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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条件新颖性判断原则
今天,乐 知 网 律师 给大家分享:发明专利申请条件新颖性判断原则 。
判断新颖性的原则:
1。 直接对比:
将发明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但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对比,而不是将几项技术的组合与发明进行对比。
2。 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排除: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那么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就不具备新颖性。
3。 上下位概念: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具体的(下位)概念,那么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将丧失新颖性。
反之,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是一般(上位)概念,那么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仍可能具备新颖性。
4。 惯用手段的置换:
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种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5。 数值和范围的新颖性判断: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如果落在发明或实用新型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其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的端点,也将破坏其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限定为这两个端点中任一个的离散数值的新颖性,但不破坏该范围内其他数值的新颖性。
6、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需考虑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隐含了这样的区别,则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7、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用途特征若未隐含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改变,则不影响新颖性判断。
但如果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用途特征必须作为新颖性判断的考虑因素。
8、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需判断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制备方法导致产品结构和/或组成不同于对比文件,则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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