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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讲解,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5: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讲解,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讲解


【案情摘要】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

经查明,2022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

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

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

2022年11月21日20时许,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

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币648,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

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币六千元。


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案情简介】 本案诉争商标为原告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2683352号“DAY DAY UP”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担保”等服务上。

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审委)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由英文“DAY DAY UP”组成,该商标可译为“天天向上”,与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诉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非遗传承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近年来,非遗传统技艺类的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非遗传承人群的研修研习培训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也成了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开创了非遗当代实践的新局面。

但我们也看到,在将工作精力和时间放在了传承人群培训的同时,对于诸如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传统戏剧、传统舞蹈等传承面相对小众的项目,因经费安排或工作精力等问题,关注程度和保护力度相对减弱了。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非遗表现形式多样性认识依然不够,非遗价值研究和挖掘不深;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地方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不足、经费投入有限、基础工作不扎实等相关。

更为忧虑的是,在民族地区存续状况相对较好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和曲艺等,随着近年来交通环境及大众的审美价值观等发生巨大改变,这些非遗已处于濒危甚至消失的境地。

因此,对于千差万别不同表现形式的非遗,应在倡导和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下,关注不同类别的非遗,进行精准科学的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用数字化记录保存和专项保护等方式,全面整体推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工作。

非遗保护并非只为赚钱 总体上看,大部分非遗项目都不能直接产生现实的经济效益,即便是部分项目实现所谓的与时俱进,能部分满足和调适当下社会的需求,也必须承认,这是建立在主导和经济利益之上的,并且这种功能性的定义,更多的来自他者的满足。

事实上,在经济上的受益者也仅仅是少部分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参与者的受益方式更多的则仅仅体现为作为劳动力的输送或表演而已。

除去少部分有传承经费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无经费补助的非遗参与者,或多或少都对自身文化呈现出不自信的态度,部分村民甚至认为,保护这些非遗,是的事,和他们没有关系。

同时,一些传统村寨在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时,将原本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庄严程序的民俗变成挣钱的工具,每天组织村民为游客一次又一次重复表演,以获得经济利益。

村民演员们在表演时毫无情感的眼神,懒散轻慢的所谓“舞蹈动作”,无不真实地显露出这样的表演不是他们内心根植的文化。

自然,这些被娱乐化的非遗项目,如果随着一代接一代变异性的传承,甚而以讹传讹,将失去其存续的空间及特有的价值。

正因如此,保护机制的设置更加重要。

如保护单位的保护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正向引导、群体性项目的扶持方式、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和进退机制、项目的评估预警机制等,都亟待规范和完善。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遗憾的是,很多地方对非遗的认识只一味从名和利的角度去衡量。

不可否认,非遗一条街、非遗美食广场、非遗达人秀、非遗工作坊、非遗创意园区等,确实可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更好地服务和实践当下,创造经济效益,但这远远不够。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非遗的基本要素和内涵、主要特征及重要价值,服务社会大众,延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筑牢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和意义。

“非遗”的称号不是名利双收的文化招牌,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各级地方在申报非遗项目时,在申报书中都制定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保护计划,甚至有的项目还制定有专项保护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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