就该案进行了刑事报案。
姚克枫介绍,目前,该网站主要负责人已经被拘留,其也承认了经营的网站存在销售盗版标准的行为,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在版权保护领域,涉及标准文本的侵权盗版案件并不少见,去年以来,中国标准出版社配合各地公安、文化执法部门查处了多起标准版权案例,特别是在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标准文本方面,中国标准出版社法律事务部主任花建华介绍,该社去年利用监控机制,共删除侵权链接400余项,封禁含有违规上传标准的账户40余个,关停存在侵权行为的商铺18家,要求百度文库下架标准文档共计11.54万项等。
创新保护模式 与其他作品一样,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标准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
“如今,侵权盗版标准通过网络、数字化传播问题越来越突出,行为更加隐蔽分散。
”花建华介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低价提供侵权盗版标准电子文本或盗版链接,或通过贴吧、文档分享平台、P2P下载工具、网盘、 等非法提供盗版标准文本,与传统侵权盗版行为相比更加隐蔽、分散,造成相关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诉讼难。
破解保护难题,需要创新保护模式。
面对标准版权保护新形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采标处相关负责人建议,要强化全链条保护,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同时还要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版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版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
畅通授权渠道 标准版权保护不仅要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更要畅通正版标准传播,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标准的各种需求。
打击侵权行为和惩处盗版者并不是标准版权保护的唯一目的,要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出版和标准信息化、标准技术咨询等各类标准技术机构和平台要通过创新标准服务形式、提升标准服务质量,来满足公众对标准不同载体媒介的需要,规范标准传播行为,促进标准有序推广应用。
同时,也要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标准版权法律普及力度,加强对标准使用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在对标准侵权盗版类案件的查处中,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发现,市场对标准的需求量很大,建议在加大对侵权盗版打击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扩大正版标准销售渠道,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实,正版标准销售渠道也在不断扩宽中。
花建华介绍,为了让标准用户及时获得正版标准,中国标准在线服务网推出形式多样的标准信息服务和标准知识服务,包括标准电子阅览室、标准下载打印、标准全文数据库定制、标准查新、标准信息推送,标准指标和术语查询等服务,同时积极拓展标准资源合作,为广大用户提供一站式标准资源服务。
此外,网站还在京东网、当当网等平台上开设旗舰店,促进国内标准的发行传播。
网红“带货”勿“傍名牌”、虚假宣传
“双十一”期间,10万家品牌商开通直播,超过50%的品牌商家通过网红或明星直播的方式推销产品并获得了新的盈利增长点,网红“带货”经济日渐成为一种消费潮流。
但近日,消费者却发现某网红直播“带货”的“阳澄湖大闸蟹”,并非真正的阳澄湖大闸蟹,而是品牌名为“阳澄状元”的湖蟹,其发货地并不是阳澄湖,而是青岛等地,不少网友热议这种网红“带货”的行为有“傍名牌”之嫌疑,不禁对网红“带货”模式产生了质疑。
究竟网红“带货”的产品值得购买吗? 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网红“带货”本无可厚非。
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红“带货”模式黏性更强,转化率更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为消费者节省了商品挑选试错的时间和成本。
但伴随网红“带货”模式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让不少商家开始“红了眼”,甚至出现了为提高产品销售量而“傍名牌”、虚假宣传以及刷单刷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间接导致了网红“带货”模式呈现野蛮增长态势。
比如,7天卖出51万瓶的“协和”维E乳,居然没有一瓶来自协和医院;网红爆款食品打着“自制食品”“农家直销”的旗号,实为虚假宣传的“三无”产品;某网红“带货”的某品牌面膜,有消费者表示“用了一次就过敏”“和之前买的同一个品牌面膜区别很大”等。
网红商业“打卡”为什么被多家展览馆禁止?
去一家网红展览馆打卡,顺便为自己代言的产品“带货”,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侵权。
近期,多家博物馆、艺术馆等展览馆禁止网红商业“打卡”,称这种行为侵犯其版权,这类规定引发公众关注。
对此,很多观众表示不理解。
在他们看来,网红“打卡”拍照,能带动场所人气和增加收入,为何要禁止?但是在一些从业者看来,展览馆设计、室内空间陈列设计等都是智力成果,也是有版权的,不能被一些网红免费用来宣传自己或代言产品,网红“打卡”拍照也应该尊重空间陈设的版权。
那么,展览馆的空间陈设究竟有没有版权? 在某一社交平台搜索“展览馆、博物馆”等关键词,即可搜索出许多打卡及拍照心得的文字及图片,如一篇获得近4000点赞量的网红推文分享了其在上海震旦博物馆拍摄的一组9张照片。
该博主提供了博物馆基本信息,不同机位是否需要购票进入等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该博主一并分享了照片中的服装,从服装风格、质地到穿着感受一应俱全,最后给出服装的品牌信息。
这条信息下网友的互动留言有200余条,既有交流博物馆拍照心得的,也有询问服装品牌的。
网红以“打卡”展览馆的形式为自己的产品“带货”,这样的情况有很多。
不过,许多展览馆正在禁止网红进行现场拍摄,甚至有的展览馆要求他们删除在该场所拍摄的照片。
以位于上海的震旦博物馆为例,该馆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 采访时表示,该馆禁止网红进行商业拍摄。
“博物馆本身也是一件作品,这也属于展览的一部分。
博物馆的团队支付了设计费用,整个建筑包括室内空间陈设都享有版权。
部分网红,打着‘参观’的名义,利用室内陈设拍照给自己‘带货’,这种行为侵犯版权,我们是不允许的。
”该馆有关负责人说。
除了震旦博物馆之外,位于上海的浦东美术馆和龙美术馆西岸馆也均明确表示不允许网红商业拍照,理由是展览的空间陈设享有版权,网红商业拍摄侵犯版权,但观众用手机拍照留念的情形除外。
位于北京的上苑艺术馆也明确表示拒绝网红商业拍摄。
一些网红因商业拍摄被展览馆“提醒”。
比如,一名网红以独特视角下的外滩和陆家嘴为背景拍摄了一组照片,并在照片上打上某香水品牌的名字。
随后,该网红当天拍摄的展览馆负责人在其照片下留言,希望其删除照片,因为这名网红是以观展之名进入展览馆,而观展须知里明确要求不能进行商业拍摄,现场工作人员还曾数次提醒。
最后,该网红删除照片并进行了道歉和赔偿。
对于展览馆禁止网红商业“打卡”,业界莫衷一是。
有声音认为,网红在展览馆“打卡”,不仅能让自己收获更多关注,同时也能够快速提升展览馆的人气,增加其收入,对双方而言,可谓是双赢。
但也有观点认为,展览馆空间陈设有版权,网红未经许可对其进行商业拍摄,有侵权嫌疑。
那么,展览馆的空间陈设有版权吗? 展览馆的空间陈设设计只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艺术性要求,就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至于构成何种作品,具体而言,展览馆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展览馆内部的装修装潢等,虽然著作权法中没有单独列为一类作品加以保护,但是从在先的司法判例看,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倾向于将其归入美术作品的范畴。
另外,展览品本身可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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