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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介绍,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3: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介绍,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
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介绍
为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回应社会广泛期盼,推动软件版权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软件版权登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版权中心自筹资金,对软件版权登记系统进行了无纸化升级改造。
关于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试运行的通知 新系统将实现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线上申请和办理,减轻申请人材料打印成本,申请也更为便利。
为了帮助大家在新系统上线后更加顺畅地办理软件版权登记业务,以下7个要点,望知悉。
1、在线办理的业务类型 除软件版权质权登记以外的全部软件版权登记业务实现在线申请和办理。
软件版权质权登记业务暂未上线,仍需线下办理。
软件版权质权登记申请材料、各类函件仍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 软件著作权部(收)。
2、账号实名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 机构账号下设的员工账号需完成实名认证方可办理软件版权登记业务。
员工账号实名认证入口:使用员工账号登录我中心官网,进入账号管理页面,在左侧菜单栏点击“实名认证”,按指引操作即可。
3、填报端的主要优化 新系统上线后,申请材料全部在线填报和上传提交,请您按照系统提示说明操作,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无需再向版权中心递交或邮寄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
4、证书扫描件可下载 新系统上线后提交的软件版权登记申请,如需纸质证书,其领取方式暂为挂号信邮寄,不再提供版权登记大厅现场领取。
线上提供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大家可以及时下载使用。
证书电子扫描件下载方式:登录我中心官网,在“我的登记”的“软件登记”中找到相应流水号,点击“查看详情”,在详情页面最下方的“申请状态”中点击“登记证书下载”按钮,即可查看并下载证书扫描件。
5、须寄回证书原件的情形 R11软件版权登记申请(权利取得方式为继受且原软件已登记)、R44撤销或放弃软件版权登记申请、R45换发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以上业务须将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或证明(如有)的原件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 软件著作权部(收)。
6、存量纸质申请的处理 6月1日之前在线提交的软件版权登记申请仍按原有方式办理,同时我们提供原有纸质申请转为线上办理的功能: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登录我中心官网,在“我的登记”的“软件登记”中找到纸质申请流水号,点击“转线上”按钮,按指引操作即可。
7、天桥版权登记大厅软件版权登记业务安排 版权中心天桥版权登记大厅将延长20个工作日,继续办理软件版权登记及查询的受理业务至6月30日为止。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多长?
答: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审理介绍
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玛索”的辣椒属新品种权。
2022年,原告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甜椒产品“圣红”。
之后,先正达公司在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通过公证购买获得博收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种苗,另从博收公司获得了涉案侵权品种的种子,并自行将上述种子、种苗与“玛索”种子、种苗进行了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
2022年9月,先正达公司将博收公司、绿鼎硕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品种与先正达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博收公司与绿鼎硕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总计币300万元。
被告博收公司认为,其亦拥有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曾用名称为“圣红”),该品种权取得时间为2022年4月23日。
涉案侵权品种为其受保护的“PP1201”品种,未侵犯先正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
为查明事实,法院对涉案侵权品种、“玛索”、“PP1201”组织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三品种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为近似品种。
2022年7月,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2022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DUS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原告先正达公司诉称:博收公司构成生产、繁殖、销售涉案种子的行为。
绿鼎硕公司构成销售涉案种苗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当DNA鉴定结果存疑时,应进行DUS鉴定,故本案品种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的结论应基于DUS鉴定的结果作出。
因涉案品种申请日在前,如本案DUS鉴定结果显示具有同一性,即使被告的“PP1201”品种可能因此被宣告无效,其获得授权的事实亦不能产生信赖保护利益,应当认定被告的“PP1201”品种侵犯原告“玛索”的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博收公司辩称:博收公司没有繁殖、销售涉案品种,其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应认定为“试验、示范”性质,被告绿鼎硕公司仅为博收公司繁育了用于试验的涉案品种种苗,未以商业目的大量繁殖或生产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
法院先期组织的DNA检测结果显示,两被告试验、示范的繁殖材料是博收公司自己的授权品种“PP1201”,并未侵犯涉案品种权。
本案在DNA检测的基础上,应以DUS检测进一步查明涉案三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
即使DUS检测显示三品种具备同一性,亦不能否认博收公司选育品种的法律事实,且博收公司并未将“PP1201”进行大面积市场推广和销售,不具有侵害涉案品种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绿鼎硕公司种植、销售被告示范品种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被告绿鼎硕公司:被告绿鼎硕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放弃参加当天庭审,并认可博收公司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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